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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作業組織可以按照什麼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2-17 19:09:07

❶ 農業機械在田間作業時應遵守哪些操作規程

1、為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監督管理,正確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確保安全、優質、高效、低耗地完成農機作業,特製定本規程。
2、凡駕駛、操作各種農用拖拉機、自走式農業機械、農用動力機械以及與其配套的作業機械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程。
3、遇到本規程沒有規定的情況,駕駛、操作人員及作業有關人員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作業。 4、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後,方准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 5、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飲酒後不準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 ;
(2)不準在患有妨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或過度疲勞的情況下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 (3)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時,不準離開規定的駕駛或操作位置;
(4)不準赤足或穿拖鞋駕駛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以及用踏板操縱離合器、制動器、轉向等機構的農業機械;
(5)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作業的行為。 6、農業機械必須保持技術狀態完好,機容整潔,並按農業機械技術文件規定認真做好保養和保管。 7、拖拉機和各種內燃機啟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檢查有無潤滑油和冷卻水,並按規定添加;
(2)二行程汽油機,在燃油中應按規定比例加入機油潤滑; (3)檢查和添加燃油時,嚴禁煙火; (4)檢查輪胎外表及內部氣壓應符合規定; (5)變速桿、動力輸出手柄須放在空擋位置;
(6)液壓懸掛系統分配器手柄,整體式須放在「下降」位置;分置式、半分置式須放在「中立」位置;
8、拖拉機和各種內燃機的啟動
(1)手搖啟動時須五指並攏,緊握搖把;
(2)電動機啟動時,預熱器使用每次不得超過40秒;
(3)電動機啟動每次不得超過技術文件規定的時間,兩次間歇不少於2分鍾,連續三次啟動不著火,應查明原因再啟動; (4)不準無冷卻水啟動;
9、電動機作動力的,須遵守下列規定:
(1)配電線路應遵守農村安全用電規定,嚴禁裸線送電; (2)用電設備須有可靠的接地; (3)停止作業後,應關閉總電源。
10、拖拉機和農用動力機械固定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水冷卻發動機啟動後,必須低速空轉預溫,待水溫升至60℃後方可負荷作業;
2)使用皮帶輪傳動時,主、從動皮帶輪必須在同一平面,傳動皮帶應保持合適的張緊度; (3)使用動力輸出軸時,動力輸出軸和機具間的聯軸節應用插銷緊固在軸上,並有防護罩; (4)傳遞動力前要查看機具周圍,確認安全後先低速傳遞動力,待一切正常後,方可提高轉速; (5)經常觀察儀表,檢查水溫、油壓、充電是否正常;
(6)發動機冷卻水箱沸騰時,必須停止作業,不準立即打開水箱蓋;不準驟加冷水。待發動機溫度降低後再打開水箱蓋加水;
(7)發動機、電動機工作時出現異常聲響或儀表指示不正常時,必須立即停機檢查; (8)嚴禁超負荷作業,夜間作業照明設備必須完好。
11、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起步前須環顧四周,發出信號,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手扶拖拉機起步時,不準在松放離合器手柄的同時操作一邊轉向手把。
12、拖拉機掛接農具和掛車,須用低擋小油門,農具手應避開拖拉機和農具間易碰撞和擠壓的部位。
13、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倒車時,須察明機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准倒車。視線不良的,應有人協助瞭望,指揮倒車。
14、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在高速行駛時,不準用單邊制動作急轉彎。輪式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時,左、右制動踏板須用聯鎖板聯鎖在一起。
15、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的駕駛室或駕駛台不準超員乘坐,不準放置有礙安全操作的物品。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行駛中,駕駛員和隨機人員不準上、下。 16、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在上、下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曲線行駛、急轉彎和橫坡掉頭;
(2)下坡時不準換擋;不準空擋、熄火或分離離合器滑行;
(3)手扶式、履帶式拖拉機在下坡時轉向,要注意操向,必要時反向操作。
17、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停機後必須制動。發動機熄火後必須關閉電門,取走鑰匙。不準使用分離離合器的方法停車。
18、氣溫低於5℃時,拖拉機發動機或內燃機熄火後,使用非防凍液的冷卻水,必須待水溫降至70℃以下再放盡,並加掛「無水」牌。
19、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停機後,發動機未熄火並未加制動前,不準到機具底下檢查、修理和保養機器
20、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作業轉移在道路上行駛,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規,並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21、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上的行駛規則,遵照國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規執行。 22、 田間、場院機械作業需遵守下列規定
(1)農業機械進行田間作業前,駕駛、操作人員應熟悉工作地段的道路、橋梁和障礙物等情況。 (2)作業前應認真檢查農機具的技術狀況,拖拉機和農具聯接要安全可靠,各緊固部位不松動,各傳動部位轉動靈活,潤滑良好。
(3)農具手須坐(站)在規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準坐(站)人。懸掛式農具上不準坐(站)人或堆放物品。
(4)作業時,應經常注意農業機械和配套農具工作情況;不準用手、腳清除機具上的泥土、雜草,不準調整和排除故障。需要時須在停機和切斷動力後進行。 23、使用液壓懸掛系統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分配器操縱手柄不能定位時,不準使用;
(2)不準隨意拆掉鉛封、調整安全閥開啟壓力和滑閥的自動回位壓力;
(3)分置式液壓懸掛系統,一般採用「浮動」位置進行作業;懸掛無限深輪的農具作業時,可用「浮動」位置下降農具到需要的位置後,再將手柄扳到「中立」位置;當懸掛農具靠自重不能入土或需要強制入土時(推土機),方可將手柄放在「壓降」位置,待達到入土深度後再扳到「中立」位置。 (4)整體式液壓懸掛系統除液壓輸出外,禁止將外手柄置於液壓輸出位置,也不得用外手柄來提升農具;在使用裏手柄時,須先將外手柄置於扇形板下方。操縱液壓泵偏心軸離合手柄時,必須將離合器踏板踏到底;
(5)停機後應將懸掛、半懸掛農具落地放置。 24、使用動力輸出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動力輸出軸與農具間的萬向節須設防護罩;
(2)在掛非獨立式和半獨立式傳動時,須先將變速桿放在空擋位置,然後接合動力輸出軸擋位; (3)使用同步式動力輸出軸掛倒擋前,應先分離動力輸出軸; (4)檢查農具或發動機熄火時,須先將動力輸出軸動力切斷。 25、犁耕(中耕)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機組作業時,落犁起步須平穩,不準操作過猛; (2)轉彎、倒退時應先將犁升起,不準轉圈耕地;
(3)在坡地上作業時,須調寬拖拉機輪距,不準急速提升農具。 26、 旋耕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起步前不準將刀片猛放入土中; (2)轉彎或倒退時,須將旋轉耕作機升起;
(3)工作狀態提升時,須降低轉速,不準提升過高,萬向節兩端傳動角度不得超過30度; 27、播種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多台播種機聯結作業時,各聯結點必須剛性聯結,牢固可靠,並設置保險鏈; (2)播種機開溝器落地後,拖拉機不準倒退;地頭轉彎時須 升起開溝器和劃印器,不準轉圈播種;
(3)水稻直播機啟動時,須將離合器手柄放在分離位置,變速桿放在空擋位置;田頭轉彎時,須升起播種地輪,不準轉圈播種;
(4)播拌葯種子或兼施化肥時,機手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後須洗凈與葯物、化肥接觸的身體部位;
(5)作業時不準用手或其他工具捅撥排種輪、排肥盤等排除故障,需要時須停機進行; (6)播種機運輸時,須將劃印器放到運輸位置,升起開溝器。復土器不準拖耮,箱內不準裝存種子或化肥;
(7)鎮壓器牽引運輸時,時速不準超過5公里。 28、田間、場院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只准由輪式拖拉機拖掛掛車進行;履帶式拖拉機和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不準從事田間、場院運輸;
(2)掛車與拖拉機的聯接必須牢固可靠,並應安裝防護網、保險鏈、保險銷; 29、機動水稻插秧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動機啟動時,主離合器和插秧或拋秧部位離合器手柄須放在分離位置;
(2)作業時裝秧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分插部位或拋秧轉動部位清理和排除故障,必要時須熄火停機進行;
(3)運輸時須將插秧或拋秧部位離合器分離,裝好運輸輪和地輪輪箍。 30、聯合收割機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聯合收割機作業前,應檢查各部件傳動鏈條、齒輪、皮帶的安全防護罩、防護網和其他安全裝置須牢固可靠,各部調整符合要求;
(2)啟動時作業離合器、卸糧離合器手柄須放在分離位置;行走及接合作業離合器前,應檢查機具周圍和下部,確認安全後方可鳴號、起步;
(3)牽引式聯合收割機與拖拉機之間必須有聯絡信號,拖拉機駕駛員應聽從收割機手的指揮; (4)自走式聯合收割機用拖車裝運(除吊裝外),上下車時拖車應固定,跳板應有足夠的寬度,長度應大於高度的4倍,且有防滑裝置;收割機上、下使用低速,不準使用轉向桿左、右轉向操作,操作人員從收割機上下來,站在夠得上停車制動的位置進行操作;
(5)收割機工作時,不準調整和排除故障;清除滾筒、割刀、傳動軸、攪龍等部位的堵塞或纏繞禾桿、雜草時,必須熄火停機,切斷動力後進行; (6)聯合收割機不準在大於15度的坡地上作業;
(7)卸糧時人體不準進入糧箱,不準用手腳或其他鐵器伸入卸糧攪龍閘門內清理糧食; (8)集糧箱糧裝滿或攪龍堵塞,警報喇叭鳴叫、報警燈亮,但發動機未自行熄火,應馬上停止收割機作業,經過30秒以上再切斷脫粒離合器和輸送攪龍,排除故障後再行作業; (9)切草機的安裝、調整須將發動機熄火;
(10)電器、電路導線的連接和絕緣須良好,不得有油污。夜間作業要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加油和排除故障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1)聯合收割機上必須配有滅火設備。排氣管須有滅火罩。嚴禁在機器旁和成熟的作物旁吸煙; (12)運輸時收割台須提升到最高位置並鎖好保險裝置,不準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駛; (13)固定脫粒作業時,須拆下撥禾輪和割刀傳動裝置;
(14)停機後,應切斷作業離合器,拉緊停車制動裝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15)不準用聯合收割機拖帶其他機具,也不準用集草箱搬運貨物; (16)收割機進行保養或修理應駛離作業區。

❷ 中國政府對農業機械化有什麼政策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該法規共計八章三十五條,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六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6月25日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研開發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四章 推廣使用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農業機械化有關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二章 科研開發
第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攻關、試驗、示範等措施,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國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和院校加強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根據不同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民需求,研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促進農業機械與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先進材料,提高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和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成本,提供系列化、標准化、多功能和質量優良、節約能源、價格合理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一條國家加強農業機械化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標准。對農業機械產品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強制執行的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後服務責任。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先予賠償。農業機械銷售者賠償後,屬於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責任的,農業機械銷售者有權向農業機械生產者追償。
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列入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銷售和進口。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
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產品。[1]

第四章 推廣使用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農業機械產品,應當適應當地農業發展的需要,並依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的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的農業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並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等建立農業機械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確定、公布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公布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
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應當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合作使用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成本。
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民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織區域化、標准化種植,提高農業機械的作業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區域化、標准化種植為借口,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農業機械,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農民、農業機械作業組織可以按照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為本地或者外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各項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准。
國家鼓勵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維護作業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務,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建設,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求,提供農業機械示範推廣、實用技術培訓、維修、信息、中介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保證維修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並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製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採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八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化信息搜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免費提供信息服務。[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鑒定,或者偽造鑒定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截留、挪用有關補貼資金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並由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❸ 農業機械化管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人多地少,要求農業機械化必須能同時提高生產率和單位土地的產量。(我國回的收獲機械要求與歐答美的差別)
2.聯產承包,地塊小,要求農業機械化要保證小地塊作業,且因單戶購機不經濟,需要合理組織(跨區作業),加強服務。(未來,我國的機械化經營模式將是鄉村集體農場、生產大戶、代耕戶與專業種植戶並存的局面)
3.幅員遼闊,自然條件差異大,要求農業機械化考慮因地制宜,百花齊放。(不同地區的作物特性不同;種植習慣不同)
4.資源缺乏,經濟力量薄弱,要求農業機械化考慮節水、節能、保護環境和地力。 利用現代數學手段,使管理工作產生了質的飛躍,並呈現如下特點: 1.由定性向定量發展;
2.由單一的生產管理向經營管理發展; 3.由個別管理向綜合系統管理發展; 4.由手工管理向計算機信息管理發展; 5.重視人群管理向,發展行為科學。

❹ 農業機械在田間作業時應遵守哪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操作

安全生產是社會發展和建設的重要方針之一,生產必安全,安全為了生產。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不可缺少的福利事業。憲法中也規定,將「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作為勞動職工的福利。因此,在任何生產工作中首先要保證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與此同時還要保證機器設備及其他物資財產不受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在農業機械化生產的各個環節中,同樣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防止因為工作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油料、農葯及其他物質發生火災、中毒等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使機器設備、房屋、設施及其他物質財產遭到損失和破壞。
1 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
1.1拖拉機田間作業機械的安全技術
各種拖拉機組根據所配機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要求,都規定了安全操作項目。
1.1.1拖拉機與農具的聯結要可靠
拖拉機與農具的連接方式,分牽引式聯結和懸掛式聯結兩類。無論何種聯結方式,都應採用硬性聯結,以免相互撞擊。拖拉機的牽引桿與農具掛接點之間的插銷上,要用開口銷等鎖定。特別是在地面起伏較大的作業區工作,更應經常檢查其可靠程度。目前,除定型的復式機具外,為了提高拖拉機動力的利用系數,還在推廣「一機多掛」等經驗,此時除要求主要農具與拖拉機間聯結可靠外,還應備注所增配的農具的掛接方式和部位。
1. 1.2規定聯系信號
機組中參加操作的人員較多時,如駕駛員與農具手之間,機務人員與輔助人員之間,要根據機具的操作特點分別規定明確而簡便的聯系信號,通過手勢、鳴笛、燈光、彩旗等信號表示機組的轉動、起步、停車、過溝變速等操作變化,以防在噪音較大、工作勞累的機械化生產中,動作失調,引起事故。而且規定統一信號,還可收到減少輔助性時間消耗、提高生產率的效果。
1. 1.3保證安全保護裝置完整可靠
較復雜的農具和需農具手操作的農具,通常對傳動裝置的外露部分設有護罩或擋板等防護裝置,有的還專門配有乘坐位置。所有這些裝置都應在作業前配全,且固定牢靠,不允許湊合應付。同時也要求機組人員遵守在機具上的活動范圍,禁止在運轉中調整那些沒有專門調整手柄的部位或排除故障,清除工作部件的泥土和雜草,也禁止從機具上跳上跳下或超員乘坐。
1. 1.4注意水田作業的特點
拖拉機在水田作業時,一般處在地塊不大、溝埂較多、泥腳較深等不利的工作條件下,在作業中因前輪的導向性能變差,應注意操作盡量避免轉小彎和死彎,以免在轉彎處留下大坑,或損壞農具,同時也應盡量避免倒退(特別是在發生陷車時),否則將愈陷愈深。
輪式拖拉機通常需更換水田葉輪或高花紋輪胎進行水田作業,由於水耕時土壤比阻較大(牽引負荷較大)。而拖拉機的附著性能又隨行走裝置的改變有所提高,此時拖拉機前躍的機會增多,因此在工作中應注意其負荷變化,從安全作業出發不能依靠拖拉機負荷性能,強行通過。
1.2 固定作業的安全技術
脫粒、清選及農副產品加工等固定作業,其工作條件雖然比牽引作業好些,但也要對其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首先,應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按照工藝要求明確任務,規定操作分工和行動路線,統一信號,統一指揮。另外,機組在作業點應根據地形、風向和輔助性工序的需要,選擇合適位置,可靠固定,所有外部的傳動裝置都要配合防護裝置,並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操作人員要按作業特點配備口罩、風鏡、緊身工作服等安全用品。
冬季,機組中的動力部分(如拖拉機),需烤車啟動時,最好在前一個班次停車熄火前,開離作業點,下一個班次前經過烤車發動後進人作業點掛結,否則需在烤車前將易燃物(如草堆等)移遠些,然後派專人看管,烤車後將火徹底熄滅。
2 做好安全生產的措施
2.1加強領導,依靠群眾
安全生產問題需要納入各級領導的議事日程,加強責任制,使安全和生產統一由專人負責。抓緊日常的安全教育,使群眾認識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建立健全群眾性的安全組織,各級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安全檢查和監理人員。
把安全生產列入社會勞動競賽的項目中去。組織群眾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評比,獎罰分明。
2.2 經常教育,嚴格訓練
對機務人員進行經常的安全技術教育,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最積極的措施。安全技術教育應當同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使每個工作人員能從政治責任感來明確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同時,這項工作還必須貫徹到每個生產環節中去。結合不同作業階段,不同作業項目,不同類型機具和不同的作業人員(特別是補充的新手和實習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介紹注意事項。
在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的同時或者在農閑技術培訓期間,也應結合安全技術訓練,使之掌握安全操作技術和安全防護的要領,掌握在發生不同事故時能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懂得一些急救常識。
對安全技術教育和訓練的結果,應進行登記和檢查,並列為技術考核的內容。
2.3 有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
把安全生產的內容納入崗位責任制內,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組織保證。首先是實行各級領導的生產責任制。要對安全生產統一負責,即負責生產的領導幹部同時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機務隊長、機車組長負責本隊、本車組安全工作的領導、教育與組織責任;技術人員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達到逐級有人負責,人人保證安全生產的目的。同時應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指導駕駛員、農具手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檢查安全技術規則在工作人員中執行的情況。
(3)保證機具及工具器材良好的技術狀態,注意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用具的正確使用。
(4)認真調查研究每項事故發生的情況及原因,做好記錄報告,並提出預防措施。
(5)規定機組工作規程並注意機組轉移工作時的安全技術。
(6)給機務人員安排田間工作時的休息地點,注意工作人員的生活條件和急救葯品的准備,組織消防工作的分工。
(7)安全設施的勞動保護。在生產當中,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實行必要的勞動保護,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物質保證,可以預防傷亡事故,消除生產中對職工身體健康和安全有害的因素。

❺ 農業機械的分類標准

農業機械一般按用途分類。其中大部分機械是根據農業的特點和各項作業的特殊要求而專門設計製造的,如土壤耕作機械、種植和施肥機械、植物保護機械、作物收獲機械、畜牧業機械以及農產品加工機械等。另一部分農業機械則與其他行業通用,可以根據農業的特點和需要直接選用,如農用動力機械、農田排灌機械中的水泵等;或者根據農業的特點和需要把這些機械設計成農用變型,如農業運輸機械中的農用汽車、掛車和農田建設機械中的土、石方機械等。
農業機械還可按所用動力及其配套方式分類。農業機械應用的動力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農業機械的行走或移動,據此可分為人力(手提、背負、胸掛和推拉)、畜力牽引、拖拉機牽引和動力自走式等類型;另一部分用於農業機械工作部件的驅動,據此可分為人力(手搖、腳踏等)驅動、畜力驅動、機電動力驅動(利用內燃機、風力機、電動機等)和拖拉機驅動等類型。在同一台農業機械上,這兩部分可以使用相同的或不同的動力。按農業機械與拖拉機的配套方式,可分為牽引、懸掛和半懸掛等類型。
按照作業方式,農業機械可分為行走作業和固定作業的兩大類。在行走作業的農業機械中,又有在連續行進過程中作業的連續行走式和行進與作業過程交替進行的間歇行走式兩類。在固定作業的農業機械中,則有在非作業狀態下可以轉移作業地點的可移動式和作業地點始終固定的不可移動式兩類。
按照作業地點,農業機械分為野外作業(田間、牧場和果園等)、場院作業、室內作業(廠房、機房、庫房、溫室和禽畜舍等)、水中或水上作業(河流、渠道、水庫和水井等)、道路作業和航空作業等類型。

❻ 農業機械田間作業安全事項有哪些

(1)作業前,要認真檢查動力機械和作業機具的技術狀況,必須保持農業機版械技術狀況權完好。

(2)農業機械的農田作業,除了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外,還需一些輔助人員協助完成,特別是在夏收、秋收作業現場人多、機械多,情況復雜,容易發生事故。因此要有專人現場指揮,維護好作業秩序。

(3)駕駛操作人員要與輔助人員協調一致,密切配合。駕駛要平穩,嚴格按照作業速度行駛。行駛起步時應鳴喇叭,告知輔助人員有所准備,以免發生事故。

(4)農機作業現場常常會遇到小孩圍繞車輛玩耍的情況,因此駕駛操作人員在起動作業時,要先觀察,確認安全後再進行作業。作業中,也要時刻注意田間、地頭是否有人休息或勞動。

❼ 《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起到了什麼作用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該法規共計八章三十五條,2004年1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4年6月25日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科研開發第三章質量保障第四章推廣使用第五章社會化服務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第四條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農業機械化有關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第二章科研開發第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攻關、試驗、示範等措施,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第八條國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和院校加強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根據不同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民需求,研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促進農業機械與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要求相適應。第九條國家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先進材料,提高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和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成本,提供系列化、標准化、多功能和質量優良、節約能源、價格合理的農業機械產品。第十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第三章質量保障第十一條國家加強農業機械化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標准。對農業機械產品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強制執行的技術規范。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後服務責任。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先予賠償。農業機械銷售者賠償後,屬於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責任的,農業機械銷售者有權向農業機械生產者追償。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第十五條列入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銷售和進口。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產品。[1]第四章推廣使用第十六條國家支持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農業機械產品,應當適應當地農業發展的需要,並依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的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的農業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並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等建立農業機械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第十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確定、公布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公布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應當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合作使用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成本。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民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織區域化、標准化種植,提高農業機械的作業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區域化、標准化種植為借口,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農業機械,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第五章社會化服務第二十一條農民、農業機械作業組織可以按照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為本地或者外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各項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准。國家鼓勵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維護作業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務,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建設,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求,提供農業機械示範推廣、實用技術培訓、維修、信息、中介等社會化服務。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培訓等服務。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保證維修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1]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並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製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第二十七條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採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具體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八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具體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創造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化信息搜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免費提供信息服務。[1]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鑒定,或者偽造鑒定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截留、挪用有關補貼資金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並由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❽ 農業機械在田間作業時應遵守哪些安全操作規程

專人操作,不熟悉機械性能的人嚴禁操作,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機械
機械使用前進行檢內查,油位、水位容正常,定期保養維護
轉動部門防護罩齊全
剎車制動系統良好
按照說明書操作,不超速
配備滅火器,注意防火
到達田間首先對四周環境進行檢查,無淤泥、水坑等
希望能夠幫到你了

❾ 國家採取哪些措施鼓勵農機跨區作業服務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維護作業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務,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組織跨區作業一直是各級政府及農業農村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規定,每年年初農業農村部將當年《跨區作業證》印發至各地,開展跨區作業的農戶或農機作業組織應攜帶跨區作業機具的牌證到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登記並免費申領《跨區作業證》,在跨區作業途中應將作業證隨機具攜帶以備查驗。
各地農業農村、公安和交通部門在集中跨區作業期間組織做好保障服務,包括落實免費通行政策、及時發布作業需求信息、設立跨區服務站、維護跨區作業市場秩序、協調優先優惠供應作業用油以及提供其他便利和公共服務。機手或作業隊在跨區作業出發前或途中應及時關注各級農機管理部門通過多種渠道發布的作業需求信息,也可通過手機APP等社會化平台進行作業需求對接;在跨區作業途中,應注意道路轉移、田間作業及人身安全,訂立口頭或書面作業服務協議,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農機作業質量標准或約定標准開展作業服務,遇有問題可與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聯系協助。

❿ 農業機械有什麼分類內容

農業機械是指在作物種植業和畜牧業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畜產品初加工和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機械。農業機械的內容:
農業機械包括農用動力機械、農田建設機械、土壤耕作機械、種植和施肥機械、植物保護機械、農田排灌機械、作物收獲機械、農產品加工機械、畜牧業機械和農業運輸機械等。廣義的農業機械還包括林業機械、漁業機械和蠶桑、養蜂、食用菌類培植等農村副業機械。農業機械屬於相對概念,指用於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漁業所有機械的總稱,農業機械屬於農機具的范疇。推廣使用農業機械稱為農業機械化。為各種農業機械和農業設施提供動力的機械。農用動力機械主要有內燃機和裝備內燃機的拖拉機,以及電動機、風力機、水輪機和各種小型發電機組等。柴油機有熱效率高、燃料經濟性好、工作可靠和防火安全性好等優點,在農用內燃機中和拖拉機上應用最廣。汽油機的特點是輕巧、低溫起動性能好且運轉平順,大多用於小型農業機械,如水稻插秧機、背負機動式植物保護機械和採茶機等。
根據地區燃料供應的狀況,還可因地制宜地使用以天然氣、石油伴生氣、液化石油氣和發生爐煤氣為燃料的煤氣機。柴油機和汽油機經改裝後也可燃用煤氣等氣體燃料,或改成燃用煤氣而由柴油引燃的雙燃料內燃機,作為農用動力機械。電動機大多用於驅動固定作業或室內作業的各種農業機械,如農產品加工機械和水泵以及溫室、庫房、禽畜舍內各種作業機械等。在擁有水力或風力資源的地區,用風力機和水輪機驅動各種固定作業機械可節約石油燃料,裝備提水裝置的風力機可為草原牧區提供人畜用水。用內燃機、風力機或水輪機與發電機配套組成的小型發電機組,為偏遠地區提供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用電。太陽能和利用農村廢棄物料產生的沼氣,也可通過太陽能發電裝置、沼氣發電機組、沼氣-柴油雙燃料發電機組等提供電能。
農業機械的分類:
農業機械一般按用途分類。其中大部分機械是根據農業的特點和各項作業的特殊要求而專門設計製造的,如土壤耕作機械、種植和施肥機械、植物保護機械、作物收獲機械、畜牧業機械以及農產品加工機械等。另一部分農業機械則與其他行業通用,可以根據農業的特點和需要直接選用,如農用動力機械、農田排灌機械中的水泵等;或者根據農業的特點和需要把這些機械設計成農用變型,如農業運輸機械中的農用汽車、掛車和農田建設機械中的土、石方機械等。
農業機械還可按所用動力及其配套方式分類。農業機械應用的動力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農業機械的行走或移動,據此可分為人力(手提、背負、胸掛和推拉)、畜力牽引、拖拉機牽引和動力自走式等類型;另一部分用於農業機械工作部件的驅動,據此可分為人力(手搖、腳踏等)驅動、畜力驅動、機電動力驅動(利用內燃機、風力機、電動機等)和拖拉機驅動等類型。在同一台農業機械上,這兩部分可以使用相同的或不同的動力。按農業機械與拖拉機的配套方式,可分為牽引、懸掛和半懸掛等類型。
按照作業方式,農業機械可分為行走作業和固定作業的兩大類。在行走作業的農業機械中,又有在連續行進過程中作業的連續行走式和行進與作業過程交替進行的間歇行走式兩類。在固定作業的農業機械中,則有在非作業狀態下可以轉移作業地點的可移動式和作業地點始終固定的不可移動式兩類。按照作業地點,農業機械分為野外作業(田間、牧場和果園等)、場院作業、室內作業(廠房、機房、庫房、溫室和禽畜舍等)、水中或水上作業(河流、渠道、水庫和水井等)、道路作業和航空作業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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