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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备案资料指的是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2-07 23:38:06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是: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有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注2-4 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它包括哪些

是这样规定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有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注2-4 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3. 特种设备注册,备案在那个部门需要什么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备案需要在当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

需要提交材料分类:

一、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2、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6、电梯使用单位还需提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及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场(厂)内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2、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备案资料指的是哪些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公司安全部门必须做出一些制度严格要求使用单位严厉操作,不得马虎,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2、特种设备遇到可能的事故或满一年没有操作使用时,应请求特种设备机构重新申请检测使用。

3、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且拿到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4、各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做每日点检,安全部门不定期严格监督。

5、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操作。

6、安全部门必须严格的按要求给特种设备要定期的检查。

7、特种设备报废时,安部门须向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报备。

8、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为防止灾害扩大,应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报告

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不同的登记方式,做了不同的规定,请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巿或者设区的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巿或者设区的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
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辆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名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是(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5. 特种设备类在广州办理告知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
2、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企业营业执照;
4、组内织机构代码;
5、电梯容合同;
在市局备案后,获取网上告知密码和代号。
再根据电梯安装合同内容在网上告知
在安装地址区质监局办理开工所需具体资料:
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复印件
2、告知书3份
3、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原、复印件;
4、安装合同复印件
5、施工组织方案
6、人员操作证原、复印件;
7、型式试验合格证

6. 特种设备备案是如何备案的

特种设备木有备案的说法,专业的术语叫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请查阅此文件

7. 东莞市特种设备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没有这样的代理公司,很难跑下来。因为这个是比较专业的,代理公司不好掌握。

8.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都需要那些资料

你好,第三十五复条说得很清楚,请看制: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 特种设备备案

各个地区要求都大同小异,,你参考一下吧
1. 营业执照(使用单位)
2. 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单位)
3. 维保合同
4. 注册登记表
5. 产品合格证
6. 检验报告
7. 维保单位的许可证
8. 管理制度、
9. 应急预案
10. 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版、使权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
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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