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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哪些特种设备取消了

发布时间: 2021-02-17 07:41:15

❶ 《特种设备目录》(2014)为什么去掉了汽车起重机,原因是什么

新《目录》去年汽车起重机,主要是因为:
一是多头管理,增加汽车起重机产权版单位(个人)负担。公安系统车权管所对汽车起重机每年要年审,要交年检费,质检系统特检所也对汽车起重机进行年审,也收取检验费,增加了企业负担,还不只是经济方面的负担,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从大局出发,去掉了。
二是流动性强,也难管理。汽车起重机跨区作业、长途作业频繁,管理难度大,既然管不好,还不如不管。

❷ 特种设备许可证已经废除了吗

你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是没有废除的,只是部分要逐步调整。

是不可能废除的。

❸ 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❹ 2016年以后取消电梯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审批了吗

有可能,抄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正袭式的文件。

不过上层有这个想法了:
不再颁发电梯安装、改造许可,保留电梯制造、修理许可。
电梯安装、改造由原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承担;
电梯维保由原制造单位或电梯修理许可的单位承担。

❺ 特种设备目录2015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1、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是2014版,并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30日予以版公布施行。
2、根据《中华权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0日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共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十大种类,相比此前的目录,新目录设备定义和范围趋于合理,类别和品种进一步合并和减少,特种设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❻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以下八大类: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❼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取消了吗

你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没有全部取消,只是部分取消了,比如:《起重机专械制造属监督检验规则》就取消了,不再进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了,锅炉、压力容器等的监督检验照样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起重机械使用档案里面还有监督检验证明,我认为还是以现行的规定为准。

❽ 请问:没有在目录的特种设备(根据新特种设备名录2014年10月发布),操作人员是不是不需持证上岗。

按新目录执行,就不用持证上岗了。
请看: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应进行调整。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继续有效。新目录施行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
(二)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新目录,陆续调整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修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
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9日

❾ 特种设备目录清单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❿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都有哪些

你好,八大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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