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设备改造造成停产损失
⑴ 企业设备事故如何计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设备的维修费用和更换费用。
间接损失就是因设备故障导致利润入的减少,甚至违约的成本等。
⑵ 国家赔偿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内、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容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
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⑶ 由于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计算和赔偿的规定
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的为房余值,地余年;停产停业一般是协商,或按实际损失起诉,并未有相应的规定。
⑷ 企业发生停工损失如何核算
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户下设置“停工专损失”明细账属户,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办法,由开工期间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⑸ 企业停产损失费如何计算
拆迁企业用房时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如何计算?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 年 6 月 9 日 11:30 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 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是由原《条例》第 34 条修改而成的,原《条例》 第 34 条规定: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 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条例》 将“引起经济损失的”提法取消,适当补偿的标准由不同地区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和补偿方式进行了具 体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计算方法: (1)、以被拆迁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 屋,在产权调换的条件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 4.5‰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而江苏淮安则 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 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 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 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 1%的补偿。在郑州火车站西广场一期拆迁中,对非住宅 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期房安置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现房安置或货币补 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2%支付。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进行了区分。《南京市征 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 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 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该《办法》规定,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 8%的补偿;属于非营 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 5%补偿。 《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 1%/月给予补偿,生产 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 0.8%/月给予补偿,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 0.6%/月给予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 四川天全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天 ( 府发〔2006〕77 号)规定,停产停业补助费以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月计算。被拆迁房屋的使 用性质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使用性质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认同的性质为准。临街商业用房均不分区 段、不分结构按每月每平方米 12.00 元计算;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且证照地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相符的旅馆、茶楼并正常营业,缴纳完全部税费的不分区段,按每月每平方 米 5.00 元计算。上海则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400 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北京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经济损失的, 对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使用性质, 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0 元至 1500 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 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 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 前 3 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 8%。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 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 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 6 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期限为半年。 而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规定, 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 停业的,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 3 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 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 3 个月的补偿。 (4)、按照营业年限计算 内蒙古阿左旗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补偿费的金额按照拆迁公告发布之前 6 个月已纳 税税基的 20%的比例予以确定。合法经营期限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的,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已纳税 税基的 20%的 6 倍补偿;合法经营在 3 年(含 3 年)以内 1 年以上的,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平均每月已纳税 税基的 20%的 12 倍补偿;合法经营期在 3 年以上的,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平均每月已纳税税基的 20%的 24 倍补偿。另外,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变为经营性用房,因拆迁造成停业 的,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规定,拆迁非 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6)、据实补偿,协商确定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由被拆迁人提 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与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⑹ 设备事故怎么处理,如何计算损失
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要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的处理,以教育事故本人和其他职工,各级领导也应从中找出企业管理的不足之处,主动承担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设备事故按其发生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及维护修理不当等,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责任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质量事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自然事故。任何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设备事故的损失计算:
1、停产和修理时间的计算
停产时间:从设备损坏停产时起到修复投入使用时止。
修理时间:从动工修理起到全部修理完交付使用时止。
2、修理费用的计算
修理费用系指设备事故修理所花的费用,其计算方法为:
修理费(元)=修理材料费(元)+备件费(元)+工具辅材费(元)+工时费(元)
3、停产损失费用的计算
设备因事故停机,造成工厂生产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停产损失费(元)=停机时间(小时)×每小时生产成本费用×成本利润率
4、事故损失费用的计算
由于发生事故,迫使设备停产和修理而造成的费用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事故损失费(元)=停产损失费(元)+修理费(元)
设备事故是指工业企业设备(包括各类生产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仪器、电讯、动力、运输等设备或设施)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加强设备事故的管理,其目的是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度发生。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演,达到消灭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⑺ 企业出现的停工损失该如何界定及计算
第一,停工损失的界定。
停工,即停止工作,就制造业企业而言,是指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产品生产。
从时间方面看,有长期停工(如因季节停工)和临时停工(如因停水、停电等停工);
从范围方面看,有全面停工(如因自然灾害、停业整顿而停工)和局部停工(如因某一条生产线检修而停工);
从原因方面看,有计划内停工(如计划内大修理停工)和计划外停工(如因待料、机械故障停工);等等;
从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停工分为正常停工(计划内停工)和非正常停工(计划外停工)。
无论是哪一种停工,只要企业继续存在,停工产品以后还要继续生产,在停工期间都会发生一些必须或必要的支出。
损失,即损坏丧失,如物力、化学性质变化造成损坏,市场贬值、停工待料等造成价值丧失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损失是某一个体除出于费用或派给业主款以外出于边缘或偶发性交易以及出于一切其它交易和其它事项与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上述两项定义虽然表达不同,其含义大致是相同的。二者均指出了损失的本质是由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而导致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如一项支出的发生或资产的耗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一项资产遭受未能预料的损坏或盗窃等,都属于损失。
停工损失,即指因为停工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对“损失”的理解,企业停工并非都会带来损失,如季节性停工、计划内的大修理停工、技术改造及革新停工、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停工,属于正常停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可预见的活动,是为了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与未来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有关,因而不能界定为停工损失。而因为停电、停水、待料、机械故障、不可抗力造成机器大修等停工,属于非正常停工,其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均是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因而属于损失。因此,就制造业企业而言,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非正常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停工损失的计量。
从内容上看,这里所指的停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直接导致的各项支出。对这部分停工损失的计量,其标准与方法和费用的计量是类似的。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停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带来的、不易被立即察觉到的各项支出。如因停电、停水或机械故障导致当无法在规定期限履行合同而承担经济赔偿等。国内外目前在会计上所确认的停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其原因之一是对间接停工损失的计量非常困难,仍有待在会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⑻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回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答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
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⑼ 停工损失的核算
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停工期间内(非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对停工损失的归集,是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来进行核算的。企业发生停工时,应填列“停工报告单”,在报告单上写明停工的原因、时间和过失单位或个人等事项,经财会部门审核后的“停工报告单”就作为登记“停工损失明细账”借方各项费用的依据。通过登账停工损失都归集起来了。但由于企业发生停工的时间有长有短,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2)对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不满一个月,而下个月准备连续停工的,其停工损失本月可以不予结转,留到下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A、上月和本月累计仍然不满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基本生产─××产品”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B、上月和本月累计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3)应由当月产品负担的停工损失,应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停工损失”项目。
注意:属于季节性停工的,在停工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进行核算,而在“制造费用”账户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