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特殊設備超高怎麼辦
『壹』 女兒牆上裝一台設備,超過了避雷網帶高度怎麼辦
避雷網在女兒牆敷設時,一般應敷設再女兒牆的中間,當女兒牆寬度大於300mm時,則應將避雷帶移向女兒牆女兒牆的外側100mm處為宜。女兒牆上鋪設石材,應在兩塊石材拼縫處預埋支持件,且保證相鄰支持件距離為1m,如不能滿足相鄰距離,需在兩支持件之間的石材上洗眼加裝預埋支持件,並用大理石膠封堵密實,固定牢固。
『貳』 貨車裝貨超高會如何處罰
一般200元 如果把東西掛了 就不是這個數了 有時候給一百不開票也沒問題
『叄』 集裝箱上邊超高20公分,該怎麼處理
車箱就那麼高,還是箱上裝了東西。前者的知就只有繞路,後者更不可小視,安全隱患啊
『肆』 車輛超高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一、貨車超高處罰標准: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二、貨車超長處罰標准:
罰款100元,記1分的處罰。

擴展材料:
車輛超高相關法律法規
《公路法》第四十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要求。
《公路法》第五十條:
1、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2、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准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
3、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
4、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交通違章查詢網溫馨提醒:
由於其嚴重超寬和超高又超長,而且還遮擋住了駕駛員的視線,這樣的車輛在路上行駛,是非常危險的。如果碰到這種超長、超寬的車輛一定要遠離,尤其不要跟在它們的後面。如果要超車,要快速通過。
『伍』 設備安裝定額中設備安裝高度要超過多少標高才可以收取超高費
超高增加費
《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是按安裝操作物高度在定額高度以下施工條件編制的,定額工效也是在這個施工條件下測定的數據。如果實際操作物的高度超過定額高度,其工效肯定會有所降低。為了彌補因操作物高度超高而造成的人工降效,所以要計取超高增加費。
超高增加費的計取方法是:以操作物高度在定額高度以上的那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費乘以超高系數。也就是說,超高增加費只有安裝高度超過定額高度的工程量才能計取,沒有超過定額高度的工程量不能計取超高費。例如,電氣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定額高度為5 m,若某建築實際層高為5.5m,要安裝頂棚上的吸頂燈,安裝高度超過了定額高度,因此應該以其人工費為基數,乘以規定的超高系數計取超高費;而同一建築物內安裝在牆上離地面2.5m處的壁燈和1. 5m處的開關、插座等,因其安裝高度沒有超過定額高度,而不能計取超高增加費。
操作物的高度定義為:有樓層的以樓地面至安裝物的距離;無樓層的按操作地點(或設計正負零)至操作物的距離。例如,層高為3. 3m的住宅,安裝在房間頂棚的燈為操作物,操作物高度為3.3m;而安裝在離地面2.2m的壁燈也是操作物,操作高度卻為2.2m。
注意:各冊章節中已說明包括超高內容的項目不再計算該系數。各冊中的超高系數規定不一致,應按各冊規定執行。另外,各省、市、自治區在執行時,為了計算方便,可能將計算基數按全部定額的人工費而不是超過人工費乘以系數計算超高費,當然所乘系數作了相應調整。
『陸』 中石化定額關於超高、超限設備如何界定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屬於超限運輸,應處3萬元以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號)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已於2000年1月14日經第12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長黃鎮東 二○○○年二月十三日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 「承運人 」),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第四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二)跨地(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第七條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二)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三)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四)車輛行駛證。第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一)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車貨總高度、長度及寬度超過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5日提出書面申請;(二)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裝箱車貨總質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三)對於車貨總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後,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答復意見。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第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對批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通行證》式樣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印製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超限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第十四條承運人必須持有效《通行證》,並懸掛明顯標志,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第十五條承運人不得塗改、偽造、租借、轉讓《通行證》。第十六條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的《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保持一致。第十七條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且應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第十八條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超限運輸。第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對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五)項限值標准且未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超限運輸車輛,應責令承運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並補辦有關手續。第二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現場管理,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派員護送。第二十二條在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准給予賠(補)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論,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承運人拒絕、阻礙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中,經國家批准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於10000千克、小於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車輛,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限值標准。第三十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柒』 我是6米8的車今天裝了二台設備總高4米2,請問超高嗎
集裝箱可以4米二,一般不許超4米
『捌』 在重慶裝設備超高可以上高速嗎
在重慶裝設備超高是不可以上高速的,超高超限都不能上高速。
『玖』 設備安裝定額中設備安裝高度要超過多少標高才可以收取超高費請各位高手教教~
設備底座的抄安裝標高起算基準點按地平面正負零處,而不是按樓地面計。安裝標高超過100m時,系數的調增是按"每20m"為一調整單位,調增10個百分點,不足20m則按20m計。如:某設備底座安裝標高為105m,超過5m達不到20m,其系數也應按調增10個百分點計,即超高系數應為1.9+0.1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