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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业务如何计算营业收入

发布时间: 2021-03-03 00:19:08

㈠ 来料加工业务进项税转出如何计算

有三种计算方法:

  1. 现行政策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2. 按产量法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3. 按成本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计算方法不同,导致计算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异较大。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附加值、重量、质量等合理选择计算方法。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在国内加工过程归集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加工、装配过程中耗用的辅助材料、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可按产品类型单独归集,加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一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加工、装配过程中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辅料,加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分摊的水、电、燃料等制造费用。

财务制度规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一般有六种:(一)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二)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三)机器工时比例法;(四)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比例法;(五)直接成本(材料、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比例法;(六)产成品产量比例法。

加工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为简化手续,对耗用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大多采用产成品产量比例法。这就导致了加工企业对来料加工业务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与账面归集的耗用国内辅助材料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出现较大差异。差异的原因在于:账面归集耗用国内辅助材料的成本是实际耗用成本,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的依据则是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与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来料加工业务因只有加工费收入,外商提供的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材料和国内采购没有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不构成收入主体,导致分摊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合理。

不同计算方法对进项税转出的影响

以××公司为例。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一般贸易及内销业务,2013年度总销售收入27826万元,其中来料加工免税收入6397万元。生产来料加工产品5733吨,应税产品产量为10081吨,总产量15814吨。来料加工免税业务不归集原材料成本,归集人工、水、电、辅助材料等成本为5548万元,应税产品生产成本为18112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约为10121万元),来料加工业务及应税产品总成本为23660万元。耗用的水、电、燃料、辅助材料等总金额为1719万元,其负担的年内各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92万元。

1.现行政策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于每月免税收入发生时计算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全年按年内各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合计292万元计算实际转出进项税额各月合计为68万元。

2.按产量法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按实际生产产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733.4÷15814.1×292≈106(万元),比企业按收入法确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出106-68=38(万元)。

3.按成本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每吨产品不含辅料的生产成本=10121÷10081≈1(万元);来料加工产品不含辅料的生产成本=1×5733=5733(万元);来料加工产品生产成本=5733+5548=11281(万元);应税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8112万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281÷(18112+11281)×292≈112(万元);企业少转金额=112-68=44(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按产量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6万元,按成本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12万元,相差6万元,基本一致,按现行增值税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为68万元。按产量法、成本法计算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比按收入法计算多转出38万元、44万元。

㈡ 来料加工业务能退税吗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财税2012 39号规定执行免税政策,因为是境外客户采购材料后专委托境内企业加工,实质属属于给境外客户提供加工服务,所以不退税。来料加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不是根据出口报关单FOB金额为依据,而是根据向客户收取的加工费为收入(财税2012 39号要求),虽然出口报关时是全额申报,但报关单上是分别体现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所以在确认收入时直接以报关单的加工费金额确认。操作来料加工业务,需要注意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如果是生产企业,直接自己加工并复出口,只需要申报增值税免税并确认收入即可;如果是外贸企业或是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则需要委托工厂进行加工,工厂收取加工费。支付给工厂的加工费是免税的,即工厂开具免税普票即可,委托企业取得加工费发票后次月申报期截止前,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给工厂免税申报使用,委托企业并在来料手册海关核销后的次年5月15号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若未办理的不得免税。

㈢ 来料加工的主营业务收入怎样确认

  1. 如果销售、建筑都属于单位的主营业务,也就是营业执照中主营范围内的。那版么,销售权和建筑发生的收入,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销售收入和工程收入。
    (1)销售业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2)工程业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收入
    (3)销售缴纳增值税;工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在月末提取。

  2. 如果销售属于单位的主营业务,那么,销售业务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如果建筑不属于主营业务,也就是营业执照中兼营范围内的项目,那么,建筑业务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㈣ 来料加工的纳税如何计算

按照加工费*增值税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㈤ 来料加工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5、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5)来料加工业务如何计算营业收入扩展阅读:

来料加工特点: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制成品交外商销售,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辅助材料、主件、配件和包装材料,成品交外商销售,但原材料进口与产品出口分别作价。外商除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外,还提供一些机器设备、工具、模具等,其价款一般从加工费中偿还。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贸易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掘人力资源,增加外汇收入,提高工业生产技术,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布置在劳动力或土地费用较低、交通方便且进出口贸易自由度较高的地区。

㈥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详细步骤是怎样的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委托加工物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㈦ 我们公司的业务是来料加工,财务做账时该如何做收入,就是说按照CNF价呢还是FOB价呢

商品成本+ 国内总费用+预期利润=FOB价
CNF=C&F是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的意思, 其实,CNF=FOB+运费.你们公回司是来料加工的答,那就要看运费是谁出的.问下老板,看下合同啊之类的.按常理是人家把货送过来,你们一般是算FOB

㈧ 怎样进行来料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

受托加工物资账抄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处理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发生相关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
结转
借:受托加工物资
贷:生产成本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受托加工物资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㈨ 来料加工企业的帐务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兴办了大批来料加工企业,它们在吸引外资、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此类企业尚无独立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处理有关财税事宜,企业核算不实、纳税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我们拟就此类企业的会计、税务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大部分辅料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一般都是由外商提供的,对于这部分资产不必进行会计核算,只要按时间先后登记进出口数量和结余量,作为备查账即可。另外,来料加工企业没有注册资金,也不用进行实收资本的核算。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相关的费用、工缴费收入、往来款等内容搞清楚就可以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㈩ 来料加工业务实际发生的加工费应当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 因为加工费应计入存货成本中。~~~我想

存货复成本虽然会转到营制业成本中,但是这个时间是不一致的。
正常的业务,存货成本,形成库存商品。只有在当期销售后,才会转到营业成本。
而来料加工业务,则特殊的,来料加工一般没存货的,就算有也是辅料,主料是对方提供的。
比如我给你一堆铁,你加工成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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