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人數控制在多少
㈠ 湖南省職工未休應休帶薪年休假人數有沒有規定
有規定的
㈡ 裁員沒休的年假補償有多少
按照已經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可以安排休假,或者按照工資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實際上另行支付的是200%工資)支付工資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㈢ 員工未休年假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以下供參閱 點下採納 實際補償 包括上班工資100% 另加200%加班費 為三倍補償
《企業職回工帶薪年休答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㈣ 追索未休年假工資,時效限制怎麼算
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適用普通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
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該規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其餘200%實質是對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卻未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行為所承擔的一種懲罰責任所付出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應享受年休假卻未享受到的一種補償。
追索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實際上就是追索另外的200%的補償,因此適用於普通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當年已滿,用人單位沒有安排休假,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一般只是可以追索最後兩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存在用人單位經本人同意當年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的,可以追索最後三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㈤ 公司裁員,未休的年假是按什麼比例賠償的
一、公司裁員,年假未休有沒有賠償企業裁員時,職工有帶薪年假未休的,企業應該對未休年假的被裁職工進行經濟的補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二、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帶薪年假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三、裁員有哪些類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條款中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並、企業資產轉移等。總而言之,企業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就不能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來裁員,而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企業確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要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根據第四十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企業才可單方行使解除權,但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並、企業資產轉移等」。除了經濟性裁員外,目前比較常見的裁員還有如下幾種類型:1、企業因經營波動產生冗員。比如,企業改制了,需要減員增效等等。這是勞動者權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種情況。遇到這種情形,要記住,企業必須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企業單方面結束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員工可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2、情勢變更,需要減員。這種類型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企業有正當理由,比如有一塊業務被收購,而對方並沒有同時收購員工。按照法律,企業應該先與員工協商變更員工的崗位。如果員工不願意去新的崗位,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按規定作出經濟補償。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依合同自然終止。在這種狀況下,企業無須提前通知。
㈥ 勞動法關於未休年假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㈦ 控制數編制如何計算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專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屬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
㈧ 國家規定如果當年沒有休完年假能順延至下一年使用嗎
提醒1
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不合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根據規定,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由此可見,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休帶薪年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以上三位勞動者所在單位因為工作繁忙,未主動安排職工休假已違反了相關規定。當然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並不意味著跨年度後,未休完年休假的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就完全喪失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還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小李和小周所在單位規定年休假逾期作廢,這是不合法的。單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必須拿出兩方面的證明材料:一是單位對職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職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書面申請。
提醒2
不安排或跨年度安排應徵得本人同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另外,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即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職工相當於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所以,如果小張來不及把當年的年假休完,公司不安排小張2017年度年休假而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或將他2017年度年休假延續至2018年度,都需徵得小張本人同意。
提醒3
年休假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
雖然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不合法,但是勞動者還是應當及時維權,因為還涉及仲裁時效期的問題。一般認為,年休假工資屬於福利待遇范疇,適用普通時效,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
勞動報酬即工資,是勞動者所付出勞動的對價。對於「年休假工資」的認定不應以名稱而論,而應當以其法律性質來進行辨析認定。年休假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體現,應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即200%的工資報酬是因勞動者休息權不能享有而轉化成的經濟補償,並非勞動者固有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換言之,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雖有工資二字,但不具有工資之實。因此年休假工資應適用普通時效的規定。
關於年休假,這4個問題你得知道!
Q:到新單位不滿一年有權休假嗎?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
Q:職工在當年度已享受婚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還能休年休假嗎?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Q:單位組織旅遊能否代替年休假嗎?
未經職工同意,單位組織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願。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
Q:辭職時年假沒休完怎麼辦?
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㈨ 年休未休,天數多少由領導定,合法嗎
年假天數,根據工作年限依法確定,不是由領導確定的。如果領導剝奪您休假權利,內你可以向當地的區容縣級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