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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食品加工企业

发布时间: 2021-01-28 21:15:14

⑴ 如何提升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构造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解决就业压力、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优劣,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对此,就部分中小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从企业的标准化、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特种设备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调研和探讨,从而探寻在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质量管理发展滞后

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从小家庭作坊转变而来的,经营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质量管理在很多企业中未能得到高度重视,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还处于初期阶段。比如,有些中小型企业对原材料无自检能力,只能靠供货方的“质检单”,至于原料是否与所附的“质检单”一致,根本无法核实。对于第三方的公正检验,企业则认为耗时耗力,增加成本。从而造成产品合格率低反而既增加了成本,又降低了市场竞争能力。

2、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企业经营是为了创造利润,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部分企业无检验室及检验人员,有检验室的企业不开展检验工作,不能保障所出厂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个别企业为了及时供货、满足客户,对存在瑕疵的、甚至不合格的产品随意放行,可见个别中小企业对质量问题认识欠缺之一斑。“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某些企业只是一句空话。企业主受自身思想、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严重,只重眼前利益,质量管理意识淡薄直接导致了降低质量和利润下降的恶性循环。

3、质量管理意识落后

从具体情况看,大部分中小企业都设有企业内部检验室,配备了必要的检测设备,但很多设备使用率极低,大部分都处于“冬眠”状态。设备的购置就是为了发证考核的需要,一旦过关就束之高阁。很多企业暴露出一种思想:“产品每批都要自检,还要搞好各种记录,这些都是大企业的事情,不如将这些精力投入到生产一线见效快。”中小企业因为大都是个体私企,具有决策灵活机动,市场反应快的优势,但其负面效应就是由于缺乏约束,一味迎合市场,却忽视了内部质量管理。很多企业形式主义严重,比如,个别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目的是为了招标销售,提高知名度。然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不按ISO9000标准执行,这就使之陷入“温水煮靑蛙”的陷阱。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关键点,都得不到很好的质量管理控制,既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也失去了企业的诚信和把握市场的良机。

4、质量标准存在误区

很多企业认为:顾客需要就是标准,生产的产品再好,没有人购买也是废品。这一观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的巨大影响力,但却混淆了市场需要和质量标准的概念。片面认为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就可以不执行产品标准,造成“有标不依,无标生产”的局面。一些中小企业总是跟在别人后面,简单重复和模仿,缺乏创新。还有一些小型生产企业,采取买样拆解,“照葫芦画瓢”的方式组织生产,技术含量极低,受市场冲击极大。缺乏标准的自主创新。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主对标准为何物都是一知半解,讲起标准执行情况更是不知所云,对无标生产也是不以为然。

二、中小企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质量控制能力差,不能实施有效管理

突出的表现形式为,质量观念淡薄,认识不全面,以为低成本、快产出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产量第一、质量第二,质量管理上功夫下的浅,控制质量水平低,用简单的包退、包换解决质量缺陷的问题。此外,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文化基础较差、素质较低,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这也直接导致质量管理渠道不畅通,形成“中梗阻”,管理失效。

2、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

所谓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为保证产品质量或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活动,它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加强从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予制度化、标准化,成为企业内部质量工作的要求和活动程序。是企业为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满足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的要求,对外建立的质量体系。

部分企业产品比较简单,直接采用设计图样组织生产,技术含量较低,没有质量管理控制记录,缺少制度、规程制约,质量控制简单,另外,企业主对质量体系理解的巨大差异,也是导致体系无法运行的重要原因。有组织,有目标的质量培训和指导迫在眉睫。

3、自检能力差,硬件投入严重不足

很多企业不能实现自检的是因为,没有检测或实验设备,或设备的量程或精度达不到检测、实验的要求,这无疑是质量管理的软肋。更重要的是企业采用标准低品,不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即使拥有检验检测设备和采用相对较高标准的企业,对运用检验检测把控产品质量的忽视程度也非常严重,使得设备和标准成为了“壮门面”的“摆设”,即便检验也是多少局限于外观、外型尺寸,甚至检验检测设备无人能够正确操作。再有就是只重出厂把关,忽略过程控制,往往一个工序的瑕疵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整个产品的报废,反而使成本大大增加。

三、提高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思路和对策

1、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引导和培训

首先,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进厂原料符合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百分之百合格,符合标准,符合安全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链要以更严格的标准、更负责的态度来要求,生产出让大家放心的产品,这既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也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第二,质量管理需要好的环境支持。没有人能相信一个不注重质量、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能生产出好的产品,建立强烈的责任管理机制和员工素质的普遍提高是质量管理的坚实基础。

第三,注重培训必不可少。对员工进行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把培训作为职工的福利而不是负担。提高生产技能及质量意识,质量观念深入人心。制定系统、全面的培训计划,对员工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循序渐进,有的放矢,破解中小企业员工素质偏低的难题。

2、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目前一些中小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模糊认识,加强引导,真正发挥标准的规则作用,通过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标准化” 过程实现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

“得标准者得天下”,把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只有掌握了标准的话语权,才能占得先机,拔得头筹,利于不败之地。一是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未来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发展重点,为企业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起到引领作用。二是主动争夺“话语权”,积极开展参与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区域性产品上更要,掌握该领域地方、行业乃至国家标准制定的主导权。三是积极开展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标准化工作与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培养标准化方面的领军人才,提高我市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3、结合实际,建立起适合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

作为一个卓越的质量管理方式,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已经被实践证实其先进性,但在执行中却是良莠不齐。甚至流于形式、“两层皮”。这不仅不能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反而成为一种负担。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是一味模仿别人的管理模式。只有建立起与自身情况相符的质量管理模式,做到为我所用,从大量的质量信息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从质量的提高中获得效益。

对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的中小企业,鼓励其积极按体系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种程序,做到持续改进。对于那些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参照成功的模式求建立起适合自己的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融入企业整体管理之中,与其它管理手段有机结合,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高效和实效。没有能力通过ISO9000认证的,不必强求,重在简单实用、切合实际。

质量改进是没有止境的,它是一次旅程,而非目的地。运用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处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管理方法,形成提高与改进的良性循环

4、严格过程控制,努力提高质量保证能力

质量管理中检验是基础,过程控制是核心。过程控制贯穿于生产和技术的全过程,它包括了产品的设计过程控制、制造过程的控制和使用过程的控制。其中,制造过程是产品形成的直接过程,对于大多数没有设计能力的中小企业至关重要。产品合格与否直接取决于对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造成不合格品的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不合格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未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

另外,原材料及外协件的质量,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建立一整套的自检和委托检验体系是打破凭关系进货,靠经验判别的不二法门。只有科学的检验和判定,才能规避人为失误带来的风险。

5、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近几年,各地中小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产品多种多样,特色产品已形成区域化、行业化、规模化生产。所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事前提示,从企业成立之初,就把涉及质量管理的信息以《提示卡》的形式,一次性告知,使企业心中有数;二是事中督促,通过《承诺书》、《质量记录》等形式对企业质量活动进行约束;三是事后督查,通过巡查员、协管员、信息员监督的合力,对企业行为全面掌控。针对小作坊,小、散、乱的特点,将其集中在一起,统一管理,建立了质量放心园区,全过程管控,发挥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合力。

6、加强宏观管理,建立灵活便捷的质量控制平台

当今社会发展速度一日千里,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大型企业相继倾覆,中小企业面临的处境可想而知。改变中小企业在质量竞争中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承担信息交换、微观检测和宏观监管三项职能。

首先,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反馈在内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信息总平台,有专人收集、汇总、归纳、分析质量信息,在分门别类的与各行业的子平台对接,使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质量信息为所有企业共享。

第二,加强微观质量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在检验检测资源优势,推广进厂检验、环节控制、出厂检验、型式试验,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将检验检测资源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也可以鼓励企业互助合作,在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实验室,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和回报。

第三,用科学的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及时发布质量信息和监测预警,变事后检验为事前技术服务;二是开展质量调查和竞争力指数测评,编写质量状况白皮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对人为质量安全事件严厉查处,维护合法经验者权益。四是,建立“质量管理市长奖”,对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进步和提高的给予经济上的奖励,政策上的支持,特别是荣誉上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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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就是要让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和社会。这四个部门之版间发挥各自优势,权取长补短,以最大的合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服务。措施如下: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⑶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从哪些方面检查

一般从原料入厂开始监控。
以饮料生产企业来说,如生产易拉罐灌装饮料。回
1.原料入厂检查
2.易拉答罐入厂检查
3.检查仓储
4.水处理(达到使用标准)
5.水加热
6.配方
7.过滤
8.冷却
9.脱气
10.高温短时杀菌
11.成本暂存
12.空罐准备与清洗
13.灌装
14.预封口
15.液位检测
16.常压连续杀菌
17.真空检测
18.表面烘干
19.喷码,装箱
20.成品接收入库

每一步都有更为细致的划分,比如水处理,在设备正式使用前,在水处理工序各个设备出水口取样,检验水质。每天检验一次贮水灌水质。至于如何检验,怎么检验。这是一个很大,很系统的东西,没办法一下子讲完。

⑷ 如何对食品进行有效的追溯和监管

农业部日前已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积累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题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小编认为,生鲜农产品的标准化,可监管可追溯是国内农产品销售发展的一道门槛,明确追溯要求,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无疑是给我们广大消费者一个定心丸,农场种的安心,消费者吃的放心。

⑸ 食药监管局怎样帮扶食品生产企业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效能为核心,以构建社会共治体系为目标,全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监管网络完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整体提升。

二、具体内容和任务
(一)划分网格
1、一级网格
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管理范围为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具体负责三级网格建设及日常监管的组织工作。

2、二级网格
县(市、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或由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领导。

3、三级网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村(居)委会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设立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接受县、乡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二)配备人员
一级网格中,县(市、区)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网格化建设工作,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网格化创建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人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级监管网格的建立和运行。

二级网格中,乡镇(街道)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置进入每个二级网格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机构改革未到位地区,县级质监、工商部门要指派相应人员进入二级网格)。农业、畜牧、林业、商务、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二级网格监管工作需要,将行政执法人员配置进入二级网格。各部门配置在各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接受各乡镇(街道)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三级网格中,乡镇(街道)明确1名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确定1-2名村(社区)干部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

各级网格要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动员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进入相应网格,实现包村(社区)干部、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公安干警、食品药品安全协管人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 “六员联防”。

(三)明确责任
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所有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使用单位(含市级管理、部门管理的单位),依法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1、县(市、区)政府为一级网格单元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人履职情况;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二级网格单元的责任主体,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履行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承担监督检查、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处理投诉举报、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任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辖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使用单位监管档案,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根据上级抽验计划开展采样送检;利用快速检测技术对有关食品药品进行现场筛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及时按规定上报;及时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并报告;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

3、村(居)委会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使用单位开展定期巡查、协助执法、隐患排查、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网格,协助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台账,填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四)完善机制
1、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信息互通、宣教培训等工作制度,重点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和信息报告、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制度。

2、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台账。市级牵头,逐级配合,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各级网格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发动,落实“六员联防”等群防群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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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食品企业,我们应该怎么样把关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 “必备条件 ”),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编辑本段]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编辑本段]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第三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编辑本段]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第三十九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第四十四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编辑本段]第七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第五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编辑本段]第八章罚则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七条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编辑本段]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八条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⑺ 食品生产监督所怎样进行监管,具体流程

”食品生产监督所“这是什么部门?没听说过啊。

⑻ 如何投诉未进行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备案不收费,不要怕麻烦。另外产品标签标注的时候要标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⑼ 如何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需要如下做:
一、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加大回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答。
三、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改调查,建立食品企业质量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⑽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

范道丽 司玲玲(周口市西华县技术监督局,河南西华466000) 中图分类号院X92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3-0992(2011)02-0016-01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明确工作目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责任,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采取有利措施,科学、依法监管。要通过持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食品产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得出的经验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原有监管模式。。“苏丹红”、“三聚氰胺”之所以泛滥成灾,与我们的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假如能及早发现“苏丹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以致对人体造成危害,就可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从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进行处罚、处置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建立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监管体系上来。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科学监管,关口前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块状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大力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技术能力。通过对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实施风险安全预测预报,做到对质量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及时预防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把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积极突出政府主导地位 食品安全是打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质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食品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进展情况,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将食品由监管整治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转。 四、加大对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监管的执行与落实。 随着食品生产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和新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一些新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尚未经过足够的、科学的跟踪测试,再加上食品制假手段呈现多样化、高科技化发展趋势,这些都使得食品安全检测和执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在此之前,不妨率先加大对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进修力度,不断增加对高精尖专业检测设备采购和应用的投入,人才培养和设备投入先行一步,方能未雨绸缪,既防患未然,也不至于限于被动,在原有检验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领域里多年存在的各种隐患降到最低,以切实有效的手段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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