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涉密设备如何定罪
㈠ 明知他人盗窃后索要保密费构成什么
构成敲抄诈勒索,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袭节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向司法机关高发他人犯罪行为为威胁,向他人索要保密费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构成敲诈勒索,而不论实际上有无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敲诈勒索行为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㈡ 单位员工将单位涉密图纸带岀原单位尚未使用应如何定罪
私自拿出单位涉密图纸虽然没使用,也属于盗窃行为了,虽未使用,到你的动机是盗窃,也已经带走了,
㈢ [刑事责任]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3)盗窃涉密设备如何定罪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㈣ 国家涉密场所被拍照、涉密设备被拍照请问违反哪条相关"涉密法规、规定"。急!
这个应该你们自己有一套保密管理制度的呀,很明确的制定了是否违反规定和惩罚措施,然后这个你没明确拍照是否经过审批,拍照的人是否是涉密人员,还有你们涉密场所应该有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产生连带责任。
㈤ 泄露国家核机密会怎么判刑
刑法和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
这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重要特征。一切国家秘密,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亿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我国历来重视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早在建国初期,前政务院于1950年2月就发布了《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1951年6月7日又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法规,从而确立了保守国家机密的基本制度。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修正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都要建立自己的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1978年1月中央军委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军事密条例》,1980年9月国防科委也制定了《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1988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从而不断建立和健全了国家的保密制度。
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为了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总是时刻在窥探我们国家的秘密,千方百计地侦察、刺探、盗窃和不惜代价地收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国防、外交、公安、司法、财政、金融、科技、文教卫生医疗等一切重要秘密。因此,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要教育每一个公民、特别是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的秘密,并同一切违反保密法规、侵犯保密制度的泄密行为斗争。这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前面已经讲到的几个法规中的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国家的机密,总的来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所规定的七个项目的内容,它包括了国家的内政外事的各个方面的秘密,诸如有关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军事防务、外交事务、内务以安、司法检察、财政经济、科学卫生、组织人事和其他政治、经济事务等方面不准公布、尚未颂的秘密事项,以及尚属保密之列的国家的机构、编制仓库、场所和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图表、书刊等。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各团体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机密程度分类,划分为“秘密”级、“机密”和“绝密”级三类。“秘密”级的只是一般机密,如果泄露了,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机密”级的是国家的重要机密,如果泄露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危害或重大损失,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绝密”级的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核心机密,需绝对保密,一旦泄露出去会使国家遭受特别严惩的危害或者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失。
所谓“泄露”国家重要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重要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论“泄露”秘密的行为方式是什么样的,都必须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才是“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行为。否则,如果是敌方或者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密,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不能据此追究主管、经管该项机密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保密法规和刑法规定,泄露国家要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例如,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或国家高速某项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研究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案件的情节时,应当注意区别那些虽属于泄密,但构不成犯罪的界限。例如,泄露的只是内部一般资料、材料、刊物或者其中的情况,不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其行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的;或者所泄露的虽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秘密,不仅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而且是国家重要机密但是其泄密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是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因而不能对行为人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这种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国家秘密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掌管或者知道的,因此泄露这些机密的,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国家秘密,并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4、在主观方面,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
从故意泄密而言,有的是追求某种犯罪目的而故意实施的;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知道得多,有亲朋好友相会时或在公共场所聊天时,故意泄露自己知道的秘密;也有些是为让亲朋好友知道某些秘密或者是在他人询问之下碍于情面,而把秘密说了出去或者把秘密文件、复制件给不应看的人看了,等等,从过失泄密而言,有的是由于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纪律,乱放秘密文件,甚至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以致被盗、遗失而造成泄密的;也有的在公共场所、家中、亲朋好友中或者工作中,疏忽大意,无意之中泄露了机密的,等等。过失泄密而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则往往是出乎当事人的预料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应当预见,但他没有预见到,也不是他所希望发生的,因而是过失。因过失而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亦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案件时,往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的,都应当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依照《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现在统一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㈥ 涉密场所被拍照、涉密设备被拍照请问违反哪条相关"涉密法规、规定"。急!
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㈦ 新保密法重规定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 新《保密法》中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㈨ 某市在销毁涉密器材时发现涉密文件该怎么处罚
涉密器材如果指的是涉密信息设备,那申请销毁的单位至少是在本单专位内部未进行信息消除属。
如何处罚取决于该单位涉密信息设备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是如何制定的,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出过如何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处罚,因为不违法只是违规,按照军工保密标准,此种情况需要扣除4分(三级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