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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財產設備如何上報

發布時間: 2021-02-17 00:07:22

1. 公司 申請了破產之後的租賃設備如何處理

破產案件審理中,對抵押財產效力認定存在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對此類問題認定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抵押權人的別除權的實現,加之破產案件審理的特殊性,錯誤裁定一旦執行便無法回轉,故本文審判實踐遇到的有關抵押財產從形式要件到權利實現中的爭議問題作初步探討。
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常常會涉及到破產企業抵押財產效力的認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因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它優於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護費用、稅款及一般債權的受償。抵押權人在債務不能如約履行時,可以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動產變價、拍賣並從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所以是否確認抵押財產的效力會直接影響到抵押權人的別除權實現,加之破產案件審理的特殊性,錯誤裁定一旦執行便無法回轉。因此,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正確認定破產企業財產抵押效力在司法實踐中顯得特別重要。為此,筆者僅就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幾個問題,談一談粗淺看法。
一、在形式要件不全的情況下抵押效力的確認
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很普遍的情況:企業對債務的財產擔保大多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而企業與債權人之間往往因為法律意識談薄或為了節約抵押登記中的費用,不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或簽訂抵押合同後又不辦理抵押物登記,如何確認這些意思表示真實而形式要件不全的抵押關系的效力是經常遇到的問題。
1、未簽訂書面合同抵押關系的法律效力
抵押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我國擔保法第38條明確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因此,凡是1995年10月1日以後設定的抵押,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一律認定抵押關系不成立,不予保護。而對於在此之前設定的抵押,因為擔保法不具有溯及力,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12條的規定處理,這一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債權人之間的權利之爭顯得特別突出,有可能出現債務人(破產企業)與某些債權人關系比較好,而將其權利證書臨時交付的情況。因此對於因交付權利證書而確定的抵押關系,一旦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就應嚴格審查,凡有證據證明權利證書交付時間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內的,應認定抵押關系不成立,對持有權利證書的抵押人的優先受償權不予保護。
2、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關系的法律效力
辦理抵押登記是為了公示於社會,以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與抵押人在抵押物上成立其他權利而受到損害。擔保法規定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否則被視為抵押合同不成立。擔保法實施以前,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是否成立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堅持法定的原則,即確認抵押效力嚴格依據當時生效實施的法律或法規的規定,只有當時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才能將是否登記作為是否生效的必要條件。目前有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抵押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其抵押合同未予登記,那麼抵押行為是否有效?本文認為,在新法公布後,設立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根據新法的規定補辦抵押登記手續,未予補辦,其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債權人不能就其抵押財產享有別除權。
二、抵押物因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設定抵押後並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期間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佔有和使用,如果抵押人宣告破產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已被租賃、變賣或毀損,抵押權人是否還享有優先受償權?如何實現其優先受償權?
1、抵押物被租賃時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將抵押物租賃他人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這種租賃關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當抵押人破產時,抵押權人仍對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受償的權利,但在處理抵押財產時須注意的是,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其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
2、抵押物被變賣時抵押權的實現
首先應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凡是抵押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抵押權人利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應認定其行為無效,將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前的,那麼依據《意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的行為無效的規定,確定抵押人在與第三人買賣行為無效,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後,抵押人將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實施轉讓行為,那麼這一行為無效,法院應按無效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並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抵押關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麼抵押權人就因第三人買受行為而喪失抵押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滅失、毀損後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系擔保物權,具有物質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對於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相差很大。關於擔保法實施以前設立的抵押,《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產時,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法庭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實現抵押權。關於擔保法實施以後設立的抵押,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滅失後得的賠償金請求優先受償權。
4、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人在破產宣告時,抵押物評估價值明顯小於設立抵押時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減少部分是否享有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筆者認為不能,因為破產還債中,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涉及到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受償關系。破產宣告時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財產(除抵押物外)屬於破產范圍,歸全體債權人所有,應依據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償。如果先補足抵押物不足部分,應勢必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何況抵押權只應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權人只能從抵押物折價、變賣或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請債權。
三、審理破產案件抵押財產效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發[1997]2號《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對國有企業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認定抵押合同無效。」這一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
如何理解和適用「對國有企業已確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認定抵押合同無效的規定?實踐中分岐較集中地表現在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物」的界定和確定誰應是行使該項批准權的「政府主管部門」這兩個問題上。首先是如何界定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因為目前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對企業的設備和建築物進行過專門分類,嚴格區分哪些設備屬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筆者認為,為保證正確適用這一規定,有關部門應盡快對企業的財產進行分類,或建立相應的登記公證制度。而在未有明確結論之前,審理具體破產案件的法院如果運用該條規定而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時,應根據企業的規模、設備和建築物的作用以及價值,恰當地認定抵押所涉及的設備以及建築物是否屬「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也可以到破產企業所屬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咨詢,以確保對抵押財產效力的認定即符合規定,又防止地方部門干預。其次是批准機關問題,實踐中主要存在應由破產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還是由國資管理部門批准之爭。筆者認為由國資部門作為批准機關比較妥當,因為國資部門是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的,國有企業有關國有企業財產的重大部分,應由國有資產的管理機構國資部門批准,這在所有權理論和部門分工上更為合理。
四、在留置權、保證擔保、抵押權重復設置情況下,債權人抵押權利的實現
1、在留置權與抵押權重復設置情況下,留置權人應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因為留置權人權利的實現是一種法定擔保,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而抵押是一種約定擔保,因雙方當事人約定而成立,實現抵押必須通知債務人同意或訴之法院,因此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2、在保證擔保與抵押權重復設置情況下,保證人對設置抵押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因為債權人對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屬於債權范圍,而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物權優先於債權,所以同一債權即有保證又有物的抵押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因為債權人過錯怠於行使抵押權,或放棄抵押權,或因其自身責任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從而增加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企業倒閉設備如何計算資產

公司倒閉來固定資產源賬戶不用處理了。會計的基本假定之一就是「持續經營」,都不經營了,還要處理做什麼。公司倒閉要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剩餘資產進行處理(變賣、分配等),同時要對納稅也進行清理,可以清算時一並納稅,開不開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清算會計報表就是按公司實際情況編制的,與前面經營期間沒有關聯。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機器機械、建築物、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過一年;③單位價值較高。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

3. 公司破產清算怎麼申請

企業破產不是誰都能申請,而是有法定條件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專定債務人有本法屬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由此可見,債務人、債權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申請企業破產。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 公司破產的流程。

申請破產,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請破產必須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情形,否則法院不回受理。第三,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繳交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5. 公司倒閉固定資產賬戶如何處理

公司倒閉固定資產賬戶如何處理?
不用處理了。會計的基本假定之一就是專「持續經營」,你屬都不經營了,還要處理做什麼。
公司倒閉要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剩餘資產進行處理(變賣、分配等),同時要對納稅也進行清理,可以清算時一並納稅,開不開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
清算會計報表就是按公司實際情況編制的,與前面經營期間沒有關聯。

你說的「作為廢品處理給個體戶,收入8.8萬」,首先,不用要發票,收到的錢直接填在清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一欄填列即可;如果沒有其他固定資產了,清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一欄填0 。8.8萬的稅金可以在清算時一並交稅,不用單獨申報;也可作為清算前的稅金申報,看稅務的意見吧。

6. 公司破產後財產如何分配

根據我國的《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進行清償。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 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 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因此,對於五彩廣場的問題,應當是按照6:3:1的比例進行清償。 關於企業重組的問題,我認為很大的程度上並不是一個法律的問題,因此不在此進行答復了。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破產法》第三十七條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7. 公司破產後,債務怎麼處理

1、首先,要及時了解破成程序的進展,可以電話咨詢法院(一般為破產企業所在地的法院),詢問有無開始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是誰。 2、其次,詢問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一定要及時申報。 3、另外,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一定是資不抵債的企業,一般而言,該企業所欠的債務會按照其所有的資產按債務比例清償。若有新公司注資,那麼就涉及到破產重整或者和解,這兩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債權人會議的。所以,及時跟蹤破產程序的進展,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對債務是否能夠清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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