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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哪些特種設備取消了

發布時間: 2021-02-17 07:41:15

❶ 《特種設備目錄》(2014)為什麼去掉了汽車起重機,原因是什麼

新《目錄》去年汽車起重機,主要是因為:
一是多頭管理,增加汽車起重機產權版單位(個人)負擔。公安系統車權管所對汽車起重機每年要年審,要交年檢費,質檢系統特檢所也對汽車起重機進行年審,也收取檢驗費,增加了企業負擔,還不只是經濟方面的負擔,因此國家質檢總局從大局出發,去掉了。
二是流動性強,也難管理。汽車起重機跨區作業、長途作業頻繁,管理難度大,既然管不好,還不如不管。

❷ 特種設備許可證已經廢除了嗎

你好,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是沒有廢除的,只是部分要逐步調整。

是不可能廢除的。

❸ 特種設備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共8大類: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❹ 2016年以後取消電梯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許可證的審批了嗎

有可能,抄但目前還沒有見到任何正襲式的文件。

不過上層有這個想法了:
不再頒發電梯安裝、改造許可,保留電梯製造、修理許可。
電梯安裝、改造由原製造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承擔;
電梯維保由原製造單位或電梯修理許可的單位承擔。

❺ 特種設備目錄2015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1、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是2014版,並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10月30日予以版公布施行。
2、根據《中華權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質檢總局修訂了《特種設備目錄》,經國務院批准,於2014年10月30日予以公布施行。同時,《關於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於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特〔2010〕22號)予以廢止。
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共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壓力管道元件、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附件十大種類,相比此前的目錄,新目錄設備定義和范圍趨於合理,類別和品種進一步合並和減少,特種設備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明顯提高。

❻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以下八大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❼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取消了嗎

你好,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沒有全部取消,只是部分取消了,比如:《起重機專械製造屬監督檢驗規則》就取消了,不再進行起重機械製造監督檢驗了,鍋爐、壓力容器等的監督檢驗照樣進行。
《特種設備安全法》起重機械使用檔案裡面還有監督檢驗證明,我認為還是以現行的規定為准。

❽ 請問:沒有在目錄的特種設備(根據新特種設備名錄2014年10月發布),操作人員是不是不需持證上崗。

按新目錄執行,就不用持證上崗了。
請看:
質檢總局關於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特〔2014〕6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經國務院批准,質檢總局於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關於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於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2010年22號)(以下簡稱原目錄)予以廢止。為確保規范有效的實施新目錄,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於特種設備的監管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對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描述。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內,新目錄以定義和列表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關於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
對於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新目錄施行前已經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處理意見如下:
(一)使用登記。已經受理、未發放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終止登記程序,並告知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涉及收費的,退回相關費用。新目錄施行後,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不再有效。登記機關應對現有在用特種設備檔案和資料庫逐步進行清理,將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單獨存儲,將失效的使用登記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開始,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
(二)生產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准、作業人員資質認定。已經受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依法終止許可程序,並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許可程序終止後,涉及鑒定評審、考試收費的,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應與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協商退回相關費用。
(三)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已經報檢、未完成報告(證書)簽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徵求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意見,由其決定是否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生產單位、使用單位需要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開展並出具委託檢驗報告,否則,檢驗檢測機構應終止相關流程,涉及收費的,應與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協商退回相關費用。已經完成報告(證書)簽發、未出具相應報告(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出具相應報告(證書),並告知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
(四)監督檢查。已經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知行政相對人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向當地安委會或政府報告。
(五)事故調查。新目錄施行前發生的事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在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繼續完成調查處理工作,納入特種設備事故統計范圍。新目錄施行後,不再列入特種設備事故。
三、關於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特種設備
新目錄對原目錄中部分特種設備的分類方式進行了調整,部分類別、品種名稱發生了變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照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見附件)進行監管。檢驗檢測機構核准項目按照特種設備的對應關系相應進行調整。新目錄施行後,簽發的許可(核准)證、作業人員證,按照新目錄名稱頒發。新目錄施行前,生產單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作業人員已經取得的相應證書(報告)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質檢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項目、范圍繼續有效。新目錄施行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原特種設備代碼不變;新目錄施行後,辦理使用登記時,按照新目錄的代碼編制特種設備代碼。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特種設備范圍與新目錄不一致的,以新目錄為准。
(二)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新目錄,陸續調整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規定,修改行政許可相關信息化系統。
附件: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

質檢總局
2014年12月29日

❾ 特種設備目錄清單

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

❿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都有哪些

你好,八大類。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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