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设备采购与安装
A. 政府采购中如何界定硬件运维和软件运维
如果是采购的重的话,想要用订的硬件和运行和软件运行的话是可以的,这个不过你根据这个当地协下来,再根据有合同的
B.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和设备怎样认定有没有标准
设备与材料的界定
4.3.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对同一品名的物品不应硬性确定为设备或材料,而应根据其供应或使用情况分别确定。
4.3.2 设备的零部件、备用备件、专用机械工具均列入相应设备的设备费。 4.3.3 对随设备本体供应或者是设备本体的一个部件的,应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否则应属于材料。例如:管道及阀门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材料,但随设备本体供应的管道及阀门应属于该设备的一部分。
4.3.4 凡属于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组合体,不论用何种材料做成,或由哪个制造厂供应,即使是现场加工配制的,均属于设备。
例如:热力系统的工业水箱和疏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罐、水处理系统的水箱、油处理系统的油箱等均属于设备。
4.3.5 设备中的填充物品,不论其是否随设备供应、都属于设备的一部分。例如汽轮发电机组冷却用汽轮机油,变压器、断路器用的变压器油,大型转动机械冷却系统用的机械油,润滑系统的润滑油,化学水处理箱、罐内的各种填料,蓄电池组用的硫酸,钢球磨煤机的钢球及润滑油,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用箱、罐的防腐内衬等,均属于设备。
4.3.6 凡属于各生产工艺系统设备成套供应的,无论是由该设备厂供应,或是由其他厂家配套供应,或在现场加工配制,均属于设备。
4.3.7 某些设备难以统一确定其组成范围或成套安慰的,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其他供货范围为准,凡是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
4.3.8 对于设备扩大供货范围内的,应按照常规的成套供货方式和设计专业划分。例如:某些水泵的进出口阀门,有时制造厂虽亦供应,但因不固定在本体范围内,并且也不计入水泵本体价格的,应属于设备。
4.3.9对于成岛供应的设备材料,在编制建设预算时,应根据常规单独采购时的划分方式进行划分。
4.3.10 自动阀门的动力装置随阀门主体划分,阀门属于材料的,其动力装置也属于材料,阀门属于设备的,其动力装置属于设备;门传送装置(包括远方操作装置),不分传动方式(手动或自动),也一律随阀门性质划分;随设备本体供应的阀门,需要在现场增加的远方操作装置属于材料。
4.3.11 对于进口设备,应根据本工程的设计规定,按照其设备设计供货范围界定。
4.3.12随设备供应的设备基础框架、地脚螺栓属于设备,随设备供应以外的属于材料。
4.3.13 锅炉或汽轮机供货范围内随设备本体供应的管道及阀门,给水泵汽轮机的排汽管道,应划为设备。
4.3.14 锅炉主蒸汽出口阀门、再热蒸汽进出口阀门、汽轮机高压缸蒸汽进出口阀门、低压缸蒸汽进出口阀门、主给水泵进出口阀门属于是设备。
4.3.15 直接空冷机组,随设备供货的排气管蝶及排气管伸缩节属于设备。
4.3.16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机械均属于设备、钢闸板门、拦污栅、拦污网属于材料。
4.3.17 配电系统的断路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隔离开关属于设备,封闭母线、共箱母线、管形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等属于材料。
4.3.18 凡设备安装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中已经明确了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应按定额中的规定执行。
C.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必须明确的条款 ,以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范本
设备采购合同(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采购)
甲方(买方): 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设备采购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设备名称、商标、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设备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数量(台)
总额(元)
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软、硬件产品、附属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为: 。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部件或者整台设备,直至取消本合同,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交货、运输、包装
3.1交货时间: 。履约过程中,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供货时间。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设备相关技术文件。
3.2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补货期限内尽快补货。
3.3设备采用 包装。如因包装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的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产品。乙方需以不褪色和明显字样在每件设备箱表面作出标记,以便甲方收货时进行清点。
4. 验收、安装、调试
4.1设备到达后,甲方对设备数量清点和包装查验,无论甲方是否对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不影响设备的安装,甲方对外包装检验合格不代表乙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设备在交付甲方使用前非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受损或灭失或者造成第三者受损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或负责赔偿。
4.2设备的调试和安装验收
4.2.1 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要的水、电、煤、气及其它动力等。
4.2.3 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整个安装调试工作应在设备到位后 日内完成。
4.2.4 设备调试运行后,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对设备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内容包括硬件验收和软件联机验收,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行。设备经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
4.2.5 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5. 培训
如果需要,乙方负责对设备现场人员进行培训,基本使操作人员达到;1)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操作使用;2)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常见故障的解决。培训费用已包含在设备总价款内。
6. 付款
6.1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6.1.1合同总价值的 %(即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6.1.2合同总价值的 %(即 元),将在整体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合格单后,由乙方开出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日内付款。
6.1.3剩余 %设备款(即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质保期满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6.2支付方式:
7. 保 修 与 维 护
7.1设备质保期为 个月,自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单次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免费维修、零部件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质量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在48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质保期期内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保金内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7.3 质保期内设备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7.4 质保期过后,乙方对设备的维修、更换服务收取成本费,只要甲方提出书面维修、更换要求,乙方应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8.质量保证
8.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和恰当地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8.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或缺陷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甲方无法在设备调试完成后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甲方在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年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9.保密
9.1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且标注为“保密”或“秘密”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执行本合同的有关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或人员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2 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9、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9.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9.2如果发生因乙方出售的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且甲方将此等情况及时通知了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了合理的信息与协助,并且授权乙方独立进行辩护和解决索赔问题,乙方将自费进行辩护,并支付全部费用和由于该案最终判决或裁决/裁定而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0. 误期及缺陷
10.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迟延安装调试完成的,每迟延一日按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三方采购。乙方除承担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 设备经采购商检验证实存在缺陷或零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1)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要求供应商更换有缺陷产品的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使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无论甲方选择(1)或者(2),乙方均还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设备总金额的 %计算。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被迫停止或不得不推迟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问题。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及损失减至最小。
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3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1.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就合同执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如果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3.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更改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附件包括: ,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D. 建筑工程合同中涉及到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怎样计算税率
合同中可以这么要求。但是如果内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比如对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税率问题,如果该消防设备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不可移动,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
E. 设备采购与安装是按什么税率
一、营改增复之前:
1、经营范制围一般不包括设备销售。别的企业跟建筑企业合作,绝对是冲着建筑企业的“建筑业劳务行为”去的。 如果没有建筑业劳务,就不可能有“设备销售”这个事存在——“设备销售”只是附属于“建筑业”,属于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所以应该按照“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
2、如果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备销售”,且本次服务中的设备为“自产”,那么应该根据“兼营”分别核算。
二、营改增之后:
因为“全面增值税”导致整个纳税链条都打通了,因而,设备归设备,劳务归劳务,各按各的税率。
F. 如何合理选择界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方式,本法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程序,但对各种采购方式的确定主体即采购方式由谁确定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在采购方式的确定上引起争议,采购方式是由监管机构确定还是由操作机构确定,没有依据,也不好操作。在一些地方,明确把采购方式的确定权划归监管机构,即由监管机构直接指定项目的采购方式,把确定和审批采购方式作为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规定采购方式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来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管理机构确定或审批的方式实施采购。还有一些地方,规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确定。笔者认为,这两种办法都不正确。其一,如果由监管机构直接指定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符。因为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具体的操作过程,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标准并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并依法组织实施。而管理机构直接确定采购方式,等于直接参与了具体的采购活动,这不仅与的本法的立法宗旨相背,更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际相脱离。而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也会使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以及在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上失去监督。在此,本人根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多年来的工作体会谈一些看法,拟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工作者商榷。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来看,政府采购的范围是由政府采购目录来决定的,而政府采购目录是由品目和限额构成的。其中,品目界定了采购范围,即哪些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限额界定了采购方式,即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当达到一定限额之上的,就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在此限额之下的,就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其它非公开招标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对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应该包括政府采购范围的确定、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在确定政府采购范围方面,是可以通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来实现的;在计划和预算管理方面,可以通过编制、汇总、审核采购人编报的采购预算并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计划和监督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来实现;在监督检查方面,可以通过对采购当事人遵守《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来实现。在具体工作中,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并发布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并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规定哪些品目将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以及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在下一年初,管理机构需要对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然后向采购人批复本年度的采购预算,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还应同时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采购计划。采购人在办理采购事项时,对于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应根据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计划,直接向集中采购机构送达项目资料,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管理机构所下达采购计划和采购人送达的采购项目资料以及采购人的委托权限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管理机构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即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就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如果采购项目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之下的,就可以自主选择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实施采购,如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单一来源方式等。当然,不是说集中采购机构就可以随意采用任何一种方式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每一种方式都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必须从其规定。对于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实行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这些采购项目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采用其它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具体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其中,也包括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首先要依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着各自特点,在确定采购方式上,还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不能把项目预算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一般来说,如果一个项目尽管在预算金额上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限额,但如果所要实施的项目具有特殊性,就可以采用其它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例如,所要实施的项目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等等,对于这些项目,就应区别对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或确定采购方式时,必须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却因故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要采用其它方式时,必须报经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采用其它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认为所实施的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就必须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提出充足的理由,阐明原因,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请求批准采用其它方式。经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采购,而不能随意采用其它方式。 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对其适用条件都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如不够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其它方式,或者虽够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故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其它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其它采购方式。这时,则不需要报经管理机构审批。换言之,采购管理机构在制定采购目录时已经规定了公开招标方式的限额标准,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可依法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对具体的采购项目则不需要也不能直接规定出具体的采购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管理机构制定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方式的限额标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是正确履行了《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如果对每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都要直接规定出具体的采购方式,则属于超越了《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是一种越权行为,是直接参与了具体的采购活动。这种行为,说到底是与法不符,与理不通的。在采购方式的确定上,笔者还是认为,既不能由监管机构确定或者直接指定采购方式,也不能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确定采购方式。而应当由监管机构制定采购政策、编制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限额标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关于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采购方式限额标准,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是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适合采购工作实际的一种方法,应予以推行。
G. 招投标法要求对"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请高手回答,如何界定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对于招抄投标法中所谓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这一条款中“重要”的界定在国际性以及行业性法律条文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地方性法律法规会给出规定,即使没有,也有潜规则,而在深圳这地方,根据86号文第3条后部分,我们可以很清楚知道,这个“重要材料或设备”是指哪些:“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而楼上所说规模,是建立在对象的基础上才谈的,即只有这些材料达到二楼单项合同100W的才需要招标。其次即使地方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潜规则大家都是默认的,实在不行就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该问题。
H.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
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I. 安装工程中如何确定一个东西是设备还是主材
设备是需要安装的,主材是辅助安装的,如:钢管、槽钢、铜管、角钢等,主材是材料,版是会损耗的东权西,设备是不允许损耗的哟,不能说你安装3T的设备,装上之后只剩下了2T了。呵呵,除尘器是设备,除尘器支架就是主材制作的了。
不知道你安装的是电气工程还是什么工程,需要谈论并说清楚的东西是电缆、桥架、阀门、温度表、热电偶等东西,因为这些东西电缆桥架比较贵,一般甲方采购,但他们也属于主材,阀门、温度仪表等东西比较小,有些甲方不给你按设备算,这些东西要扔到桌面上说清楚。还有就是密集母线,有的甲方是按设备订的是母线槽,但有些是需要安装方按主材购买铜牌自己制作的。这些东西都要说清楚,因为比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