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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来料加工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24 05:41:21

Ⅰ 来料加工需要在海关办理什么手续要备什么案

要工厂有进出口权,办理加工手册。
然后进口货物报进手册生产,完成后出口,手册核销。

Ⅱ 来料加工报关有什么要求

1、来料加工手册、台账

2、发票、箱单、加工合同

3、进出口经营权

其他流程跟一般贸易一样,具体业务可以咨询欣海报关

Ⅲ 怎样向海关办理对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分别订立专合同,对开信用证属,不动用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对外加工有关公司和加工单位的《应怎样向海关办理申请进出口权的一般程序商务,加工单位与外贸办理对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在海关补发《变更时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如果已.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 二、 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海关核准后,向经营者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在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若加工项目不需要从境外进口设备,也要向。

Ⅳ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需要办理什么备案手续

口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下,在料件进口(减税或免税)前,持经贸部门批准的进版口批文和“权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进料合同(协议),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进料后持“进料加工手册”、“进料加工进料合同(协议)”、“进料加工国内加工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领取“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按表中要求填列相关数据,然后交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经分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签发“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Ⅳ 来料加工出口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要求

来料加工的手续一定要掌握好时间的界限,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网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
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
三、手册在海关备案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 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 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以下是进口料件通关以后的操作
四、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一)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4.出口外汇核销单。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
(二)接受查验。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三)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按受放行。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五、到有关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单证要求为:
⑴来料加工登记
a、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进口料件报关单
d、来料加工合同
e、《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出口企业必须先到有关退税分局领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再按照实际进出口数据正式填写,盖企业公章后,带前述a-d四份单证一起交由退税分局办理。
以上单证必须是正本。应注意的是:在办理来料加工登记之前,货物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由海关在登记手册上登记出口数量并盖有验讫章。
⑵来料加工核销(退税局的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即必须在海关手册到期三个月之内向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单证要求为(以下均为复印件):
a、进出口报关单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来料加工合同
d、海关来料加工手册
e、外销发票
f、结汇水单
g、海关手册结案单或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结案联)
h、《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第二、第三联(正本)
如果出口企业办理逾期核销手续或来料加工进口料件转内销手续,除携带上述单证外,还须携带《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联(正本)。
六、来料加工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 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Ⅵ 我公司是个对外贸易公司,现想办理来料加工的贸易。请问要办哪些手续

先到当地的商务部门申请核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因为是贸易公司委专外加工,所以需属要提供已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印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送退税部门审核签章;
然后到海关办理手册和保证金台帐;
在第一笔进口料件前,应持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
1.进料加工合同复印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3.与国内承接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合同应注明是作价加工或委托加工)
4.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申请备案清单;
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然后正常进出口;
如果是有有生产经营范围的则不需要办理第二步.

Ⅶ 来料加工需要哪些报关材料

前期备案,正常进口、生产、出口,后期核销。备案时所需资料: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单耗报备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合同,加工指示书,生产能力证明,介绍信。如是代理办理还需要代理报关委托书。
进口原料时:进口提单,经授权的电子手册数据(料件第几项),发票,箱单,报关委托,如是法检货还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监管单证。
出口成品时:发票箱单,报关委托,核销单,经授权的电子手册数据(成品第几项,如果无纸化手册还要提前更改单耗申报状态),如是法检货物还需要出境货物通关单等监管单证。
手册核销时:核销报告,核销申请表,核销预录呈报表,进出口报关单全套正本,手册正本,如是代理核销还需报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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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如何办理来料加工手续

办理来料加工审批手续

办理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协议)审批手续

一、主办单位:加工科
二、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
1、福建省加工贸易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3、进口料件预录入呈报表一式二份;
4、单耗预录入呈报表一式二份;
5、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一式二份;
6、对外签订的对外加工装配有效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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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商首次来料加工装配手续

一、主办单位:加工科
二、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
1、外商公司的商业登记影印件;
2、外商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影印件;
3、外商公司委托书影印件;
4、外商回乡证或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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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内企业首次承担对外加工装配手续

一、主办单位:加工科
二、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2、有效的税务证明影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村料各1份。
注:首次承接加工装配的企业,须先由外经贸委与海关一同验厂。

Ⅸ 来料加工贸易申请程序

1/ 办理电子口岸。
2/ 商务厅备案。
3/ 海关开立账册。
4/ 进口/出口

每一项都有很多工作,第一次做建议委托报关员(有经验,服务态度好)来进行,防止出错。
一般开一个账册费用约1000元。

Ⅹ 来料加工报关程序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环节→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由海关抽查的)→结关放行→手册核销。
1.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手册,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条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队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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