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事故責任如何界定
⑴ 設備事故如何管理
設備事故的管理:
1、設備科對設備事故的管理
設備科內應設專人(專職或兼職)管理全廠的設備事故,設備事故管理人員,必須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並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應按照政府的有關法令,上級及本企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進行工作。
設備事故管理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根據政府法令和上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草擬必要的規章制度或規定;組織或參加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研究防止發生事故的措施;配合安全科組織對機修新工人或外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常地對全廠職工進行防止設備事故的教育;定期總結、交流預防事故發生的經驗和措施;做好日常的事故管理工作。日常事故管理工作包括:
1)事故的調查、登記、統計和上報。
2)整理和保管事故檔案。
3)進行月、季、年的設備事故分析,研究事故的規律和防止事故發生的對策,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2、車間設備事故的管理
車間的設備主任、工藝員、設備員、工段長和班組長等,通常是生產第一線的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同樣他們在設備及事故管理方面也負有重要的責任。要認真貫徹上級的各項法令、規定、指示及各項制度,要狠抓落實,要經常對操作工、檢修工的實際操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特別是要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加強設備檢查,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解決,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車間設備管理員是設備事故的具體管理者,很多工作是通過設備管理員進行的。車間設備管理員首先要了解本車間設備的結構、原理、性能及工藝特點,從而掌握本車間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危險較大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現場操作及維修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此外參加車間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填事故報表,提出防止設備事故的措施,車間設備管理員對設備操作人員、檢修人員進行有關安全教育考試。對某些工種,如司爐工、起重工、吊車操作工、機動車駕駛員、高壓容器焊工、氣焊工,以及在易燃、易爆、高速、高壓等設備工作的工種,要嚴格執行未經考試者不準操作的規定。
生產車間發生了事故,必須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同時應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待上級部門到現場察看完畢後才能加以清理。
生產車間應積極參與事故調查。事故取得正確結論後,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故,並把事故教訓廣泛宣傳,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3、設備事故的處理
在設備事故發生後要及時保護現場,盡快調查、研究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並及時提出書面報告,上報主管部門,並相應地做好事故處理和職工教育工作,以求不再發生類似事故。
⑵ 供電設施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界定根據什麼條例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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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特種設備事故的責任怎麼劃分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具體的劃分情況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到六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⑷ 一般設備事故指
按照所造成的設備直接損失及設備間接損失分為特別重大、特大、重大、嚴重、一般和微小設備事故。 特別重大設備事故:指造成直接加間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特大設備事故:指造成直接加間接經濟損失在500至1000萬元以內的事故。 重大設備事故:指造成直接加間接損失在100至500萬元以內的事故。 嚴重設備事故:指造成直接加間接經濟損失在50至100萬元以內的事故。 一般設備事故:指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加間接損失在10至50萬元以內的事故 微小設備事故:指設備局部損壞,經小修後能正常運行,且直接加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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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關於重大設備責任事故的定義以及解決方案
【每一個省份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一般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版失在1萬元至20萬元的。
權重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至100萬元的。
特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上的。
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劃分標准,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設備事故分那幾類 內容是什麼
分為三類,分別是:重大設備事故、普通設備事故、微小事故。
具體內容:
1、重大設備事故
設備損壞嚴重,多系統企業影響日產量25%或修復費用達4000元以上的;單系統企業影響日產量50%或修復費用達4000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條件,但性質惡劣,影響大,經單位討論,領導同意,也可認為是重大事故。
2、普通設備事故
設備零部件損壞,以致影響到一種成品或半成品減產;多系統企業占日產量5%或修復費用達800元以上的;單系統企業占日產量10%或修復費用達800元以上的。
3、微小事故
損失小於普通設備事故的,均為微小事故。事故損失金額是修復費、減產損失費和成品、半成品損失費之和。其中:修復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備品配件費以及各種附加費。減產損失費是以減產數量乘以工廠年度計劃單位利潤。設備修復後,因能力降低而減產的部分可不計算。

(6)設備事故責任如何界定擴展閱讀:
設備事故的預防:
1、選購合格設備。
2、做好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驗收。
3、為設備運行提供優異的環境。
4、為設備運行提供人的素質保證。
5、直立法規,保證設備運行。
6、做好設備定期補綴。
7、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
8、做好設備運行中的搜檢。
9、汲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10、做好設備的更新改造。
⑺ 設備事故三級轉至二級時,該如何判定
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內然發生的,傷害容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⑻ 重大設備事故如何定義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供參閱
一般來說所來在地不同,規源定也不盡相同。下面以廣州為例。
廣州市工業企業設備事故處理規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664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設備事故是指工業企業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行為或事件。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企業自行處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市統一處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一般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20萬元的。
重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至100萬元的。
特大設備事故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上的。
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劃分標准,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⑼ 什麼是一般設備事故,怎麼調查
一般設備事故是指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發電設備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停運當時雖沒有對用戶少送電(熱),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
(2)330kV及以上的變壓器、電抗器、線路(電纜)、母線、斷路器等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3)發電機組、35~220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雖未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但時間超過8h。
(4)發電機組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非計劃檢修、計劃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雖提前6h提出申請並得到調度批准,但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168h或輸變電設備停運時間超過72h。
2)沒有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恢復送電(熱)或備用。
(5)裝機容量400MW(不含400MW)以下的發電廠全廠對外停電。
(6)裝機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或裝機容量在5000MW以下的電網中的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單機運行時發生的全廠對外停電。
(7)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8)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因以下原因使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
1)一般電氣誤操作。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誤停(包括壓板);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2)熱機誤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3)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9)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泄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及以上。
(10)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
(11)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爐膛爆炸。
2)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質量的5%以上。
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4)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5)1OO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6)1OO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7)1OOMW及以上汽輪機發生水沖擊。
8)1OOMW及以上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燃氣輪機和供熱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9)1OO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
10)120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11)220kV及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12)220kV及以上線路倒桿塔。
(12)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13)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到1萬元。
(14)其他經電力公司、集團公司或本單位認定為事故者。
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產權與運行管理分離的,以資產所有者單位為主組織調查,也可以委託運行管理單位組織調查。
性質嚴重和涉及兩個及以上發供電單位、施工企業的一般設備事故,上級管理部門應指派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或組織調查。
調查組一般由事故調查單位的領導組織,安監、生技(基建)、調度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車間(工區、工地)人員參加調查;涉及非國家電網公司所屬的並網電廠和地方電網企業,應邀請其參加。
只涉及一個車間(工區、工地)且情節比較簡單的一般設備事故,也可以指定發生事故的車間(工區、工地)負責人組織調查。
事故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技術人員填寫。
⑽ 在一個集團公司內部,甲方的設備(資產屬於甲方)由乙方使用,若該設備引發了事故,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要具體看情況,比如設備是否原先就存在問題,還是不按規程使用造成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