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拨料怎么账务处理
❶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详细步骤是怎样的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委托加工物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分录怎么做
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予以反映。该科目用于归集版委托加工材料所发生的实权际成本,包括拨发的材料成本和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及加工费等。如果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还应分摊成本差异。为了简化账务处理,分摊的成本差异可按上期成本差异率计算。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等货品,应按实际成本结转至相应的存货账户。如果按计划成本计价,应同时结转由此发生的成本差异。加工完成后剩余未用的拨出材料应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转入相应的存货账户。“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的期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反映各种委托加工物资的详细资料。
1、发出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2、发生支付的运费、加工费等均计入委托加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3、加工完毕回来办理入库入续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❸ 关于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关于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版
贷:权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加工完毕收回时:
借:原材料(或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❹ 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办法是怎样的
一、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生消费税时按照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直接对外出售,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最终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❺ 委托加工材料帐务处理
呵呵 本公司就是加工企业,对于客户也只是一张加工费发票而已
包括我们发内给供应商容的加工素材也只是自己做统计,输出多少,加工完成返回多少,供应商欠交多少等等
做其他的太麻烦了,如委托加工物资还要对自己的素材估价等等,到时候还会有不良返回、重工、报废等其他因素使你的账不好做
❻ 外发材料委托加工账务处理方式,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委托加工物资—(受托公司)xx产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可以抵扣的)
贷:银行存款
❼ 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例」A企业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2007年5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
000元,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6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
80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①B企业(受托方)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7
000×17%=1
190(元)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51
950+7
000)÷(1-10%)=65
500(元)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65
500×10%=6
550(元)
借:应收账款
14
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190
——应交消费税
6
550
②A企业(委托方)账务处理为: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
950
贷:原材料
51
950
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6
550
贷:应付账款
14
740
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9
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
100
生产甲产品领用收回的加工物资: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59
100
贷:原材料
59
100
销售甲产品:
借:应收账款
4
44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800
000×17%)646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800
000×10%)3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80
000
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80
000-6
550)373
450
贷:银行存款
373
450
如果A企业5月25日收回委托加工的物资时,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计划成本为60
000元,则会计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
60
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900
委托加工物资
59
100
❽ 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仅供参考
拨付材料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2940
材料成本差异 60
贷:原材料 3000
支付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支付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收回材料
借:原材料 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040
材料成本差异 960
❾ 委托加工材料的会计分录
企业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时,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