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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企业适用什么的成本法

发布时间: 2021-02-04 22:39:19

① 如今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采用什么方法

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一、中小企业的管理特点决定其适用简易的成本核算方法

中小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管理(含财务人员)较少的企业,组织体系通常利用垂直式管理体系,管理跨度较小。中小型企业因数量众多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由于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完整,不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

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

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

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经常失真;

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说到这,是否有人会说,那还能核算准,核算不准核算又有何意义?我也有这要样的疑问,也正是如此才更想通过介绍这样一种简单的方法以期能对中小企业成本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同时决定了他们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而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

无论什么工业企业,无论什么生产类型的产品,也不论管理要求如何,最终都必须按照产品品种算出产品成本。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是产品成本计算最一般、最起码的要求,品种法是最基本的成本计算方法。若有需要或管理上是按订单生产,可使用分批法。
同时因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待查措词)不向公共部门报送报表,所执行的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是参照税法规定的一种四不像的尽量能起到一些避税效果的会计政策。这在本文所要介绍的核算方法上也能体现出来。

三、相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思路

1.不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科目,将其合并为一个生产成本科目,不按产品设明细帐,直接设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电力(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大项费用进行归集。因为一般中小企业经营范围有限,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除了主要原材料能归属到具体产品外,其它项目并不能归属到具体产品,核算到产品没有实际意义。但当所用原料及所产产品区别较大,可以按产品设明细帐;也可不设,而用成本核算表代替,即所谓的以表代帐。

2.因中小企业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制造费用科目不按车间设明细帐,直接设机物料、修理费、折旧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车间费用进行归集。同时因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多参加生产管理,对这种由管理人员参与且发生不会太多、金额不会太大的与生产有关的差旅费、办公费没必要再设制造费用-办公旨同。差旅费什么的二类科目。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月底不先进行分配,而是转到生产成本科目后统一分配。

3.原材料范围。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只把产品构成比例较大的几种做为原材料,这样即能减少工作量,又因非主要原材料提前进入了成本,可起到一点避税作用。

4.对车间月末已领未用的原材料,酌情处理:若价值较低,归入当月即可;若价值较高,算入下月(假退料)。

5.废品损失只在管理上做处理,不单独做成本核算。

6.若管理上或生产工艺上非常有必要,设自制半成品科目。否则不设。

7.不设在产品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月末余额即为其成本(分配方法见下)。

8.不设低值易耗品科目,直接记入制造费用---机物料或修理费明细科目,同时设备查帐以备管理需要;若需要设,亦采用一次摊销法,入帐同时即进行分配。

9.关于折旧,建议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算,可省去纳税调整的辛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再参考财务制度的规定。

10.对于在产品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小且数量众多的存货建议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每月实际消耗量。

四、日常工作及成本资料的取得

(一)、日常

1、成本计算离不开仓库和车间等单据的传递、归集、整理等,这就需要企业起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库房管理制度,生产

2、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入库单等资料要及时转交会计部门。

3、.日常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费用归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

(二)月底

1.计提折旧,结转制造费用科目到生产成本科目。

2.取得原材料库月报表,先比对已入财务帐原材料与库房所报购入数量是否有出入,若有应属发票未到者,要估价入帐。原材料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

3.取得工资相关资料,计提工资及福利费。

4.由生产车间相关部门提供各工序在产品数量及完工程度。

五、成本费用分配方法

(一)、原则:

1.分配方法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要能体现受益原则。

2.分配标准的选择原则强调所选择的标准与待分配的费用之间有一定联系,并且容易取得。

3.能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记入,分不清的按一定标准记入。

(二)、

1、能直接归属到某产品的原材料等大项费用直接归入相应产品。

2、其它成本费用一律采用产值比例法分配,即按各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产品按约当产量计算产值参与分配。

六、个人对此法的评价

1.核算基本准确,能满足成本分析的需要,但不够精确。

2.产品约当产量估计不够准确,这也是成本核算中的通病,没法。

3.产值比例法未见哪本会计著作上有记载,感觉没有理论依据,适用范围也不太广,主要适用于已做过详细成本核算、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企业。不过我认为其有一定的科学性,虽然其同工时比例法、工资比例法、材料比例法原理不一样,效果却相近。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常性停工与非正常停工

2.委托加工问题(互相多重委托)

3.生产研发耗用问题

4.试生产阶段无产品产出耗用问题

八、成本核算的几个相关问题

1、成本会计最核心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各个关键的作业,了解车间最新的生产情况,月底通过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将财务与业务结合,及时地分析每个月的成本波动,坐在办公室每天进行核算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成本核算不只是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事情,而是全部门、全员共同的事情。一是成本核算需要生产车间、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多部门的配合;二是计算出的成本是否合理,不但需要财务部门的自我评价和时间的验证,还需要生产、技术等部门的评价,让生产等部门对自己计算出的结果做个论证等,是有必要的。有时仅*财务部门自己检查有时难以发现问题的。(注意:实际中,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的角度或指标多有不同,这好许是易产生差异的原因)

3、成本会计实务可以接受成本会计理论的指引,但要突破相关理论的束缚,不要局限在成本会计理论的框框里面,最好的成本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就是最贴近企业生产流程的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反映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特点都有其特殊性,公司的管理层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关注点,所以在确定整体思路的前提下,成本核算体系要有一定的可变性,关键的要在成本理论的指导下解决管理层关心的问题,将业务和财务相结合。

4、正如中国会计视野网友qiqiaoao所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是重损益而轻资产,即对期间损益作了大量详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对资产价值及生产成本的计量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可是资产最终会通过折旧、摊销、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期间费用,现在的资产价值即是今后的期间费用的来源和依据,在我国的成文法中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税法既然没有对相关的资产计量作禁止或限制性规定,那么会计功夫的深浅就会决定今后期间费用的多少,而会计本身就是介于艺术和科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它离不开估计、判断并由此衍生出了令人眼花的会计魔术,这为企业纳税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现行税法重损益而轻资产计量的做法无异于开门闭窗。这也为在成本核算这方面提供了足够的筹划空间。

5、电算化对成本核算的促进

1、成本会计最核心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各个关键的作业,了解车间最新的生产情况,月底通过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将财务与业务结合,及时地分析每个月的成本波动,坐在办公室每天进行核算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成本核算不只是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事情,而是全部门、全员共同的事情。一是成本核算需要生产车间、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多部门的配合;二是计算出的成本是否合理,不但需要财务部门的自我评价和时间的验证,还需要生产、技术等部门的评价,让生产等部门对自己计算出的结果做个论证等,是有必要的。有时仅*财务部门自己检查有时难以发现问题的。(注意:实际中,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的角度或指标多有不同,这好许是易产生差异的原因)

3、成本会计实务可以接受成本会计理论的指引,但要突破相关理论的束缚,不要局限在成本会计理论的框框里面,最好的成本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就是最贴近企业生产流程的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反映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特点都有其特殊性,公司的管理层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关注点,所以在确定整体思路的前提下,成本核算体系要有一定的可变性,关键的要在成本理论的指导下解决管理层关心的问题,将业务和财务相结合。

② 标准成本法适用于哪种企业,平均成本法适用于哪种企业

标准成本适应于标准件生产的工业企业,
平均成本适应于订制性产品的生产企业

③ 食品加工企业采用什么成本核算比较合理

实际成本法啊。
如果不会,可以去望上查询成本会计学
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

④ 对于生产型企业,用哪种成本核算方法比较适合

“定额法”和“标准成本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成本计算方法。必须与成本计版算的基本方法—权—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结合应用。 定额法实质上是成本控制方法在成本计算中的体现。它先以现行定额乘计划单价得出定额成本,再加上差异,以求出实际成本。 标准成本法与定额法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也是一种目标成本。所不同的是,它以“标准成本”(即一种事先预定的成本)为真实成本,而把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差异视作非正常因素直接冲减当期损益。故我国不鼓励采用这种方法。它在上世纪50年代以后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这对会计的素质是个考验,呵呵) 回到你的问题上,生产型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类型(即量大还是量小),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为主的成本计算基本方法,辅以分类法、定额法等辅助方法。

⑤ 采用实际成本法适用于什么样的单位

这句话是错误的。 1、实际成本法核算:适用于不存在成本差异的计算和材回料收发业答务较少的企业。 2、计划成本法:适用于材料收发业务较多的企业,主要是为了简化核算,减少核算工作量。由于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所以在计划成本下会存在成本差异。

⑥ 产品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适用范围是什么

  • 这个复问题一般教科书都会有标准制答案即产品成本计算的三种基本方法包括: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

  • 具体方法的适用范围:

(1)品种法:品种法是指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步骤、大量生产的企业,如发电、供水、采掘等企业。

(2)分批法:分批法是指以产品的批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如造船、重型机器制造、精密仪器制造等。

(3)分步法:分步法是指按照生产过程中各个加工步骤(分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各步骤半成品和最后产成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大量大批、多步骤生产的企业,如冶金、纺织、机械制造等。

⑦ 什么叫标准成本法适用那些行业

标准成复本法,是指以预先制定的标制准成本为基础,用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核算和分析成本差异的一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也是加强成本控制、评价经济业绩的一种成本控制制度。它的核心是按标准成本记录和反映产品成本的形成过程和结果,并借以实现对成本的控制。
标准成本法适用于产品品种较少的大批量生产企业,而对于单件、批量小和试制性生产的企业比较少用。

⑧ 成本法是什么适用什么范围

成本抄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袭通常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适用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⑨ 什么是成本法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通常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适用企业持有的能够专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属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⑩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适用下列情形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况,如: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来判定: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企业对甲企业投资,投股比例为40%,B企业也对甲企业投资,持股比例为20%,假定B公司在甲公司的权益全权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等于A公司控制了甲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因此A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例如:A企业对B企业投资,投股比例为40%。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例如:A、B、C、D公司共同出资成立E公司,合同A、B、C、D四个股东任何一个股东不能单独作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是由A、B、C、D四个公司共同控制的,则E公司就称为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考试大为你加油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投资企业在当前情况下,根据已持有股份及现行可实施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有能力对另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不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在考虑现行被投资单位发行在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时,不应考虑企业管理层对潜在表决权的持有意图及企业在转换潜在表决权时的财务承受能力,但应注重潜在表决权的经济实质。 (3)考虑现行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在转换为实际表决权后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考虑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4)考虑现行可执行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为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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