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證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㈠ 單位使用特種設備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你好,根據你要申請的類別,查相關類別的許可要求,准備好相關的技術人員、專相關的操作屬人員、場地、安裝設備等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基本是這樣的:
第十三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當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製造單位申請施工資格許可,可以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的,其許可條件評審應在製造許可評審時按照本規則規定一並進行。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另加:工程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職稱證書,持證操作人員的操作證,各責任人員和持證人員交的社保憑證等。
詳細的請看你所申請類別的許可規則。
㈡ 辦理電梯使用證都需要什麼手續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設備2份)(需蓋公章原件);
2、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蓋紅章復印件1份);
3、電梯檢驗合格報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原件1份,復印件1份);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電梯司機或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證,原件並有聘用記錄;蓋紅章復印件1份);
5、提供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原件1份,復印件1份);
6、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目錄。(蓋紅章原件1份);
註:
(1)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後30天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且更改電梯內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2)電梯報廢時,所有單位應當在30天內到原使用登記辦理注銷手續。
(3)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㈢ 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證需要哪些資料
辦理材料:
(1)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
①《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一式3份);
②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③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⑤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
⑥電梯使用單位還需提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及維修保養單位的資質證明。
(2)鍋爐、壓力容器:
①鍋爐、壓力容器(氧艙)設備登記卡(每台一式3份);
②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含圖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③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④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質量證明材料和校驗報告;
⑤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⑦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
⑨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3)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3份、附電子文檔),攜同以下資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①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②事故緊急預案(適用於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或者介質溫度大於200°C的壓力管道);
③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列出姓名、身份證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編號及其持證種類、類別和項目(下同);
④安裝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4)場(廠)內機動車輛
①《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一式3份);
②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③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⑤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㈣ 特種設備使用證在單位名稱變更時需要向管理部門提供什麼資料
辦事指南:
一、事項名稱;
二、受理部門;
三、事項類別;
四、辦事對象;
五、辦理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3、《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4、《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六、辦事條件;
七、辦理流程;
1、申請;2、受理;3、審批、發證
八、需提交材料:
1、辦理使用登記變更的,均需填寫《某某市特種設備變更登記表》(附件1)2份,蓋上使用單位公章。設備在廣州轄區內過戶和遷移時,還要加蓋過戶後新使用單位公章(一式二份);
2、辦理設備停用的,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辦理設備注銷的,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正、副本)原件、設備破壞性處理證明及折卸解體後的照片、車輛牌照(廠內車輛);
4、辦理設備過戶和遷移的,原使用單位需提供設備合格、有效的檢驗報告書原件、設備出廠資料原件、使用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新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辦理設備使用單位名稱變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原件及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式一份);
6、辦理設備重新投用的,需提供合格、有效的檢驗報告書原件,在原辦理停用的窗口辦理;
7、辦理重大維修、改造告知的,該設備將自動變為停用狀態並被暫扣使用登記證。維修、改造後,使用單位需提供維修、改造質量證明書和監檢報告書原件辦理啟用,領回使用登記證。
九、辦理期限;
法定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十、受理地點;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准;
十二、聯系方式
等等
㈤ 特種設備使用申請登記需交什麼材料
找地級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也有一些省市是讓地級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研究院(回N年前叫鍋檢所)代答為辦理。需要提供的資料至少包括:
1、使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填寫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比如《壓力容器登記卡》)並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3、特種設備安裝監督檢驗證書和竣工資料
4、特種設備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書及出廠資料
5、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書(一般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名考證)
6、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規章制度
㈥ 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證需要哪些資料
各地略有不同。
1、填寫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二份,要求加蓋使用版單位和產權單位公章權;
2、使用單位營業執照、代碼證(復印件);
3、設備原始資料復印件(合格證和監檢證);
4、使用單位的法人委託書或介紹信(原件);
5、安裝告知書(復印件);
6、安裝驗收(或監檢)報告(復印件);
7、管理制度和運行記錄目錄;
8、管理人員、作業人員上崗證(要求在復印件上加蓋本單位公章);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特別說明:電梯要提供電梯維修保養合同。
㈦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不同的登記方式,做了不同的規定,請看: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
3 使用登記
3.1 一般要求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於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後,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3.2登記方式
3.2.1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台(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3.2.2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3.3 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對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實施安全管理。
3.3.1 鍋爐
D級鍋爐
3.3.2 壓力容器
(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
(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蓄能器承壓殼體;
(8)簡單壓力容器;
(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
3.4 使用登記程序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3.4.1 申請
3.4.1.1 按台(套)辦理
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台(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輛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可以採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3.4.1.2 按單位辦理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
(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注3-1);
(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3.4.2 受理
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後,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4.3 審查及發證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並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准予登記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見附錄a)編制使用登記編號,簽發使用登記證,並且在使用登記表最後一欄簽署意見、蓋章。
3.5 資料及信息
登記工作完成後,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採用紙質申報方式進行使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及其產品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並且將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
3.6定期檢驗日期的確定
首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和實施改造、拆卸移裝後的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驗報告和使用情況確定。
3.7 單位登記的設備信息報送
以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
3,8 變更登記
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3.8.1 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 移裝變更
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名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2.14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2.5是(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後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託或者授權文件。
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以採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3.11 使用標志
(1)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一、式樣二);
(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車牌照(格式見附件H)固定在車輛前後懸掛車牌的部位;
(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該移動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IC卡隨車攜帶;
(4)車用氣瓶的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三。
㈧ 特種設備注冊,備案在那個部門需要什麼資料
特種設備注冊,備案需要在當地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
需要提交材料分類:
一、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一式3份)。
2、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3、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4、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5、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
6、電梯使用單位還需提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及維修保養單位的資質證明。
四、場(廠)內機動車輛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一式3份)。
2、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3、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4、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5、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8)特種設備使用證辦理需要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的使用與管理:
1、公司安全部門必須做出一些制度嚴格要求使用單位嚴厲操作,不得馬虎,以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性。
2、特種設備遇到可能的事故或滿一年沒有操作使用時,應請求特種設備機構重新申請檢測使用。
3、特種設備工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且拿到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4、各使用單位必須對設備做每日點檢,安全部門不定期嚴格監督。
5、嚴禁特種設備帶故障操作。
6、安全部門必須嚴格的按要求給特種設備要定期的檢查。
7、特種設備報廢時,安部門須向特種設備管理機構報備。
8、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應採取緊急救援措施,為防止災害擴大,應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單位報告
㈨ 特種設備需具備哪些證件
機電類特抄種設備需具備下列襲證件:
1.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2份);
2. 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3. 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4. 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5. 與維修保養單位簽定的維修保養合同;
6. 維修保養單位的資格證明;
7. 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壓類特種設備需具備下列證件:
1. 設備登記卡;
2. 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3.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4. 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5. 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6.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有關規章制度。
㈩ 長春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新辦)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新辦)」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按單位辦理需提供:《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按單位辦理需提供: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3.按單位辦理需提供: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4.按單位辦理需提供:老舊特種設備辦理使用登記申請(如果適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老舊設備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電子版為PDF格式。)
5.按單位辦理需提供: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6.按單位辦理需提供:使用登記申請表(單位)(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公章,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
7.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如下情況提供本材料:鍋爐房內有分汽(水)缸;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或者等於 1000 米;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
8.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鍋爐能效證明文件(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鍋爐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能效證明鍋爐型號應與實際安裝鍋爐相對應,製造單位加蓋公章。)
9.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0.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機動車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1.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老舊特種設備辦理使用登記申請(如果適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老舊設備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電子版為PDF格式。)
12.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3.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使用登記申請表(台(套))(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公章,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
14.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5.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壓力容器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書;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業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提供首次檢驗報告;鍋爐、車用氣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書及首次檢驗報告)。)
16.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設備遷入、單位變更中新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
17.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設備遷入、拆卸移裝的特種設備需提供、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
18.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單位變更中新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
19.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表(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設備遷入、單位變更中新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原件、與設備相符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