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如何区分加工劳务与服务
① 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应税劳务主要指以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需要交纳的回税务,而应税服务主要答指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附加成本所产生的税务。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② 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建筑安装劳务
【问题】 如何区分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与营业税中的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如新建A化工企业,约定工程方B(工程方B有建筑安装资质,同时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加工、修理修配营业范围)负责总采购材料及设备,并用采购的材料加工机器设备、铺设管道线缆并同时安装外购成套机器设备,在整个工程中怎样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劳务?辅助材料如果不能明确使用项目,B公司怎样进行增值税抵扣?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不符合分别核算的情况,因为施工方公司虽然也同时具有增值税纳税资格与建筑资质但实际所销售的为外购货物并非是企业自产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因而,应按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视企业主业看是全部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 是营改增的企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 弄不明白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有什么区别。
1、116240÷(1+3%)=112854.37填在第3栏(自动累计到第1栏),因为是营改增的企业,填在应税服务一列;
2、112854.37×3%=3385.63填在第10栏的“应税劳务”那一列;
3、11、12、13、14栏均自动填列。
区别:
1、定义不同: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生产销售货物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销售设备并提供运输。
单纯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范围不同: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
(3)税务上如何区分加工劳务与服务扩展阅读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必填)。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选填),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填),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④ 如何理解“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的范围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专营改增”后,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和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⑤ 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税务上的区分是什么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承建的工程应依法就劳务地缴纳营业税及影子税,如果企业承包了工程后,由于某种原因,需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它企业或个人,该企业应按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价款缴纳税款,就其转包部分的税款,从其转包的工程款中扣留,同时税务机关应按其扣缴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
⑥ 怎么理解加工和劳务型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何正确理解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 1.不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这里都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发生或存在。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商品(暂不考虑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产或经营的同时也从事了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饮食服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单独经营应该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从事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就谈不上有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2.“混合销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一项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也随之发生了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起码在发生的时间、地点(空间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如:甲企业销售铁粉450吨给丙企业,价款31.5万元;同时用自备汽车负责运送并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含装卸搬运费,下同)1万元。甲企业之所以向丙企业收取这1万元运输费用是因为其为丙企业运送了自己向其销售的450吨铁粉,因此,销售450吨铁粉与由此发生的这笔运输业务就称之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这1万元运输费用与收取的31.5万元铁粉价款就称之为混合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发生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务如果与自己销售商品产品无关,那只是发生了一种(次)独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能将其与销售货物的价款一并归属为混合销售收入。 3.“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商品产品的同时也从事上述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但在具体业务发生时两者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即销售商品不会由此带来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也并不携带销售商品产品。也就是说销售商品产品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在时间上可能相同,但在空间上是分别进行的,服务对象也不相同。如:A企业销售产品给D企业,同时A企业也在为F企业提供运输劳务,两种行为虽然在同一时间发生,但相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地点”也不会相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销售额占50%及以上,下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上述甲企业在销售450吨铁粉的同时为购买方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1万元运输费用,如果甲企业属于专门从事铁粉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以铁粉生产或经营为主的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纳增值税。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从事电梯生产、销售的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但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则不征收增值税。不过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对取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仍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依照《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 “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一、劳务服来务不同:
应税劳务自,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货物纳税不同:
应税劳务主要面向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范围征收。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三、运输方式不同:
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生产销售货物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销售设备并提供运输。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⑧ 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应税劳务主要指以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需要交纳的税务,专而应税服务主要指在属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附加成本所产生的税务。
拓展资料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⑨ 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的区别,加工费是属于应税劳务吗
可查询的增值税发票(䥩k283)可在系统查询认证。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 企业发生与生产版经营有关的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a.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b.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② 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包括以下几项。
a.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b.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c.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d.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⑩ 如何理解“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的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和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三、“营改增”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应税服务: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