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设备违法
1. 常见的装置性违章都有哪些
常见的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9 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12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1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 流动电源盘的电源线未经固定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6 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7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8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9 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 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21 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22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3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空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24 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5 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垂直攀登自锁器
26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7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28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9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档脚板
30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3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3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3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乙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
34 氧、乙炔管道、阀门、皮管漏气
35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3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3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39 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检验更换
40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41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4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3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44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
45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46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47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钢轨小于1.5米
48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49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50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51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2. 买卖通讯设备违法吗
破坏通信设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版以上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权,不限于致人重伤、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3. 哪些特种设备违法可以移送公安机关
有很多种。
具体可以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7,89,90,91,93,97,98条。
还有《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也有。
4. 哪些行为是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修运转部版件不设人监护或权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 未取证者独立操作。
4、超限使用设备。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6、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
7、开动已查封的设备。
8、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
9、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5. 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各行业各工种有不同的操作规程。
6. 那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修版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权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 未取证者独立操作。
4、超限使用设备。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6、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
7、开动已查封的设备。
8、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
9、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7. 哪些行为是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回修运转部件不设答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 未取证者独立操作。
4、超限使用设备。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6、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
7、开动已查封的设备。
8、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
9、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8. 磨床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法行为
1、不按规程进行机床润滑。2.工件重量超过机床规定的负荷。3.进刀量和走刀量超过机床的规定范围进行违规操作。4.私自拆卸机床的防护装置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
9. 哪些行为属于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不知道您问的是哪一方面的?
10. 违反特种设备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请看: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