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機器物權怎麼算
㈠ 按揭購買的挖機,因款項沒有完全努行一事,公司強制執行了挖機,現要求無法達到和解,公司是否侵權
根據你的陳述提供如下法律意見
首先你購買挖掘機的貸款抵押物應當是機器。那麼你不回能如約支付貸款時答銀行有權就抵押物進行拍賣。公司無權就機器主張權益。因為銀行已經將價款支付給公司了。當然這只是法律上的分析。
公司要求你書面聲明資源停放,說明公司在簽約是沒有物權轉移附條件約定條款。
你已經取得了挖掘機的物權,因此你可以直接以物權人的身份主張挖掘機的使用權。
公證我覺得沒必要了。你可以直接開走挖掘機。無須任何通知。
你非要寫一個通知就寫物權人依法行使物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決定不再停放在貴公司。
這種情況不排除銀行對你採取法律措施。
所以要想解決問題還是按時還款。
㈡ 如何知道自己要買的機器是否辦理過抵押登記
到工商局可以查到的哈,在你機器物權的當地工商局。。。
㈢ A公司問B公司購買一台機器未結清購買機器款,A公司把機器抵賬給C公司 ,機器所屬權是哪個公司
以個人觀點來抄看
第一:A公司向B公司購買機器,未付清全部貨款的,依據合同法,物權法,雙方合同未明確約定所有權歸屬的,物權已經移交的,所有權歸買方所有,因此,除非合同約定A必須在付清全款後才享有物權外,其他情況下,機器所有權歸A所有,因此因為機器已經到了A公司,所以一般來說,機器所有權歸A公司,B公司則獲得對A公司的債權
第二:A公司以物抵債,依據最高法2014司法解釋,如果機器已經經過評估且A和C公司均認可該協議,機器已經轉到C公司的,C公司獲得物權,機器尚未轉到C公司的,即以物抵債行為尚未實際發生,C公司起訴請求物權轉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這個以物抵債,必須滿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以物抵債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實際發生了物權轉移的,物權歸C公司所有,而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機器依然歸A公司所有,但C公司對A公司依然保留有債權。
㈣ 新開的公司購買的機器設備怎麼算增值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版購買價款、相權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㈤ 企業用銀行存款l0 000元購買一台機器設備,應該怎麼算
機器設備應該錄到固定資產裡面去,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㈥ 分期付款買的的機器設備算是固定資產么
當然算是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定義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回營管理而持有的,答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而這項資產是你企業擁有的資源。金額也可確定,所以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註:此固定資產入賬時金額為付款總額按分期付款期限進行折現的現值入賬。
㈦ 法律問題!買機器被騙,有證據!
朋友,你好,我也是法律初學者,試著幫你解答看看,要是有不滿意的地方,還望見諒。1,你想通過法律手段把錢要回來,是可以的,你和他之間屬買賣合同關系,而且證據充分,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的法定解除,你可以以此條款從法律角度將錢要回。2,如果你現在找不到他人,你可以馬上報案,他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定罪金額,公安機關可以受案調查了。但如果他人還是可以找到的,公安機關就沒辦法管了,你和他是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能插手。3,關於你的花費,我根據我們國家的訴訟費用計算標准算了下,應該是630,財產案件必須收費,沒辦法。4,如果機器現在運來了,你仍然可以告他,因為他的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12,113條(具體去找吧,不想打了),他盡管把機器運來了,他應該賠償你的損失,這個損失賠償額應該相當於他違約給你造成的損失,另外,如果你以這個去告他,你訴訟的費用可能要變,因為法院是以你們的訴訟額的多少來收費的,具體標准你去查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5,在哪裡告他,屬於法院的管轄問題,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以被告住所地為准,他是你老鄉,戶口應該還在山東的話,你可以就在山東告他,但我們國家法律也規定,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也就是說,如果他經常住在上海,難得回老家,你在上海告他也可以。如果有朋友覺得我回答有問題的,還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