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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设备交易的时候要缴纳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 2021-01-05 21:43:31

❶ 购买二手设备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回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答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二手设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存在抵扣问题。

❷ 向个人购买二手设备税率多少

1.《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
汽车
,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来该为4%),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288号文)“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如果出售的设备同时符合[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的三个条件,那么出售的设备不属于财税[2002]29号规定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免缴增值税的. 否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既然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随着增值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❸ 二手设备买卖税金关联。

如果是原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
四、
(二)2008年12月内31日以前未纳入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出让人(销售方)申报纳税,并委托税务代为开具(2%的)增值税发票。

❹ 销售旧设备,如何计算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容(财税[2009]9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19300÷(1+3%)×2%=374.7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❺ 公司卖出二手设备怎么交税怎么开票

09年的设备你抵扣了的话 。需缴税30*1.17*0.17=4.36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

❻ 个人转让二手设备获利500万应该向税务机关交纳多少税税率是多少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设备,哪些领域的!一般税务局都会有专门的核算制度,可以先咨询一下的!

❼ 卖旧设备要交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卖2009年钱买的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买的设备按照17%交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得设备按照 销售额/(1+3%)*2%交纳增值税。

望采纳O(∩_∩)O~

❽ 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需要的,但是会减少税收,具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二手设备交易的时候要缴纳哪些税费扩展阅读

税法中的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❾ 二手设备交易的时候要缴纳哪些税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❿ 买入二手设备的增值税问题销售二手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1、专门销售二手设备的公司,按4%计算增值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版3%计算按2%征收
2、销售自己使权用过的二手设备,如果当初购入时没有抵扣增值税的,则按4%计算增值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按2%征收;如果购入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则按增值税率17%计算征收。
3、自14年始,不再区分4%和3%,如果不符合购入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的,一律按3%计算,按2%征收
4、做为买入方来说,看对方情况提供的发票,如果对方开出的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对方购入时已经抵扣,现在销售可按正常销售17%计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否则其他情况下开不出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全额计入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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