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不超过多少可以一次扣除
㈠ 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在2015年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一、不是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在2015年一次扣除,而是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而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科目,直接从当期税前列支。
二、贵公司若确认可以执行、并且适合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将单价为5000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原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成本费用(不再资本化,选择费用化),
具体科目根据外送会计报表和公司实际管理之需自行设置,灵活计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对应的如“低值易耗品”、“工具器具”、“模具治具夹具”.、“办公设备/生产工具”之类适合统计的明细科目。
三、注意实务之中,会计改变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除了遵从国家财税规定,还需兼顾企业实际状况。比如注意方法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在实务中,还需要考虑已有固定资产如何衔接,
比如原来一台4千元的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或办公设备”,现在做费用化,是否方便管理盘点等等问题。国家给了这项优惠政策,有些亏损的小微企业,未必需要用到这项优惠政策,这是需要财税主管留意的问题。
(1)设备不超过多少可以一次扣除扩展阅读:
一、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这里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固定资产 Fixed asset。名。常用复数。公司用以经营的具有较长生命周期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等。这些资产通常不能即刻转变为现金,但公司可依据会计和税收规定每年提取折旧。
二、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1、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㈡ 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有哪些
从2014年1月1日起: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版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权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㈢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是一来种税务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源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㈣ 2018年4月份购入的一批设备,不超过500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掉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版》(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权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权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标准不同,做账按会计准则,报税按税务规定,形成税会差异。
㈥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标准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属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标准不同,做账按会计准则,报税按税务规定,形成税会差异。
㈦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可以进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对所有行业企业专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属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其可关注两点:
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句话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也就是说这两句话的关键几个字,限定了范围。因而个人的理解是,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举个例子:
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原值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4800
贷:累计折旧 4800
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是指单个设备还是总合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内一次性计容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㈨ 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必须一次性扣除吗
是说可以,抄不是必须。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㈩ 2014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扣除
根据2014财税75号文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4〕75号
【发文日期】 2014-10-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