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偵查設備有什麼意思
1. 什麼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偵查,偵查程序包含哪些內容
一、什麼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
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准備活動。
對偵查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偵查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或部門的專門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偵查的機關和部門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只有這些機關和部門才能進行偵查工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2.偵查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偵查權。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准確及時地懲罰和制止犯罪,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3.偵查活動具有法定的內容和方式,即專門的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偵查程序包含的內容
偵查工作的任務,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以便將犯罪嫌疑人順利交付起訴和審判,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一)偵查是同犯罪做斗爭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罪犯作案後又往往採用多種手段來掩蓋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偵查活動,就不可能准確、及時地揭露和打擊犯罪。
(二)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的第一道「工序」。雖然刑事訴訟活動是從立案開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等實質性活動卻是從偵查階段才開始的,所以它是以後各個訴訟階段活動的基礎。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在為起訴和審判做准備。因此,偵查工作進行得如何,對案件能否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偵查工作進行得好,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就會有利於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偵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會給起訴或者審判工作帶來更大的困難,有的不得不退回補充偵查,有的甚至可能給辦案工作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三)偵查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於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偵查活動,不僅能夠查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還可以發現可能發生犯罪的隱患和漏洞,發現社會治安管理和社會上各機關、單位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或者協同有關部¨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並且通過偵查活動還可以教育群眾,強化群眾的法治觀念,提高守法的自覺性,提高同犯罪做斗爭的積極性。
2. 偵查是什麼意思
偵查來,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自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採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後進行的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2)檢察院偵查設備有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即法定偵查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依法不具有偵查權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被禁止行使偵查權。
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3. 檢察院偵查和公安機關偵查有什麼區別
檢查機關一般偵查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公安機關負責偵查一般刑事犯罪
4. 請問!檢察院的「從事偵查工作「指的是什麼崗位!!有危險性嗎!!
檢察院的「從事偵查工作」一般指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主要負責是由人內民檢察院直接容管轄立案偵查的案件的受理、偵查工作。管轄的案件有貪污賄賂犯罪(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瀆職案件(如徇私舞弊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如刑訊逼供罪等)。在這些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一般稱為「「從事偵查工作」人員。此外,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受理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不服,需進行調查,監所檢察部門受理發生在監管場所的犯罪案件,需立案偵查,也屬」從事偵查工作「。
至於危險性,任何職業都是存在的,當然危險程度可能不同。你說沒有是不現實的,但內部還是有一些保障措施的,一般是可以放心的,如你熱愛這個崗位,在這方面不用考慮太多的。
輪崗是現在幹部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檢察院內部的輪崗,簡單說就是不同性質的崗位、不同科室之間工作變動。具體各單位會有一些規定。輪崗一般都居於領導安排和本人申請兩個方面
5. 檢察院檢察業務(偵查)主要是什麼工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於叛內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容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6. 檢察院有偵查權嗎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通常是由公安機關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起訴意見書。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不起訴意見書。提起公訴意見或者不起訴意見的,偵查部門應當將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因此,對於一些特定的案件,檢察院是有偵查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7. 檢察院立案意味著什麼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7)檢察院偵查設備有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立案的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
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8. 檢察院偵查員是做什麼的
一、主辦偵查員是指在偵查經濟犯罪中,負責承擔主要偵查任務,並在偵破小組中起領導作用的偵查員。
二、偵查小組確定一名主辦偵查員,非主辦偵查員在主辦偵查員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
三、主辦偵查員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高尚的職業道德和比較過硬的業務本領,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執法嚴明、清正廉潔。
四、主辦偵查員對受理的案件提出是否立案,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破案、捕、教的意見,並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五、主辦偵查員審理每一起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制定偵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偵查工作。
六、主辦偵查員必須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等刑事法律、法規,具備受案、立案、偵查、審訊、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獨立辦案能力。
七、主辦偵查員必須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經濟法律、法規,了解金融、稅務等部門和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流程。
八、主辦偵查員必須具有較強的文字能力,能夠高質量地獨立完成有關公安工作的各種文字材料工作,並具有較強的保密觀念、紀律觀念,且身體健康、思維嚴謹,具備一定的綜合協調能力。
九、主辦偵查員必須具備經濟、法律、公安等相關業務的大專以上學歷,並經過公安基礎業務培訓,掌握公安工作基礎技能,有較強的業務指導能力和工作能力。
十、主辦偵查員實行聘任制。主辦偵查員資格考試、考核工作由經偵部門的政工、紀檢等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每兩年進行一次。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發給經偵主辦偵查員聘書。
十一、主辦偵查員在科長、副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偵破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中,要在上級領導的統一指導下,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並負責案件全部材料的匯總,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科、處。
十二、經偵民警在擔任主辦偵查員期間,執法公正、業績突出,可作為功獎、晉銜、提職、入黨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提職考核時,可作為加分的一個條件。同等條件下,可儔選拔任用。
十三、在行使主辦偵查員職責中,由於缺乏責任心、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失誤的,要取消主辦偵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