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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以什么计税

发布时间: 2021-03-03 07:05:27

① 委托加工物资的相关税费指的是什么税

委托加工物资的相关税费指的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回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物资。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委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② 委托加工物资 增值税

委托加工业来务是指由源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委托加工业务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因为对方只收取加工费,材料是你公司提供,你公司不存在支付材料款给加工方呀。所以它不会开含你公司提供材料的金额,不然你公司不是要多付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成本不包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含增值税。

③ 委托加工物资的委托方需要交纳增值税么谢谢!

1、委托加工中,不用向税务局交,但是支付受托方加工费时,增值税与加工费一起应支付给受托方。

2、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处理流程:发给外单位委托加工物资时,应桨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由“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3)委托加工物资以什么计税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④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处理

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

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拓展资料

举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⑤ 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值税怎么计算

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回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答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委托加工中,不用向税务局交,但是支付受托方加工费时,增值税与加工费一起应支付给受托方。
2.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而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其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即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而不能抵扣。
3.委托加工增值税税额=(材料费+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⑥ 关于计算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甲企业应支付给乙企业的消费税=40000/(1-5%)*5%=2105.26(元);

注:计算消费税应该用实际成本计算缴纳。

⑦ 委托加工物资发生的消费税怎么核算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⑧ 委托加工物资的费税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物资。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不论受托方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方的委托加工物资,而应当作为受托方销售自产物资处理。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物资;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物资;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物资。
之所以对委托加工物资规定严格的限定条件,这是因为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上述三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称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计税价格偏低,造成代收代缴消费税虚假现象,同时,受托方也 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因此,为了 明确纳税之责任,准确计算消费税税额,就必须掌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如何计算,这就需要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如果当月无销售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个月或最接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公
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即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金额)。
最后,在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就可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一批烟丝,发出原材料烟叶的实际成本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89,000元,烟丝加工完成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和消费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①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为250000元;②受托方当月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该如下计算:
按①计算:应纳消费税=250000×30%=75000元
按②计算;应纳消费税=(100000+89000)/(1-30%)×30%=81000元
消费税已经确定,接下来就需要对其进行核算。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
根据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用途不同,有以下两种业务处理方式。首先,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或视同销售,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按②的要求作相应业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81000
贷:银行存款 81000
其中:视同销售是指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其次,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已税珠宝玉石(受托加工或翻新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应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除外,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按②的要求作相应业务处理: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1000
贷:银行存款 81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物资。所以,在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核算时,特别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准确计算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这样才能给外界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便于信息的使用者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有利于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迅速发展。

⑨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怎么做账

委托加工消费税税额=(材料费+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其中委托加工的运杂费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支付消费税时

(1)若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若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9)委托加工物资以什么计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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