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工合同纠纷
Ⅰ 加工合同纠纷
且A以给付B工资,B无权留置定作物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版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权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Ⅱ 加工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吗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质,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买卖合同的定义】(引用文档:案例(133726)篇 实务指南(1)篇 专业文章(2)篇 案例评析(4)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买卖合同的内容】(引用文档:案例(576)篇)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标的物】(引用文档:案例(1938)篇 案例评析(3)篇)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2977)篇 专业文章(3)篇 案例评析(2)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承揽合同的定义】【法条提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长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长治市梦圣娜妇儿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典型案例
1.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
2.罗某与云南某机床厂破产管理人修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引用文档:法规(1)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35382)篇 实务指南(1)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7)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合同的主要条款】(引用文档:案例(743)篇)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3072)篇)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Ⅲ 加工合同纠纷发院开庭要原告提供与被告的流水干什么的
可能是需要提供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付款的相关证据。
Ⅳ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当产生复纠纷儿当事人有协商不成的时制候,诉讼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多个地点,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小好律师为您做出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何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国民事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下地点之一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被个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 综上所诉,有权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 1、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 3、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由此,您大概已经了解了当遭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时,应该向哪个法院主张己方的权益。但是小好律师提醒您,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别对照适用。
Ⅳ 如何判别加工合同纠纷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2、合同的主体受到限制,只能是法人。3、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其订立、履行的国家干预色彩较浓。4、合同具有要式性,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作为一个区分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一出台就得到了全国法院的广泛关注,但由于错误的归纳区分要素,导致了各地在理解适用上存在了极大的偏差。究其原因就在于未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内容、合同主要义务与合同性质的关联性等内在本质发掘合同性质的认定标准,而只是将两类合同的外部特征简单罗列即作为划分的依据。 误区一:人为的将合同完成的义务的过程替代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本身。将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虚化为工程过程,从而导致在理解中存在凡是合同最后产生的产品为不动产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性质;凡是合同最后产生的产品是动产的均可认定为承揽合同。 误区二:将建筑工程合同的主体作出人为限定,忽略了不在国家限制的大型建筑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工程的主体多样化的客观事实。 误区三:将建筑施工合同的外部特征夸大为区分合同性质的本质区别。不可否认,建筑施工行业受到行政监督、干预的力度的确较大,但是却不能以此区分承揽合同,因为众所周知,一些承揽合同同样受到较强的行政监督与干预,如特殊设备(锅炉、军需用品)的定作、特殊制品(金、银等稀有金属)的加工等。 误区四: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要式性要求认识不足,未充分考虑建筑工程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签订情况下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却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建筑工程合同情形排除在无效合同的三种情形之外,从鼓励经济交易的角度,宣布了无书面形式的建筑工程合同同样可以得到司法的认可。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与加工承揽纠纷如何区别界定的误区由来已久。在学理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建筑工程合同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两者无本质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工程合同有着显著的特征,已经摆脱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独立成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审判实践中对于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着眼点一般并不在实体审理中 ,而在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事关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由哪个法院取得管辖。由于在认定这两类合同纠纷的认识上存在着诸多模糊的地方,加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涉及的标的额较为巨大,受理法院往往倾向于采用长臂管辖的态度,故在该类案件的管辖确定上始终存在着众多误区。 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三个种类,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的种类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对于承揽合同的内容,则主要有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方面。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性质的批示中明确的规定,合同性质无法确定的,应当以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综合因素等考虑合同的性质。
望采纳
Ⅵ 定作合同纠纷中主张的是加工款吗
您好!不一定是加工款,这需要看具体纠纷内容。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是生活中关于承揽合同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
1、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把定作工作转托给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承揽人接受了定作人的委托,应当以亲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有约定,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没有按合同制作衣服
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后,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公司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一般有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所以对建设工程要求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Ⅶ 加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甲方理由不成立,合同是公司行为,已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没签字或者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乙方已按时交货,甲方已接货。
2、可起诉
Ⅷ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都应负哪些责任乙应该怎么做请高手指点迷津,谢谢!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的相关规定。
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1、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版决。
2、承揽合同是权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依法成立的加工承揽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均由约束力。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