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設備致人死亡構成什麼犯罪
A. 過失傷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構成什麼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專過屬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1)及其設備致人死亡構成什麼犯罪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煤礦因誤操做設備造成事故是否構成犯罪
首先看事故導致了什麼後果,按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如果導致以上事故發生,那麼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是罰款,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據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述前提條件下,如果安全管理人員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沒有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就安排上崗的、逃逸或者搶救不及時的等那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它情形的安全管理人員並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你是作業人員(普通工人),非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設備導致上述嚴重後果的,要承擔過失傷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這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其它法律也沒有,所以較難鑒定),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崗位操作人員,這個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屬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C. 無意之舉致人死亡構成犯罪嗎
根據法律事實和規定,確定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般情況下,「無專意之舉」致屬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犯罪。就是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導致犯罪過失。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D. 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屬於不作為形式的犯罪。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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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兩者的共同點在於: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E. 我朋友過失損壞電力設備致人死亡,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嗎會被判多久呢會加重處罰嗎
問:我朋友過失損壞電力設備致人死亡,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嗎?會被判多久呢?會加重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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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什麼處罰?
依刑法119條第2款規定,犯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行為在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本法以情節輕重為標准,將該罪的法定刑分為兩個量刑檔次。第一量刑檔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基本量刑檔次。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之一的,則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基本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
本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是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在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屬於情節較輕的,則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至於何為情節較輕,則應考察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各種事實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切不可只憑一個方面的情況單獨認定。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2)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3)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4)犯罪客觀方面的情節,如犯罪所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等;(5)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等。
F. 建築工程安全設施不到位導致一人墜落死亡屬於什麼級別的安全事故規定罰款是多少,是否要判刑
建築工程安全設施不到位導致一人墜落死亡屬於一般事故,一般不至於負刑事責任。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了屬於瞞報事故,還需處50萬元的罰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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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G. 設備安裝不規范使人死亡承擔什麼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專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屬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符合該罪特徵四中的「疏忽大意」)
H. 煤煙中毒致人死亡,是否構成犯罪
如您所述,該「農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和過失行為,其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I. 工廠中,一個人操作設備致他人死亡,是過失殺人嗎若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么
若是意外發生的,就是意外事件,受害人的死亡構成工亡。若違反操作規程,過失致人死亡,就可能構成犯罪,但我認為不是過失殺人罪,可能屬於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若需幫助請致電!
J. 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於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於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二、認定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刑法所規定的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的其他過失犯罪的界限
刑法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表明刑法對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某些過失犯罪,採取了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一般原則,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治罪。本法另有規定的,如:本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條規定的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條規矩的危險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規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三)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1、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借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於: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
第一,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結果情況下、行為人仍然相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因而實施了該種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同「誤殺」的故意殺人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將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因打擊錯誤誤殺其「針對對象」(即行為人追求的殺害對象)以外之人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為致人死亡行為的定性
不作為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其不作為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尤其要注意這樣一種情況,即:行為人先前意外地或過失地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險,行為人能搶救而不搶救,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對行為人不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認為是意外事件而認定行為人無罪,而應對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再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出於被告人的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險狀態時,被告人就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他基於上述心理因素,不僅不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反而一聲不吭甚至一走了之,從而導致了被害人因貽誤搶救時間而死亡。
4、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為人為逃避罪責又將屍體誤為活人加以「殺害」以滅口的行為,不應只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一罪,而應對行為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 (對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四)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向故意殺人行為轉化的問題
1、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客觀上被害人已經達到無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於行為人誤認為只造成了重傷,為逃避罪責而逃之夭夭,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基於過失行為而負有緊急搶救的義務,如果及時進行搶救,雖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行為人故意逃避搶救義務,主觀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均發生了由過失致人死亡罪向間接故意殺人罪的轉化,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已經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自己只認為被害人受了重傷並因怕被害人事後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實施殺害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其後面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特別條款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