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抵押需要什麼手續
❶ 公司設備能不能抵押給個人。如果能抵押需要辦什麼手續
可以 但辦理額度有限
❷ 工業機械抵押貸款都需要什麼手續
目前我挺看好袋鼠貸的,目前這里的風險最低,收益高,而且手續只需簡單的辦理,對於抵押貸款額度沒有限制,而且撥款的速度挺快的的。
❸ 企業設備抵押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法律風險:在辦理設備抵押貸款過程中,其抵押資產的產權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才可設定為抵押物。在實踐中通常認為是單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個人同意以公司資產擔保的無效,而經全體股東同意的擔保合同有效,其中因各地差異有很大不確定性。這類個人擔保抵押貸款若已發生,必須完善相應手續,在公司章程中沒有約定禁止對外擔保的需補齊抵押人全體股東會議就同意給該筆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若在公司章程中有禁止對外擔保約定的一定需增加其它形式的第二擔保。
操作風險:①在辦理設備抵押貸款時沒有對擬抵押設備的范圍作出界定,如將那些專業性極強的設備,使用期已過的設備,若設定為抵押物,處置時難度極大即不易變現,又難以求得適宜的價格。②將企業按揭取得的設備也設定為抵押物,實際上該設備已設定抵押,造成設備的重復抵押。③對抵押物是否屬於抵押人的問題,在業務操作中沒有產權確定報告,存在甲用乙的設備為抵押的狀況。④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必須在確定了抵押物的合法性基礎上,才能在辦理抵押登記後發放貸款。
價值風險:在辦理設備抵押貸款時,一般都將抵押率確定在50%,而忽視設備的折舊率和使年限與貸款期限的匹配,在辦理設備抵押時一般對抵押物價格都是以其原價值論價,這是一個致命的誤區,若一台三年前以15萬元購置的鏟車按現在操作模式可申請抵押貸款7.5萬元,而貸款期限再定為二年,等貸款到期時,該鏟車可能只以當廢鐵變賣了,另外,有許多設備都規定了一定的使用年限,所以在確認抵押物時一定確保貸款到期在該設備使用期內。為了減少損失,應注意:①借款人有足夠的自償能力。②有足夠材料證明抵押人擔保意願明晰。③在確定抵押物權屬狀況的情況下承諾辦理貸款。④必須有抵押人同意用設備抵押的合法承諾。
❹ 申請企業設備抵押貸款要滿足哪些條件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內息的能力,無不良容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❺ 一般貿易進口設備抵押需要辦什麼手續
您好,請問您問的是設備怎麼進口還是說抵押呢
❻ 求助:需要辦理設備抵押貸款,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手續及資料
你是什麼設備?目前可接受設備抵押的銀行不多,而且對設備有著比較嚴格設定。
❼ 辦理機器設備抵押需要提供的資料
首先應該和銀行提出相關的貸款申請意向,因設備抵押需要徵得銀行的認可和同意,通過專業評估公司的價值及變現能力的評估,據此銀行與你簽訂抵押合同後,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為你發放的抵押貸款。
❽ 抵押貸款,貨物、設備抵押,需要什麼手續,必須是企業才能抵押貸款,還是個人擁有這些貨物也能抵押貸款
公司注冊三年以上
設備發票,新舊都可以
法人是一般納稅人
正常流程就可以,不用打通銀行行長,設備看新舊程度,一般是6-8成左右
❾ 設備抵押如何登記
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9)設備抵押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禁止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