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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机械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1-02-18 06:22:17

机械进场应交给监理哪些资料

设备进场:
1
设备清百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等)。
2设备生产许可证、出厂合度格证、质保书。
3设备安装、拆卸单位问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
4设备安装、拆卸施工方案。
5设备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
设备使用:
1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复试答报告、合格证。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登记的证明。
3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
4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权。

Ⅱ 安全监理该跟安全员要哪些资料我是新人

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和组织下,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必要时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登高、电焊等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4.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是否健全;
6.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安全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审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8.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状态,严格禁止已损坏或已需要保养的机具在工地继续使用;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对各工序安全施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填写安全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报告

10.协助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讨论有关安全问题并形成纪要;
11.下达有关工程安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写监理周、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当施工安全状态得不到保证时,安全监理人员可建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一)做好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1.教育监理人员克服侥幸心理
2.教育监理人员克服安全监理与己无关的心理
3.教育监理人员克服不敢负责的心理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组织
1.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2.完善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3.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组织
4.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1.制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书,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工序要指派安全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督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人员具体分工,明确其安全职责,定期检查其安全日志。
3.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必须随时随地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整改,并按时检查整改情况

Ⅲ 安监站对塔吊资料检查监理要有哪些资料

1 安装告知或使用告知;
2 非新设备首次安装,提供设备转场保养记录与转场保养记录检验合格证原件 (附:转场保养资质证书和无锡市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3 安装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
4 安装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6 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 安装单位信用手册复印件;
8 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安装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安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10 安装单位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原件;
12 非使用单位的设备,提供“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复印件;
13 安装单位与使用或租赁单位的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4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15 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Ⅳ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须报那些资料给监理

开工报告、材料质量报告、合格证,单位的资质材料,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特殊工种证等资料,机械设备报审,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材料报验,合格证,检测报告差不多就这些

Ⅳ 《建筑安全技术统一规范》中,监理单位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三)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Ⅵ 施工中有哪些机械设备需要向监理报验

施工中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拌合设备、自卸运输车辆、起重设备(如吊车、塔吊、货梯等)、电气设备(如发电机、空压机、电焊机等)等施工设备都需要向监理部门报验,并由相关单位购买保险后方可投入施工使用。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6)安全监理机械需要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施工监理职责

1、组织领导项目监理处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负全面责任。

2、对监理处人员的工作进行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理处内部人员的分工,将其授予各专业监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方。

4、主持编写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审查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5、组织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6、审核和确认总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商。

7、在监理的过程中,代表公司对外联络与协调,作出相关决定,并对所作出的决定负责。

8、负责协调工程项目专业之间的主要技术问题,保证工程项目总体功能的先进、合理,充分体现设计意图。

9、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停工令、复工令。

10、主持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争议和纠纷,组织处理索赔事宜。

11、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实际控制情况,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款付款凭证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意见。

12、主持审核工程结算,签署工程竣工资料。

13、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4、主持编制、审核、签收监理月报。

15、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监理档案资料、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6、主持编写项目工程监理总结。

Ⅶ 安全监理人员对现场起重吊装机械检查应掌握哪些一般监控要点

文件资料方面:检验合格报告、车辆保险(包括吊装意外险)、驾驶员的驾驶证、特种设备操作证、司索指挥人员操作证等。
现场检查方面:吊装区域有没有警示维护、维护区域有没有专人监护、吊装用的机具索具是否合格等

Ⅷ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施工机械

1、塔式起重机安复全监理要制点
l每台塔机装拆配备人员不得少于10名操作人员(包括驾驶员、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人证合一;
l经市建委认定的检测机构办理检测,颁发合格证方能使用;
l塔式起重机施工时的人员配备。应确保驾驶员1名,上指挥1名,下指挥1名;
l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重量限制器灵敏、可靠;回转限位器灵敏、可靠;行走限位器灵敏、可靠;变幅限位器灵敏、可靠;超高限位器灵敏、可靠;吊钩保险灵敏、可靠;卷筒保险灵敏、可靠。
( 以上内容要有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证明)
2、小型施工机具安全监理要点
l搅拌机与砂浆机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电箱,搭设操作防护棚,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
l木工平刨机、电锯应搭设防护棚,设置专用开关电箱安全装置齐全,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
l电焊机应配置专用开关电箱、二次侧空载降压装置,一次侧电源线不超5米,外壳有可靠接地、进出线侧设防护罩有防雨措施,挂验收合格牌。
l手持电动工具应设置开关电箱,有可靠接地装置,施工人员操作磨石子机、一类手持工具和潜水泵等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Ⅸ 施工设备进场都需要给监理报什么资料 资料内容都包括什么

施工单位材料进场后,监理需对进场的材料、配件及设备应当检查验收:

材料进场后,施工方应及时上报进场的材料、配件及设备等加盖销售单位红章的质量证明文件给项目监理机构,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有监理现场见证,施工方取样,送检至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将复试报告一并上报至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人员收到相关资料后,进场验收,合格后在《材料、配件及设备报验单》上签字盖章,施工方方可将该批材料、配件、设备用于该工程上。

关于份数,一般报三份,监理部留一份,甲方一般不要,因为最后还要有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给他们,剩下的返回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9)安全监理机械需要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

Ⅹ 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监理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
1、安全监理规划;2、分项或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版;3、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权施细则;4、监理日志;5、监理月报;6、安全监理台帐;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日检表;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二、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1、现场安全报;6、安全监理台帐;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日检表;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二、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1、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
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表。
安全文明防护资料
⑴、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以及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⑶、分项或分部工程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⑷、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记录;
⑸、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⑹、特殊工种名册及复印件;
⑺、入场安全教育记录;
⑻、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⑼、临时用电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⑽、施工机械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⑾、保卫、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⑿、料具安全检查记录;
⒀、现场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⒁、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⒂、安全检查评分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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