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Ⅰ 如何确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机动车属于动产。但是对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到底如何确定,在实际中争议一直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并实际交付车辆后,车辆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不是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践中对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个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认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否则在买卖双方之间只产生债权,而不导致物权的变动。但是从交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后车辆的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所以仅应理解为是交通管理部门为方便对机动车进行行政管理的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作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即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即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即由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赔偿主体。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明确了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交付为准,而不是以办理变更登记来确定物权的转移。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因车辆买卖、交通事故索赔等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Ⅱ 指示交付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什么时候风险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交付=风险转移;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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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Ⅲ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所有权,《物权法》中,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某特定货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某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该原则当然在效力上优先于交付转移原则。
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提供了在五种特定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就财产转移的共同意思的标准,即设立了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默示的标准: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普通法将以上情形视为确定当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无须援用“法定转移原则”,而如果中国法也就作出类似规定,则就会成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的法定转移原则的体现。
Ⅳ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有权都分别在什么时候转移啊
简易交付,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占有改定,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时候,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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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Ⅳ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所有权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区别的,一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Ⅵ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还是交付的时间
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但有例外。参考法条如下。
《中华回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答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Ⅶ 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现实问题
王某向林某购买一台二手高级单反相机,双方约定,林某在将相机交给王某后,王某第二天即到银行将5000元转至林某的银行账户。当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后悔,感觉自己卖价过低,于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相机,遭到王某的拒绝,林某称,因为王某还未将钱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相机的所有权依然还归其所有,王某无权霸占自己的相机。但王某认为,就在林某将相机交给自己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王某无权索回相机。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王某与林某所争议的,无非是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究竟何时转移,到底是在相机交付时就转移,还是在买方将款项交付卖方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对于林某来说,在交付相机给王某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就从自己的手中转移至王某,就算王某还没将钱打入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权还未转移为由向王某索要相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Ⅷ 所有权转移时间
D,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那么就以约定时间为准。在甲方交付货物时虽然已经转移乙方占有,但所有权并为转移。
Ⅸ 建设单位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单位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在集体和国家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