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免稅水單是什麼
㈠ 已經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如何辦理退庫
一.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二、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四、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五、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准。
七、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
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
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八、「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將不予免徵、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轉入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3、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回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退稅一般是出口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視同內銷,每種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調整,像
服裝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現在是征17%,退11%
九、退稅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麼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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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聯系人: 雷先生(進出口行業工作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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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進口原材料應交稅費問題
一.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二、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四、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五、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准。
七、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
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
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八、「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將不予免徵、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轉入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3、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回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退稅一般是出口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視同內銷,每種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調整,像
服裝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現在是征17%,退11%
九、退稅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麼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有需要辦理出口退稅的客戶可以直接聯系虎橋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進口聯系人: 吳先生 聯系電話:用戶名就是聯系方式
㈢ 出口免稅的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准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2)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4)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 (1) 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出口商品發票;
①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 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為生產出口貨物購買國內原材料所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① 出口銷售明細帳。
對於經省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部門的正式批文。
對於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免稅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規定的,報送市地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審核審批。
出口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匯購買國外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經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品的業務。
進料加工復出口免稅,在2000年底前,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都實行出品退稅政策。
進料加工免稅,分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經加工後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2.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游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游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1996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又規定:關於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2) 操作辦法
1. 上游企業免稅申請
上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轉讓下游企業)後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下游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銷售給下游企業的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2.下游企業免稅申請
下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後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上流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C外銷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3. 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規定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㈣ 出口免稅指什麼
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流轉稅方面,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先後制定了諸多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有的只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有的同時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概括起來,主要有:出口免稅、出口退稅、采購國產設備退稅、飼料企業免稅、廢舊物資回收先征後返、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稅以及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等優惠政策。其中,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的免稅,從1996年開始,國家是逐年下文明確的,在此不作介紹,有關這方面免稅的政策和操作辦法,企業可以到其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下面就上述除農業生產資料以外的免稅項目,分別介紹如下:
出口免稅:
出口免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或購買貨物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國家給予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可分為一般貿易出口免稅、加工貿易免稅和加工貿易間接出口免各三種情況。
(一)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1、 政策規定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准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1)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1)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
1、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出口商品發票;
①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 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為生產出口貨物購買國內原材料所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① 出口銷售明細帳。
對於經省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部門的正式批文。
對於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1)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免稅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規定的,報送市地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審核審批。
出口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匯購買國外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經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品的業務。
進料加工復出口免稅,在2000年底前,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都實行出品退稅政策。
進料加工免稅,分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經加工後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
1、 進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1) 操作辦法
① 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1、 進料加工間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游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游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1996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又規定:關於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1) 操作辦法
① 上游企業免稅申請
上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轉讓下游企業)後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下游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銷售給下游企業的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下游企業免稅申請
下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後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上流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C外銷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規定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如何辦理一般原產地證書的注冊及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CO證書)。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為汕頭地區的簽證機構,為幫助出口企業加深對CO證書有關規定的了解,就如何申辦CO證書業務作一介紹:
一、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有資格向我局申請注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我局申請注冊。
二、辦理注冊手續的程序:
申請單位向我局申請辦理一般原產地證的注冊時,應持單位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準的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前來辦理,對申請單位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給予保護。
申請單位的印章和證書手簽人員的姓名在申請單位注冊時應進行登記,並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企業印章、手簽人員如有更改,申請單位應事先向我局報告。
三、如何申領CO證書:
1、我局在受理CO證書的簽證時,本著扶持企業、服務外貿的宗旨,對貨物裝運報關出運後15天內到我局申請簽證的,簽發正常證書;超過15天的,申請後發證書。辦理後發證書時,企業需提供出口報關單或提單,經簽發機構領導審批後,簽後發證書。企業到我局申領正常或後發證書時,均立等可取。
2、企業申請簽證時,應持申請單、出口發票及繕制好的證書前來辦理,所附出口發票格式無硬性規定,既可列印繕制,也可手寫,特殊情況,發票復印件加蓋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書內容時,必須填寫更改申請單,申明更改理由並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後,收回原發產地證書,換發新證。
4、如已簽發的證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必須先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辦的《國門時報》登報聲明,我局憑《國門時報》編輯部出具的回執及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有關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後,予以重新辦理申領證書,並在重新簽發的證書上注?quot;××年××月××日簽發第××號原產地證書作廢"。
5、我局為方便出口企業,在簡化手續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辦理普惠制產地證注冊登記的企業,如需增加一般原產地注冊者,無須提供相關單據,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冊檔案上增加一般原產地注冊登記。
出口免稅
1.退回貨物退稅。已徵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條例第50條)
2.安家物品免稅。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稅放行。(辦法第21條)
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徵出口關稅。(署稅字〔1997〕867號)
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台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徵出口關稅。
㈤ 出口免稅問題
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流轉稅方面,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先後制定了諸多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有的只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有的同時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概括起來,主要有:出口免稅、出口退稅、采購國產設備退稅、飼料企業免稅、廢舊物資回收先征後返、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稅以及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等優惠政策。其中,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的免稅,從1996年開始,國家是逐年下文明確的,在此不作介紹,有關這方面免稅的政策和操作辦法,企業可以到其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下面就上述除農業生產資料以外的免稅項目,分別介紹如下:
出口免稅:
出口免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或購買貨物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國家給予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可分為一般貿易出口免稅、加工貿易免稅和加工貿易間接出口免各三種情況。
(一)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1、 政策規定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准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1)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1)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
1、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出口商品發票;
①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 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為生產出口貨物購買國內原材料所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① 出口銷售明細帳。
對於經省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部門的正式批文。
對於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1)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免稅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規定的,報送市地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審核審批。
出口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匯購買國外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經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品的業務。
進料加工復出口免稅,在2000年底前,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都實行出品退稅政策。
進料加工免稅,分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經加工後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
1、 進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1) 操作辦法
① 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1、 進料加工間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游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游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1996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又規定:關於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1) 操作辦法
① 上游企業免稅申請
上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轉讓下游企業)後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下游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銷售給下游企業的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下游企業免稅申請
下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後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上流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C外銷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① 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經初審,對符合規定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如何辦理一般原產地證書的注冊及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CO證書)。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為汕頭地區的簽證機構,為幫助出口企業加深對CO證書有關規定的了解,就如何申辦CO證書業務作一介紹:
一、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有資格向我局申請注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我局申請注冊。
二、辦理注冊手續的程序:
申請單位向我局申請辦理一般原產地證的注冊時,應持單位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準的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前來辦理,對申請單位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給予保護。
申請單位的印章和證書手簽人員的姓名在申請單位注冊時應進行登記,並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企業印章、手簽人員如有更改,申請單位應事先向我局報告。
三、如何申領CO證書:
1、我局在受理CO證書的簽證時,本著扶持企業、服務外貿的宗旨,對貨物裝運報關出運後15天內到我局申請簽證的,簽發正常證書;超過15天的,申請後發證書。辦理後發證書時,企業需提供出口報關單或提單,經簽發機構領導審批後,簽後發證書。企業到我局申領正常或後發證書時,均立等可取。
2、企業申請簽證時,應持申請單、出口發票及繕制好的證書前來辦理,所附出口發票格式無硬性規定,既可列印繕制,也可手寫,特殊情況,發票復印件加蓋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書內容時,必須填寫更改申請單,申明更改理由並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後,收回原發產地證書,換發新證。
4、如已簽發的證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必須先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辦的《國門時報》登報聲明,我局憑《國門時報》編輯部出具的回執及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有關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後,予以重新辦理申領證書,並在重新簽發的證書上注?quot;××年××月××日簽發第××號原產地證書作廢"。
5、我局為方便出口企業,在簡化手續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辦理普惠制產地證注冊登記的企業,如需增加一般原產地注冊者,無須提供相關單據,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冊檔案上增加一般原產地注冊登記。
出口免稅
1.退回貨物退稅。已徵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條例第50條)
2.安家物品免稅。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稅放行。(辦法第21條)
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徵出口關稅。(署稅字〔1997〕867號)
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台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徵出口關稅。
㈥ 急,進口付匯核銷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加蓋單位公章.(列印件一式兩份,盡量避免手寫)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沒備案的不需要提供)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電子口岸操作員卡或者法人卡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這邊不需要)
另外進口付匯核銷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也就是說,過去兩個月也沒關系.
1、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 8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凡申請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每次申請備案表均須提供備案申請函(需加蓋公章),申請函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1;另外,還須區別不同的結算方式提供以下相應的單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一般情況下提供以下資料:電子口岸IC卡、進口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屬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須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如報關單進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外商加工設備」,征免性質為「免稅」的,還需提供以下單證原件:公司章程、貿工局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新年度的財務報表。
2、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二)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蓋章確認的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進口合同。
(三)托收項下
銀行蓋章確認的付款或承兌通知書(即D/P,D/A單)、進口合同。
(四)預付貨款項下
提交進口合同、形式發票等單證。
注意事項:
1、在北京地區試點期間(參看《關於進一步簡化北京地區進口付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匯〔2005〕403號文),企業僅需辦理「異地付匯」和「真實性審核」兩類備案登記;
2、對於「真實性審核」類別的備案登記,企業還需提供針對前述材料的補充說明材料;
3、企業從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貨物,或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該企業存儲於保稅監管區域的貨物,在付匯時,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的規定,另行提供規定的材料。
辦理流程:
企業攜帶以上資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憑外匯局備案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2、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資料:
進口企業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後,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以下簡稱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公章,內容需列印,表樣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2)等有效單證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領取了進口付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的企業,還須提交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具體不同結算方式核銷報審所需資料要求如下(除特殊註明外,均為原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在注冊地銀行辦理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企業在銀行付匯的同時同步核銷,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2、異地付匯。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了異地付匯的,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仍須持核銷單或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付匯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報審手續。
(二)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
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持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原件、海關IC卡、進口付匯備案表(領取了備案表的付匯提供)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屬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交相應的單據資料:
1、代理進口項下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質、退匯項下
提交銀行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書原件及兩套復印件(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轉口貿易收匯」、「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收匯」或「進口退匯」等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同時,對於從境內離岸賬戶匯入境內的外匯,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離岸賬戶匯入」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涉外收入申報單,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收匯金額須大於付匯金額。
3、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三)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付匯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異地銀行付匯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3、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申請材料:
(1)企業延期付匯說明函,格式自定,主要內容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未付金額、延期付匯總額、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聯系人、聯系電話和公司公章;
(2)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3)進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簽約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後,付匯時間超過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過180天(不含180天),單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未付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或者簽約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且預計付匯日期距報關單進口日期超過90天(含90天)的情況,企業須在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日期起的6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並填寫《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無需企業加蓋公章,可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直接領取並填寫)。外匯局在《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上加蓋業務監管章並退企業。企業在銀行辦理貨到匯款業務時,將該表的二至四聯連同其他結售匯管理規定的單據提交至銀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出具進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領取),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單位名稱、經營單位代碼、預錄入號、報關單號、進口日期、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量及單位、幣種、單價、總價、海關監管方式簡稱、監管方式代碼和經辦人簽字、日期等信息;
(2)電子口岸IC卡;
(3)企業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需補制的報關單編號及預錄入號、報關單丟失的事實、該報關單尚未用於付匯或核銷的事實和公司公章)。
辦理流程:
企業進口報關單遺失,若自進口報關之日1年以內,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若超過1年且未超過3年,進口企業首先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領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攜帶電子口岸IC卡、企業說明等資料前往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最後企業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5、辦理差額核銷報審(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不適用)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除提供辦理正常核銷報審業務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文件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存在差額(包括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於報審付匯金額、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小於報審付匯金額),但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額佔比不超過2%(含2%)的,企業可憑差額核銷說明函(主要內容包括:差額數、合同號、差額原因和公司公章)、進口合同和其它核銷憑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對於超過限額的,需按照業務情況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額核銷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匯局內部逐級處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