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如何登記
㈠ 如何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一、辦理地點:
1.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辦理,並提交相關資料。
二、提交資料: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
2.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
3.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
4.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證書。
5.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資料。
6.移動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驗收資料。
7.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行走部分行駛證。
8.醫用氧艙設置批准書。
㈡ 特種設備 "三證" 是什麼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
1、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即TS認證。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項目)、使用、檢驗檢測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評定合格的單位給予從業許可,授予使用TS認證標志的管理行為。
2、產品合格證
是指生產者為表明出廠的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於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簽或者合格印章。這是生產者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一項產品標識義務。
3、特種作業操作證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但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格式與此不同)。特種作業證件至少有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建設部考核並發證。

(2)特種設備如何登記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十三條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注冊登記後,才可以投入使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2份);
二、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文件,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五、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六、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當由製造企業提供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到時,必須向注冊登記機構補報本條第五款規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維修保養責任書。
㈢ 特種設備所有權如何認定
你好,特種設備使用前是要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33條)。專
特種設備登記在哪屬個公司名下所有權就屬於所受登記的公司?沒有這個規定,應按物權法中相關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㈣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電梯)丟失了怎麼辦
如果:
登記表還沒有到質監局(一般為當地特檢院辦理)辦理,直接找產權專方和安裝屬、維修電梯公司補蓋個公章即可,重新去辦,費用為跑腿錢。
如果:
登記表已經注冊登記成功,此表為產權或使用單位存檔資料,丟失了不影響設備的管理工作,只要不把電梯檢測報告及電梯檢驗合格證丟失就行。如怕領導或質監局檢查,你可以帶上電梯檢驗報告及單位證明到當地質監局補辦一張列印稿,蓋上當地特檢院章,費用不超過100元。
㈤ 特種設備使用證件遺失怎麼補辦(急)
補辦特種設備使用證需准備以下材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補辦手續,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補辦特種設備使用證所需材料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補辦申請書》(1份,蓋公章,使用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2:含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份,蓋公章);
3: 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蓋公章);凡電子證照庫已有的電子證照,不需提供紙質證照。

(5)特種設備如何登記擴展閱讀:
新辦特種設備使用證件所需材料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份;
3:委託書原件1份(委託他人辦理時提交);
4:受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委託他人辦理時提交);
5: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復印件1份;
6: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復印件1份
a、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設備,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b、拆卸移裝後的設備,提交移裝後檢驗報告;
c、不需要安裝監督檢驗的壓力容,須提交《特種設備製造監督檢驗證書》;
7: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材料原件1份(需要安裝的壓力容器,須提交);
8: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復印件1份(連接有總長小於或者等於1000米管道的鍋爐、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時,須提交);
9:與產權所有者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或者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使用單位為非產權所有者時,須提交);
參考資料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檢驗總局網站-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
泉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補證
㈥ 特種設備鍋爐證如何辦理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1、申請:申請製造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3、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1)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後,准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2)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後,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鑒定評審程序按照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後,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4、約請鑒定評審機構: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准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5、審批、發證: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6、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6)特種設備如何登記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鍋爐證受理期限:
(一) 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二) 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約請,以及型式試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型式試驗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並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大型、特殊設備、部件的型式試驗根據情況決定)工作,在完成鑒定評審、型式試驗工作後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型式試驗報告。
(三) 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准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 申請書被批准受理後,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㈦ 壓力容器如何辦理使用登記證
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辦理,並提交相關資料。
根據TSG R5002-2013《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單位申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時,應該逐台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
2、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得壓力容器);
3、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4、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證書(適用於需要監督檢驗的)
5、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資料
6、移動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驗收資料
7、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行走部分行駛證
8、醫用氧艙設置批准書
9、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拓展資料:
設計、製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准,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製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准、待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准。
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製造。
㈧ 特種設備檢驗完後多常時間注冊登記如果不辦理注冊登記怎麼處罰
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㈨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不同的登記方式,做了不同的規定,請看: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
3 使用登記
3.1 一般要求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於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後,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3.2登記方式
3.2.1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台(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3.2.2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3.3 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對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實施安全管理。
3.3.1 鍋爐
D級鍋爐
3.3.2 壓力容器
(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
(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蓄能器承壓殼體;
(8)簡單壓力容器;
(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
3.4 使用登記程序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3.4.1 申請
3.4.1.1 按台(套)辦理
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台(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輛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可以採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3.4.1.2 按單位辦理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
(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注3-1);
(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3.4.2 受理
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後,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4.3 審查及發證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並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准予登記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見附錄a)編制使用登記編號,簽發使用登記證,並且在使用登記表最後一欄簽署意見、蓋章。
3.5 資料及信息
登記工作完成後,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採用紙質申報方式進行使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及其產品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並且將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
3.6定期檢驗日期的確定
首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和實施改造、拆卸移裝後的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驗報告和使用情況確定。
3.7 單位登記的設備信息報送
以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
3,8 變更登記
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3.8.1 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 移裝變更
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名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2.14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2.5是(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後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託或者授權文件。
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以採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3.11 使用標志
(1)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一、式樣二);
(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車牌照(格式見附件H)固定在車輛前後懸掛車牌的部位;
(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該移動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IC卡隨車攜帶;
(4)車用氣瓶的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三。
㈩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怎麼辦。
汽車吊?首先根據最新的特種設備目錄,汽車起重機已經不屬於特內種設備了,無需注冊登記容
新版的特種設備目錄中,汽車起重機已經剔除,僅留下了輪胎起重機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的區別主要是:前者兩個駕駛室,後者一個
如果您的設備屬於前者,無需等級,後者,需要登記
登記條件請咨詢您當地的質監局特設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