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没收的设备财物怎么处理
㈠ 如何处理罚没物品
晤【::谓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 ,,/l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罚没的物品。这类物品包括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物品,如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等,也包括当事人非法所得的物品等。对于这些罚没物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目前除了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外,尚无专门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的规范,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又多具有质量伪劣等特征,因此抓紧出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是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联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可以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的管理应当建立罚没凭证和罚没清单管理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罚没物品保管制度、罚没物品统一处理制度、罚没物品处理监督制度。
㈡ 没收财产如何处理,具体是指没收哪些财产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㈢ 行政处罚所没收的违法工具,设备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回财物的不同性质,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㈣ 公安局没收的物品怎么处理了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部分要还给受害者,要是没有受害者的话,都会上交国库的,要回公安民警没收财答产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属于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但必须有合法程序。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㈤ 如何处理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内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容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㈥ 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行政机关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予以销毁。
(2)公开拍卖。
(3)按专照国家有关规定属处理。除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以外,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销毁或者公开拍卖。如对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应当归还原合法所有人。
㈦ 国家没收的财产怎么处理
除依法来应当予以销毁的源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㈧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怎么处理
你好抄。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袭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㈨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内以外,其他物容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违禁品。劣质腐败的食品等,这些物品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一旦传播开来,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这些物品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没收销毁。对于其他物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
㈩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如何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此外,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0)依法没收的设备财物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所以说,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是不能随意处置的,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私吞财物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