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理機械需要哪些資料
Ⅰ 機械進場應交給監理哪些資料
設備進場:
1
設備清百單(如名稱、產地、規格、數量等)。
2設備生產許可證、出廠合度格證、質保書。
3設備安裝、拆卸單位問的資質和人員的資格。
4設備安裝、拆卸施工方案。
5設備專業檢測單位的資質和人員的資格。
設備使用:
1專業檢測單位檢測報告、復試答報告、合格證。版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登記的證明。
3設備操作人員的上崗資格。
4設備操作和維護保養管理制度權。
Ⅱ 安全監理該跟安全員要哪些資料我是新人
安全監理人員的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和組織下,編制安全監理方案,必要時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施工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查驗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登高、電焊等工種)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4.審查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情況;
5.審查施工單位成立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是否健全;
6.審查施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預算中的「安全生產費」使用計劃和執行情況。施工單位必須專款專用,用於購置安全防護用具、安全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審查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8.定期檢查施工現場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材料的安全狀態,嚴格禁止已損壞或已需要保養的機具在工地繼續使用;
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迴檢查,對各工序安全施工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填寫安全監理日記,發現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報告
10.協助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專題監理會議,討論有關安全問題並形成紀要;
11.下達有關工程安全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編寫監理周、月報中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協助調查和處理安全事故。當施工安全狀態得不到保證時,安全監理人員可建議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進行整改
(一)做好安全監理人員的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
1.教育監理人員克服僥幸心理
2.教育監理人員克服安全監理與己無關的心理
3.教育監理人員克服不敢負責的心理
(二)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制度和現場安全生產監理組織
1.建立、健全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制
2.完善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3.建立現場安全生產監理組織
4.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三)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責任
1.制定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書,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工序要指派安全監理人員現場旁站監督
2.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監理人員具體分工,明確其安全職責,定期檢查其安全日誌。
3.監理人員在巡視檢查過程中必須隨時隨地了解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整改,並按時檢查整改情況
Ⅲ 安監站對塔吊資料檢查監理要有哪些資料
1 安裝告知或使用告知;
2 非新設備首次安裝,提供設備轉場保養記錄與轉場保養記錄檢驗合格證原件 (附:轉場保養資質證書和無錫市信用管理手冊復印件);
3 安裝單位提供經(安裝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批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與拆除方案;
4 安裝單位提供經(安裝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批的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 安裝單位提供資質證書復印件;
6 安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7 安裝單位信用手冊復印件;
8 安裝單位負責起重機安裝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9 安裝單位負責起重機安裝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證書復印件;
10 安裝單位安裝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11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登記證原件;
12 非使用單位的設備,提供「江蘇省建築施工機械設備租賃企業行業確認書」復印件;
13 安裝單位與使用或租賃單位的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14 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原件;
15 總包單位負責建築起重機安裝工程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證書復印件。
Ⅳ 施工機械設備進場須報那些資料給監理
開工報告、材料質量報告、合格證,單位的資質材料,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員,施工員,特殊工種證等資料,機械設備報審,施工組織設計,進場材料報驗,合格證,檢測報告差不多就這些
Ⅳ 《建築安全技術統一規范》中,監理單位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哪些內容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Ⅵ 施工中有哪些機械設備需要向監理報驗
施工中挖掘機、裝載機、攤鋪機、拌合設備、自卸運輸車輛、起重設備(如吊車、塔吊、貨梯等)、電氣設備(如發電機、空壓機、電焊機等)等施工設備都需要向監理部門報驗,並由相關單位購買保險後方可投入施工使用。
施工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託,在業主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等進行控制並對工程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以及協調參建各方關系一系列監督管理活動。
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託,在業主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等進行控制並對工程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以及協調參建各方關系一系列監督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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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監理職責
1、組織領導項目監理處人員貫徹執行有關的政策、法規、標准、規范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履行委託監理合同負全面責任。
2、對監理處人員的工作進行領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理處內部人員的分工,將其授予各專業監師的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理方。
4、主持編寫項目工程監理規劃,審查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5、組織審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以及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
6、審核和確認總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商。
7、在監理的過程中,代表公司對外聯絡與協調,作出相關決定,並對所作出的決定負責。
8、負責協調工程項目專業之間的主要技術問題,保證工程項目總體功能的先進、合理,充分體現設計意圖。
9、審核並簽署工程開工報告、停工令、復工令。
10、主持處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爭議和糾紛,組織處理索賠事宜。
11、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的實際控制情況,驗收分項、分部工程,簽署工程款付款憑證和分部工程質量等級意見。
12、主持審核工程結算,簽署工程竣工資料。
13、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14、主持編制、審核、簽收監理月報。
15、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監理檔案資料、並對檔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16、主持編寫項目工程監理總結。
Ⅶ 安全監理人員對現場起重吊裝機械檢查應掌握哪些一般監控要點
文件資料方面:檢驗合格報告、車輛保險(包括吊裝意外險)、駕駛員的駕駛證、特種設備操作證、司索指揮人員操作證等。
現場檢查方面:吊裝區域有沒有警示維護、維護區域有沒有專人監護、吊裝用的機具索具是否合格等
Ⅷ 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施工機械
1、塔式起重機安復全監理要制點
l每台塔機裝拆配備人員不得少於10名操作人員(包括駕駛員、起重工、電工、電焊工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人證合一;
l經市建委認定的檢測機構辦理檢測,頒發合格證方能使用;
l塔式起重機施工時的人員配備。應確保駕駛員1名,上指揮1名,下指揮1名;
l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重量限制器靈敏、可靠;回轉限位器靈敏、可靠;行走限位器靈敏、可靠;變幅限位器靈敏、可靠;超高限位器靈敏、可靠;吊鉤保險靈敏、可靠;捲筒保險靈敏、可靠。
( 以上內容要有上級主管部門驗收證明)
2、小型施工機具安全監理要點
l攪拌機與砂漿機必須設置專用開關電箱,搭設操作防護棚,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
l木工平刨機、電鋸應搭設防護棚,設置專用開關電箱安全裝置齊全,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
l電焊機應配置專用開關電箱、二次側空載降壓裝置,一次側電源線不超5米,外殼有可靠接地、進出線側設防護罩有防雨措施,掛驗收合格牌。
l手持電動工具應設置開關電箱,有可靠接地裝置,施工人員操作磨石子機、一類手持工具和潛水泵等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Ⅸ 施工設備進場都需要給監理報什麼資料 資料內容都包括什麼
施工單位材料進場後,監理需對進場的材料、配件及設備應當檢查驗收:
材料進場後,施工方應及時上報進場的材料、配件及設備等加蓋銷售單位紅章的質量證明文件給項目監理機構,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還應有監理現場見證,施工方取樣,送檢至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後將復試報告一並上報至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人員收到相關資料後,進場驗收,合格後在《材料、配件及設備報驗單》上簽字蓋章,施工方方可將該批材料、配件、設備用於該工程上。
關於份數,一般報三份,監理部留一份,甲方一般不要,因為最後還要有一套完整的竣工資料給他們,剩下的返回給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辦理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認真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供應的設備等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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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國家對工程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國務院工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專業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建設工程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實行按質論價。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實行優價;對達不到國家標准規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價。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向該企業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書。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重要的建築材料和設備,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質量認證標志。使用單位經檢驗發現認證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有權向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投訴。
Ⅹ 建築工程安全檢查監理要准備哪些資料
一、安全監理內部管理資料
1、安全監理規劃;2、分項或分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版;3、專項安全施工監理實權施細則;4、監理日誌;5、監理月報;6、安全監理台帳;7、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日檢表;8、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監理通知單。
二、審查或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資料
1、現場安全報;6、安全監理台帳;7、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日檢表;8、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監理通知單。
二、審查或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資料
1、現場安全管理資料
⑴、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
⑶、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劃分表。
安全文明防護資料
⑴、安全生產協議書,安全文明生產承諾書以及安全生產措施備案表;
⑵、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⑶、分項或分部工程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⑷、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驗收記錄;
⑸、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⑹、特殊工種名冊及復印件;
⑺、入場安全教育記錄;
⑻、防護用品合格證及檢測資料;
⑼、臨時用電安全檢查驗收記錄;
⑽、施工機械安全檢查驗收記錄;
⑾、保衛、消防安全檢查記錄;
⑿、料具安全檢查記錄;
⒀、現場環境保護檢查記錄;
⒁、環境衛生檢查記錄;
⒂、安全檢查評分表、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