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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不超過多少可以一次扣除

發布時間: 2021-02-27 18:53:37

㈠ 固定資產不超過5000元的在2015年可以一次性扣除嗎

一、不是固定資產不超過5000元在2015年一次扣除,而是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資產,不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管理,而是直接列入當期成本費用科目,直接從當期稅前列支。

二、貴公司若確認可以執行、並且適合執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相當於將單價為5000元以下的符合條件的原固定資產作為當期成本費用(不再資本化,選擇費用化),

具體科目根據外送會計報表和公司實際管理之需自行設置,靈活計入「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管理費用」對應的如「低值易耗品」、「工具器具」、「模具治具夾具」.、「辦公設備/生產工具」之類適合統計的明細科目。

三、注意實務之中,會計改變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變更,除了遵從國家財稅規定,還需兼顧企業實際狀況。比如注意方法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在實務中,還需要考慮已有固定資產如何銜接,

比如原來一台4千元的的電腦計入「固定資產---電子設備或辦公設備」,現在做費用化,是否方便管理盤點等等問題。國家給了這項優惠政策,有些虧損的小微企業,未必需要用到這項優惠政策,這是需要財稅主管留意的問題。

(1)設備不超過多少可以一次扣除擴展閱讀:

一、從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產的角度講,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07年新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的認定價值限製取消,只要公司認為可以的且使用壽命大於一個會計年度的均可認定為固定資產,按照一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3、使用期限較長。

4、單位價值大。

這里的規定比《企業會計准則》當中的規定范圍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築等不動產,因為銷售房屋、建築物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固定資產 Fixed asset。名。常用復數。公司用以經營的具有較長生命周期的有形資產為固定資產,如廠房、機器等。這些資產通常不能即刻轉變為現金,但公司可依據會計和稅收規定每年提取折舊。

二、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1、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2、固定資產處置的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㈡ 允許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有哪些

從2014年1月1日起:
1.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版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權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㈢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是一來種稅務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源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同時,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可在預繳申報時享受。

㈣ 2018年4月份購入的一批設備,不超過500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一次性扣掉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版》(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權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㈤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在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權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由此可見,會計准則並沒有對固定資產的標准進行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准則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定義。企業會計准則和稅務標准不同,做賬按會計准則,報稅按稅務規定,形成稅會差異。

㈥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標准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在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屬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由此可見,會計准則並沒有對固定資產的標准進行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准則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定義。企業會計准則和稅務標准不同,做賬按會計准則,報稅按稅務規定,形成稅會差異。

㈦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嗎

購置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固定資產,可以進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對所有行業企業專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屬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出自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其可關注兩點:
1、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2、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一句話,明確了該資產仍是企業核算的固定資產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進費用的辦公用品,第二句話明確了不用分年度計算折舊而不是不再計算折舊。也就是說這兩句話的關鍵幾個字,限定了范圍。因而個人的理解是,這類資產仍然按照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定的幾個要素來進行判定是否屬於固定資產,不應因5000元的價格對固定資產的判定產生實質影響;另外對於判定為屬於固定資產的資產,仍然採用計提折舊的方式計入成本費用。舉個例子:
企業2014年2月購入電腦一台,價值4800元,企業按照準則判定其屬於固定資產,則其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原值 4800
貸:銀行存款 4800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4800
貸:累計折舊 4800

㈧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可以一次性計入成本是指單個設備還是總合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內一次性計容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2、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㈨ 不超過5000元固定資產必須一次性扣除嗎

是說可以,抄不是必須。
根據《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㈩ 2014年12月購入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能否一次性扣除

根據2014財稅75號文規定,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財稅〔2014〕75號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財稅〔2014〕75號
【發文日期】 2014-10-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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