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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增加工程项目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2-01 23:05:55

㈠ 业主在对施工合同管理中,怎样处理工程新增和变更项目

首先要把原合同吃透。请教专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律师。然后才能划分出哪内些部分是容可以无代价进行变更的。多数情况下,在没有实际产生成本增加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是可以商量着进行变更的。即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补充协议。
新增项目是由于设计考虑不周或者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项目,而变更项目是设计没有考虑周全或者业主的设计意图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因此,新增项目肯定是要新增费用的,而变更项目是对费用进行调整的,调整的结果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

变更索赔是由于发生设计变更而造成施工企业原来的施工计划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原来的订货需要退货等损失的索赔,这种索赔可能是由于新增项目引起,也可能是由于变更项目引起,还可能是由于其他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引起!

㈡ 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十怎么办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㈢ 工程内部新增子项目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工程内部抄新增子项目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需要看属于不属于重新招标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㈣ 亲爱的广大朋友们,请问“合同内增加工程量”、“合同内增加项目”是什么意思呢

在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施工方增加工程量,这个新增加的工作也需要付费,但在签合同时不能准确确定,所以只好在合同中简单约定。

㈤ 我承建一个工程,写了合同另外我要增加工程量进去,请问补充协议应该怎么写。

您问我承建一个工程,写了合同另外我要增加工程量进去,请问补充协议应该怎么写?版
答:您写的合权同尽量不要写“工程量的数量”,因为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会由变化的,如果合同写了,完工时就容易出现矛盾,最好就是按照通俗的合同写,例如:
1、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
3、结算办法(执行定额或一次包死)
4、工程价款
5、付款办法
6、违约处罚办法。就行了

㈥ 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增加项目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建设方不认可怎么办

日工中实际发生的增加项目,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建设方不承认怎么办?可以不承认

㈦ “合同内增加工程量”、“合同内增加项目”是什么意思呢

1、增复加工程量:合同中已有项制目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一般是执行原有单价。
2、增加项目: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因为设计变更或原清单漏项等原因,一般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执行,或第三方审计参照相应定额双方协商确定增加项目的单价。

㈧ 工程实施过程中又增加的单位工程项目怎么结算

看工程合同中对增项的约定。一般来说增项的金额比例较小可以按增项变更处理,结算时合并到主合同中就可以;如果金额比例较大的话应该签订补充合同

㈨ 合同外新增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在工程实践当中,合同外增加项目有别于合同范围内增加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新增项目中包含两大块,一是合同内新增项目;二是合同外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究竟是属于合同内的或是合同外,要分析新增项目是否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即依新增项目的属性而定。如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不管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出该项目及工程量是否有增加,它都属于合同内项目;如超出原合同工程范围,应属于合同外项目。如果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一旦发生纠纷,那么是否纳入到仲裁范围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前提下)?案例解读: 2005年,广州某工程公司与某酒店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改造广州市xx东路503-505号的旧危房作酒店使用,具体工程范围包括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公司按照酒店的要求编制了预算表,详细列明了改造的工程范围及造价,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应酒店的要求,工程公司又陆续实施了预算表中未列明的钢结构楼梯、化粪池工程。其后双方因造价产生纠纷,工程公司遂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对合同范围内及合同外新增的钢结构楼梯、化粪池工程造价均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及《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以双方未就合同外新增加项目约定仲裁为由,仅就合同范围内的争议予以裁决,对合同外新增项目不予受理。不得已,工程公司找到笔者,将合同外新增项目的争议提交当地法院,才最终了结此案。 上述案例说明,仲裁体现了严格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对争议事项无仲裁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又未补充约定的,仲裁委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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