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增加工程量怎么处理
『壹』 单位改造工程招投标完成正建设中,上级提出对工程建设的意见,增加了工程量,应该如何办,需再次招标吗
建设来过程中增加工源程量,可以对增加的工程量与承建单位进行协商,看承建单位是否有建设的意愿,如果协商成功,可以由承建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响应,上报响应的价格及对工期的影响,建设单位审核后确认建设。
『贰』 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发生变更,施工方工程量增加了,请问施工方如何处理,应如何处理
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签认有关文件,必要时附图纸等;签认后可计入进度款支付。
还要视项目具体情况,即看合同中对工程量变化是如何约定的
『叁』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对于该新增工程量的
具体应该视你的约定或具体招投标报价的情况而定。
首先确定设计变更的种类。计价规范规定: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你说的情况,应该首先确定组价。重新报价的话,按照投标报价的表格上报。确认后,列入结算中的签证工作量。
『肆』 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我方增加工程量,现在要我们搞个签证单,请问我该如何下手
既然说是弄签证单了,一般都是小活了
按着量 适当给自己提点报就得了呗 都这么干
『伍』 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工程量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该怎么处理
应依照施工合同中对增项的处理约定执行。
如无名确定应协调甲方,乙方做好洽商记录,必要时拍照存档。
『陆』 建筑工程增加工程量,是不是要增加工程进度预付款,如果是,甲方不增加,应该怎么办,
增加工程量均为变更补充或者范围变化,走变更程序,多数不设计进度预付
『柒』 建设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低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内9,建设工程招容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与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建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工程成本定价和有竞争力的价格。
逐步解决规范计价中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因素,彻底消除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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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12号法令的颁布和实施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颁布一些有关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投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标投标法律。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投标走向市场经济,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科学合理途径。
『捌』 关于原中标单位增加工程量的法规条例
一、《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
工程量的增加是否要调整中标单价,完全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或约定因工程变更就导致工程单价的调整的约定,如果双方针对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的事实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改变。
如果允许调整的话,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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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的分类,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类:
①直接费单价(也称工料单价)
直接费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和可进入直接费的调价确定。
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其中,这是国内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编制方式。
②部分费用单价(也称综合单价)
部分费用单价只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依综合单价计算公式确定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对应图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同工程实物量计价表,一般这部分费用属于非竞争性费用。
综合费用项目如脚手架工程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这部分费用属于竞争性费用。
国内的做法一般是: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预算编制方法套用定额及相应的调差文件计算,而竞争性费用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
③全费用单价(国际惯例)
工程量清单
全费用单价由直接费、非竞争性费用和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工程清单、措施费和暂定金额组成。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组成,措施费由各措施项目费组成:暂定金额即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工程变更和零星工程(计日工)。
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价合同,工程量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子目分项编制。对于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之说明界定。工作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
『玖』 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十怎么办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拾』 建筑工程中新增工程量人工费该怎么调整
人工费按报价里面的已有类型人工费调整。
比如说你新增的是墩柱砼浇筑,那么你的人工费就按前面报价里面的墩柱砼浇筑人工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