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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設備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2-06 17:06:17

1. 常見的裝置性違章都有哪些

常見的裝置性違章
1 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
2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
3 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鋼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
4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於12V
5 使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
6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護
7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8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9 施工區域電火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
10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1 電氣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
12 一個開關控制兩台及以上電動設備
13 流動電源盤無漏電保安器或漏電保安器失靈
14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盤、刀閘、電源板
15 流動電源盤的電源線未經固定配電箱的漏電保安器
16 機具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
17 腳手架搭設後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並掛牌後就使用
18 腳手板未按標准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
19 腳手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
20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台、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
21 高處危險作業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等防護隔離措施
22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
23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空洞無牢固的標識蓋板或圍欄
24 高處作業的水平樑上未設置水平安全繩
25 垂直攀登作業未設置和正確使用垂直攀登自鎖器
26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27 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28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29 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和檔腳板
30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31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工作完畢後不回收,或不及時回收
32 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
33 鍋爐房、汽機房各層氧、乙炔集中布置點無防火罩
34 氧、乙炔管道、閥門、皮管漏氣
35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應使用防爆電器)
36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
37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
38 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
39 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要求檢驗更換
40 焊接作業使用的擋風帆布為不防火
41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
4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
43 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並在重物上加保險繩
44 小型施工機械停用一周後,未回收或退庫
45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
46 施工電梯、吊籠帶病運行或超載
47 龍門吊軌道兩側堆放物品距鋼軌小於1.5米
48 建築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或佔道
49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及時運走的,堆放雜亂
50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51 辦公室、工具房、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周圍雜亂

2. 買賣通訊設備違法嗎

破壞通信設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版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嚴重後果權,不限於致人重傷、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3. 哪些特種設備違法可以移送公安機關

有很多種。
具體可以查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87,89,90,91,93,97,98條。
還有《特種設備安全法》中也有。

4. 哪些行為是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1、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

2、進入機械設備內搶修運轉部版件不設人監護或權未採取重復斷開動力源措施。

3、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特種作業 未取證者獨立操作。

4、超限使用設備。

5、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

6、設備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時不使用。

7、開動已查封的設備。

8、任意拆除設備的安全裝置。

9、不按規定使用吊、索具。

5. 哪些行為為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各行業各工種有不同的操作規程。

6. 那些行為為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1、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

2、進入機械設備內搶修版運轉部件不設人監護權或未採取重復斷開動力源措施。

3、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特種作業 未取證者獨立操作。

4、超限使用設備。

5、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

6、設備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時不使用。

7、開動已查封的設備。

8、任意拆除設備的安全裝置。

9、不按規定使用吊、索具。

7. 哪些行為是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1、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

2、進入機械設備內搶回修運轉部件不設答人監護或未採取重復斷開動力源措施。

3、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特種作業 未取證者獨立操作。

4、超限使用設備。

5、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

6、設備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時不使用。

7、開動已查封的設備。

8、任意拆除設備的安全裝置。

9、不按規定使用吊、索具。

8. 磨床哪些行為為設備操作違法行為

1、不按規程進行機床潤滑。2.工件重量超過機床規定的負荷。3.進刀量和走刀量超過機床的規定范圍進行違規操作。4.私自拆卸機床的防護裝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等。

9. 哪些行為屬於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不知道您問的是哪一方面的?

10. 違反特種設備使用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具體內容是什麼

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弔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准,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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