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用食品加工盐如何适用法规
『壹』 与餐饮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07月20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2016年02月06日发布。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办法共由六章组成,每章若干条例,达到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的目的。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内容涉及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以及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7、《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9、《食品安全法》
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贰』 盐业部门可以将食品安全法作为执法依据吗
食品安全法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1、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2、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3、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4、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叁』 目前食品安全法对餐饮业食盐使用有何相关规定请大虾们指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肆』 工业盐做食盐销售按食品安全法如何处理
1、《抄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伍』 工业盐当食品盐用了在法律怎么判
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属,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陆』 求助有关生产饲料用盐方面的法律法规,谢谢
我查了好几个网站没有查到关生产饲料用盐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查到了我在告诉你。
『柒』 原盐加工食品犯法吗,请专家给回答下
原盐用于食品加工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原始的盐中除了含有基本的氯化钠(钠盐)外,还含回有答很多其他盐类物质,而你如果你没经过专业的过滤提纯,直接将原盐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话,首先你的食品就无法通过检测这关,而在无法通过检测这关的时候万一你在售卖食品的时候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那你的行为就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被查到还会被从重处罚
『捌』 工业用盐加工食品违法吗触犯什么法律。。处罚是什么/
已违反《食品抄安全法》,可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相关规定如下:
1、《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玖』 请问下食品加工使用未加碘食用盐合法吗
最近十年以来,围绕食用盐加碘、不加碘的争论,从庙堂到民间,一直在持续,近年来国家对盐业专营制度也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使用未经加碘的食用盐生产销售食品是否入刑,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直以来也是困扰相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疑惑。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由于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即构成犯罪既遂,本罪客观方面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是否实施了相应危害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行为构成要素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第9条的规定。本罪危害行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第二类为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三类为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1、未经加碘的食用盐是否是第一类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按照人们的普遍常识,结合食药监部门的管理要求,食用盐属于食品原料。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这里的食用盐含未经加碘的食用盐。因此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是第一类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未经加碘的食用盐是否是第三类中有毒、有害物质?笔者检索相关资料后,发现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并无统一规定。目前明确的主要有原劳动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6批)、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以及农业部公告(176、193、199、632、1519、1586号),未经加碘的食用盐并不在上述文件公布的目录中。……
受字数限制,以上参考来自中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