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速率如何选净化设备
❶ 请问我们在工业生产中,粉尘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22.1mg/m3、排放速率为0.0149kg/h,应该用什么方式来去除
应该选择一台合适的除尘器,然后不能直接排放到车间,这样会造成岗位粉尘超标,应该用烟囱直接排出车间外。
目前的吸尘器的基础上再加一道布袋收集粉尘,您觉得是否可行呢?直接换购大些的除尘器。不建议串联。
❷ 大气污染源面源的排放速率怎么确定
外推法计来算10米高污染物自排放速率方法如下: Q=Qb(h/hb)² 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排气筒高度高于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
❸ 实验室该如何选择净化设备
实验室净化工程是除了对实验样品的安全起到保护的作用之外,也为实验成功与实验人员的安全保驾护航的重大措施之一。实验室净化工程是将实验室某一区域开辟出来,专门用于建造有空气洁净等级的、实验环境要求相对较高的实验室或者无菌室。实验室净化工程系统与传统的洁净室系统其实是大同小异的,只不过实验室对洁净室内的压力、微生物控制及温湿度控制相对较工业洁净室要严格。
实验室净化工程核心就是设备选购了,那么我们下面就说说设备选购的重点吧!
1.目标:根据需要净化的污染物质种类选择空气净化器,HEPA对烟尘、细菌、悬浮颗粒、病毒有很强的净化功能,催化活性炭对异味、有害气体净化效果较佳。
2.过滤材料:目前世界上公认最好的是HEPA高密度滤材吸附0.3微米以上污染物的能力高达99.9%以上,如,室内的烟尘严重还可选用除尘效果好的空气净化器。
3.风量选择:房间较大,应选择单位净化风量大的空气净化器;例如15平方米的房间应选择单位净化风量在120立方米/小时的空气净化器;在选购空气净化器时还要关注产品的风量大小和洁净空气量如何。设计轻薄的空气净化器,里面的过滤层体积也小,容尘量小,需要经常更换滤芯。
4.房间格局影响净化效果:空气净化器的进出风口有360度环型设计的,也有单向进出风的,若在产品摆放上不受房间格局限制,应选择环型进出风设计的产品。
5.使用寿命:随着净化过滤胆趋于饱和,净化器的吸附能力将下降,所以消费者应该选择具有再生功能的净化过滤胆(含高效活性催化碳),用以延长其寿命。
6.售后:净化过滤胆失效后需到厂家更换,所以消费者应该选择售后服务完善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实验室净化工程等级设计也很关键,一般的无菌室实验室洁净度等级都是万级,一般普通实验室则大范围十万级~万级的布局设计。生物安全实验室、阳性对照实验室以及微生物培养实验室则需按照静态百级的洁净室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以上由思成净化提供
❹ 洁净车间净化设备如何选择
洁净车间净化设备如何选择,湖南纯臻净化工程为您解答!
洁净车间净化设备的作用主要在于去除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灰尘、花粉等),杀灭吸附其上的病毒和细菌;同时吸附分解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以提高室内空气清洁度,实现室内空气净化,选购空气净化设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安全性:经过了权威部门的安全检测认证,保证净化设备的使用安全
二、适用性:根据需要净化的污染物种类选择空气净化设备,或者直接选择能够实现新风的新风系统。
三、使用寿命:随着净化过滤胆趋于饱和,净化器的吸附能力将下降,所以消费者应选择具有再生功能的净化过滤胆,以延长其寿命,选择经过权威质量验证的产品,有质量保证。
四、净化效率:房间较大,应选择单位净化风量大的空气净化设备;例如15平方米的房间应选择单位净化风量在120立方米/小时的净化设备
五、过滤材料:好的过滤材料(如高效空气过滤器滤材)吸附0.3微米以上污染物的能力高达99.9%以上;如果室内烟尘污染较重,可选择除尘效果较佳的净化设备,如果空气不流通,可以选择新风排气的新风系统。
六、售后服务:应选择售后服务完善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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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请教一下,知道废气风量、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怎么计算污染物总量!
我们都是用机器直接算出来的,检测设备先进,直接就出数据了。
你要人工计算的话,那就用废气总风量乘以排放浓度或者排放速率乘以总排放时间,结果就是你要的答案了。
❻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源强的区别
大气污染来源排放源强,就是根据源具体的生产工艺,计算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现在的好多的环评报告里的大气污染排放源版强是没有计算过程的,学习环境工程的人权员往往不懂生产,只能根据设计资料来走,所以排放源强也是设计资料上提供的。
❼ 污染物排放标准速率限值怎么计算
排放速率并没有做要求,但是排放浓度是有要求的,因为排放浓度是含量和排放速率的汇总,所以请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来确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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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速率
就是每小时排放的污染物
❾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一级,二级,三级什么意思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折叠编辑本段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折叠编辑本段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折叠编辑本段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折叠编辑本段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折叠编辑本段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已部分被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所替代。
❿ 如何计算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速率
烟气排放速率=烟气量*浓度
例如:SO2的排放速率,烟气量91988MG/H,质量浓度84MG/H,排放速率=91988*84/1000000=7.73K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