破產後機器設備如何清算
Ⅰ 技術入股,公司破產後應如何進行清算
應如何分? 首先,你的公司是要破產(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還是要自行解散? 如果是破產的話,就得到法院等機構去由它們成立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分配財產;如果是你自行解散的話,可以通過股東會(即你和你的朋友)和監事會(主要是要有職工代表)決議自行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剩餘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公司現有財產後,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所欠職工薪水 所欠稅款 賠償公司債務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技術入股者承擔經營期間的開支嗎? 開支的承擔是由公司本身的資金來的,無論是哪個出資人(技術出資也好,現金出資也好),只要將自己所承諾的出資份額出資到位即可,無需再進行其他。 合夥人要平分公司資產,技術入股者並沒有資金入股,是否也要分給公司剩餘資產? 技術入股,本質上就是以其專利等價的資金份額對公司進行出資。雖然其為無形資產,但技術入股者仍有權要求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當然也是按照他技術占股的比例來的。 按樓主所說的情況來看,那個以技術入股者可以分得25%的剩餘資產。
Ⅱ 破產後如何清算凈權益
1、擔保債權人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邊線范圍內全額受償。如果擔保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剩餘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受償比例,由破產人的實際財產數額決定,而不是由某某人決定。 3、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而破產程序終結,也就意味著普通債權人的權利終止。除非,債權人能夠發現被債務人隱瞞、或者不當處分的財產,又或者債權人願意自行墊付破產費用,繼續清算。 4、請注意,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普通債權並不是同一順序。 5、普通債權人有權監督破產管理人,有權聘請律師直接參與破產清算,審查債權人的財務賬冊,有權在債權人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如果發現債權人有隱匿財產、虛構賬簿、抽逃出資、虛假注資、不當處分財產、不當清償、不當分配利潤等等情形時,債權人有權通過訴訟否定債權無人的法人資格、或者直接追訴股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
Ⅲ 破產清算流程是怎樣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會對一些投資感興趣,但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在企業中,一旦沒有把握好,就可能面臨破產的可能。如果一個企業是在經營不下去,就必須要有一定的退回,因為如果申請破產,那麼情況就會非常嚴重,下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說明一下破產清算清償一般多長時間,其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清償一般多長時間,其流程是怎樣的?
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還有清欠債權債務、安置員工、審計等等的時間,全部假設都進展順利的話,至少也要120天吧。這個時間是沒有一定的,但可確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的。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復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破產解散清演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准而是以受理為准。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破產申請的資格
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個人申請破產後債務怎麼辦
個人申請破產後,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麼此時對於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Ⅳ 求教企業破產前購入的設備欠款在企業破產後如何處理
假設:甲企業在購買乙企業10萬元設備後,乙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清算;隨後,甲企業又依法宣告破產進入清算,並且未支付該設備款。 對乙企業而言:乙企業破產前未收到甲企業該設備款,應計「應收賬款」科目,乙企業為債權人,甲企業為債務人。乙企業破產後,乙企業的破產管理人為乙企業的法人,在乙企業破產清算期間,乙破產管理人應通過法律文書向甲追收該筆債權,如果甲不支付,乙破產管理人應提起訴訟追收。 對甲企業而言:甲在破產前未支付該設備款,應計入「應付賬款」科目,甲破產後,甲破產管理人為甲的法人。如果甲在破產清算期間收到乙破產管理人的追收債權的法律文書,應將該債權列入普通清償債權,並將乙破產管理人作為債權人,通知其參加債權人會議。甲管理人在進行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時:優先償還有特定抵押權的債權;然後,第一順序償還職工債權;第二順序償還社會保險及撫恤費、補償金等,第三順序償還普通債權。 由此可見,甲欠乙的10萬元,為普通債權。乙追收時,甲已經破產,因此,甲只有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欠乙的10萬元進行償還。如果,甲的破產財產不足第二順序以前的債權,那麼債權人乙的清償為零;如果甲還有破產財產清償第三順序的普通債權,那麼應按照第三順序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比例進行償還。 如果乙的破產財產分配在甲之前,而法院又裁定:因甲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該筆債權無法收回,那麼,乙應不再將該筆債權計入乙的破產財產;甲在進行破產財產分配也不再對乙的該筆債權進行清償。如果,乙的破產財產分配在甲之後,那麼,乙應該按照甲的破產財產分配通知書,將甲分配給乙的債權額(或者為零,或者一部分,或者全部),計入乙的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Ⅳ 公司破產債務怎麼清算
公司破產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所欠債務: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繫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另外,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Ⅵ 公司破產怎麼清算
如企申請破產清算
首先是職工工資
但如你所說的
也只能是按一定比例進行發放工資
全額工資是沒有辦理得到
因公司是支不底債了
如有有資金全額嘗付
也得按破產清算規定進行清算嘗付
Ⅶ 公司破產後如何進行清算,公司破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匯報工作;三、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3)破產債權。四、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五、 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