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如何界定
① 委托加工是什么意思及用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专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属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该项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实质为生产产品过程,没有发生加工劳务,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因此,不能分别开具加工和销售材料发票。
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定,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定受托加工货物是否按劳务征税时,应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② 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专 “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属和“两头在外” 三种形式。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③ 有委托生产这种提法吗工业企业委托外单位生产加工至产成品后收回。这种业务,税法会计工商中有没有界定
委托加工物品如果是加工完成后直接销售的,不交增值税。回来后又再加工的要交增值税,但可以用加工时交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④ 怎么样算是委托加工
不算
如果是委托加工,那么应该是B提供给A材料,A加工后收取加工费
在这个例子中,有单独的销售合同,也就是A有权购买后做其他用途,或者加工后不买给B,B也有权向别的单位购买,这就不是委托加工了
⑤ 什么是税法中的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委托加工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委托加工物资通过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1.拨付委托加工物资
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将物资的实际成本由“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转人“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应负担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里加工费的支付分两种情况:
第一: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对方支付的加工费中不含增值税,则:
应纳增值税额=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第二:加工企业是小规摸纳税人时,其对方支付的加工费中含增值税,则:
应纳增值税额=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交纳的消费税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锐清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
加工完成验收人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⑥ 会计的问题:委托加工业务
一般来说,存货的管理,需要有两套账,一是仓库的实物账,二是财务的明细账回
平时出入库答,用仓库入、出库单据登记在仓库的实物账上,只填数量,不管单价、金额
月末根据仓库单据汇总,结合仓库账的进销存月结报表,分别计算入库成本和出库成本,再制作记账凭证(分录)据以登记到财务的明细账上。
所以,分录:借 委托加工物资-XXX 贷 原材料-XXX,可在月末成本出来后再做。
⑦ 关于来料加工委托制造业务如何确认存货的疑问
验收入库后存货的入账价值,只包括加工发生的成本。
⑧ 委托加工的业务须知
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分录:
1、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毕收回时: 借:原材料(或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变通的反映企业的库存,但这个流程是不完整的。因为:
1、不能真实反映委外发出的企业材料成本,
2、不能单独核算加工费用,
3、不能明确反映委外加工的合作关系。 一、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有证是指食品生产许可证):
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应为同一字号。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四、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填写《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初审;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市局;
5、市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尽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义务时,也要注意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托某个体经营者加工黄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吨,每吨单位税额是240元。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20×240=4800元
2.外购委托加工材料:当委托方外购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时,要向供货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此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3.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纳税人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如果由运输单位负责运送,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费: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如能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由委托方补税。委托方补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额计税;
(2)如果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应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补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⑨ 委托加工业务
是委托加工业务,材料是由对方提供,你们只收取加工费,所以,增值回税只针对加工费部分征答收。假定你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1.17*17%=290.60如果你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0/1.03*3%=58.251、收到委托方发过来的材料可以核算,也可以不核算,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清楚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原材料(领用本厂的辅助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⑩ 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如何处理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特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湎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份。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收――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