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工作後原單位不提檔案怎麼辦
Ⅰ 辭職了,原單位遲遲不肯把我的檔案調出怎麼辦
1、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離職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必須轉出。不得以任何情況回扣留,除欠公司錢。答
2、你可以找公司問一問是怎麼回事,因為要將檔案轉到人才是個人辦理的,你已經離開企業已經無權力把你的檔案放到人才。你自己應該到人才要一個調涵,回原單位提檔,提檔後回到人才存檔,需要交一年存檔案費,每月20元。因為你走了,企業把檔案放到人才還要支付費用的。可能是這里出了問題。
不要著急,問問。
Ⅱ 辭職後 原單位不給檔案怎麼辦
檔案一般不交給勞動者個人手上,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其他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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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Ⅲ 高校教師工作調動,原單位不放檔案怎麼辦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雙方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約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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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不同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應遵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雙方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事業單位人員在報考其他事業單位時,應該事先按規定取得原單位的同意。
事後雙方在已經未能履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應協助個人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而不是將已經離職的員工檔案扣押,限制人才流動,製造用工矛盾,造成員工累訴。
據鳳凰網報道:
一個老師通過郵寄的方式第一次遞交了離職申請,雖然未獲批准,但在去年9月開學後他未回原任教中學上班,該校也於2017年10月停繳了張某工資和社會保險。雙方人事關系已處於非正常狀態,人事關系事實上已經不再正常履行。
且根據雙方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張老師在第一次提出離職6個月後再次提出離職申請,即可單方面解除人事關系。
他於2018年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關系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可看作再次提出解除人事關系的離職申請。經過多方溝通調解,該區教體局為張老師辦理了檔案轉移手續,該校為他辦理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Ⅳ 原單位不給蓋章,檔案提不出來怎麼辦
小菜一碟!看誰是主管,親自去或託人都可以,花多少錢辦多大的事! 如果你要按規矩出牌不在乎時間用法律手段來解決也是可以的!但還是要花錢花時間,最好最快的方法潛規則辦事,以後有時間再來申張正義!
Ⅳ 我是先工作,然後在單位考的研,現在單位不給我檔案,怎麼辦
可以根據單位性質來區別對待,如果該單位屬於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那麼最好的辦法是與單位協商來解決,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沒有特別的規定。而如果單位的性質是企業,那麼根據1992年6月9日,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因此,企業單位扣留檔案的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職工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他的看下面吧
一年一度的碩士研究生復試正在緊張進行。2004年以後我國研究生招生政策有一個顯著變化,是報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單位簽署同意報考的意見。取消了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程序簡化方便了考生,部分高校甚至允許網上報考。但若考上了,單位不放行怎麼辦?一種說法,如果單位不放行,考上也白搭;另一種說法,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與單位自行處理,考生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可以辭職走人。利用檔案留人,特別不容忽視。考生考上之後要調檔政審或轉調個人檔案必須經過原單位同意。因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的後果,招生單位是不承擔責任的,矛盾仍要留給考生與所在單位之間。鬧到法院打官司,也不是沒有案例。本案就是發生在2003年研究生招生考試後考生與單位因調檔而發生的人事糾紛。
案情
本案原告A君,被告B高校,案由聘用合同糾紛。
A君訴稱,2001年7月,原告A大學畢業後分配到被告B高校任教。2003年初,A在外單位報名參加了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報考上海C高校。4月中旬,收到C高校復試通知書,後因非典,復試推遲到5月底用電話進行,6月中旬收到C高校調檔函。經與B高校多次協商,提出改由B高校委培、辭職等多種解決辦法,請求B高校調檔。但被告以原告在外單位報名違反了學校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為由,拒絕辦理調檔手續。
2003年8月5日, A君向當地人事局提出關於要求人事仲裁的申請,後人事局在申請上批復:該市目前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無法受理。鑒於調檔的最後限期日益臨近(經C高校同意延期調檔不得超過開學時的9月1日),2003年8月11日,原告向當地法院起訴,訴請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聘用合同,判令被告給予原告辦理人事檔案的調動手續。
被告未做書面答辯,但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證據表示:第一,A君不符合單位報考條件。B學校1995年文件《在職人員報考研究生管理暫行規定》,可以報考碩士研究生條件之一須本科畢業後在本校工作滿三年;報考程序之一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統一報學校人事處;不準報考條件之一有與學校簽訂的協議所規定的服務期未滿者。第二,A君報考違背雙方《聘用合同》。2001年7月2日,雙方鑒訂的協議書第2條、第3條規定:A君保證在B高校工作滿五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五年服務期未滿要求離校,按校方有關規定處理。在規定的服務期內,報考研究生等按校方有關規定執行。第三,A君未經單位同意報名且是在他單位報考,不符合國家政策。教育部教學[2002]13號文件及有關附件規定,「在職人員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他人員由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同意。」《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製表)要求考生所在單位必須詳細填寫「對考生的政治表現、外語水平、業務和科研能力的介紹,以及對考生的報考意見」,簽字後加蓋公章並強調非考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蓋章無效。
當地法院擬定於9月1日開庭審理本案。不料,8月27日,原告撤訴申請。理由是本案審理、判決、是否上訴等還有一個較長過程,開學在即,C高校研招辦對最後調檔限期已無法再延長。由於時間關系,即便勝訴,已無意義。故申請撤訴,請法院允許。同日,法院口頭裁定,記入筆錄。准許原告撤訴,訴訟費減半由原告負擔。
分析
本案至此塵埃落定,但引起的法律問題值得思考。我國的人事制度改革已進行了多年,但效果並不明顯。
1995年《勞動法》的頒布,使企業與職工的爭議有法可依,但有關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卻無明確規定。1997年8月,人事部發布了《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要求全國各地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2002年7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根據以上通知與意見之精神: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認真做好人事爭議的處理工作,在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開始施行。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可謂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明確了兩個最為關鍵的問題:其一、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開始適用《勞動法》。該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前,《勞動法》只解決「勞動爭議」。其二、人民法院介入了事業單位之人事爭議。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一規定使法院介入人事仲裁成為現實。事實上,無論是基於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關系或是基於人事聘用合同產生的聘用關系,均是基於公民的勞動權利而產生的僱傭關系。
過去有些地方實行人事仲裁一裁終局,實際上是剝奪了事業單位勞動者勞動爭議的司法救濟權。「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人事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經人事仲裁或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後,人民法院依法加以司法審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不屬於行政訴訟,但是否可以進行民事訴訟,此前,一直沒有明確規定。我國至今仍有不少地區沒有設置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更不用說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進行司法救濟了。筆者拙見,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應借鑒仲裁法中「仲裁委員會」的設置,或類似於各地醫學會中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設置,還可類似於各地勞動部門中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設置。人事爭議仲裁性質也應為民間仲裁,應盡可能降低行政行為的影響。現階段,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在政府人事部門,在主體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如果引起訴訟,當事人應是原爭議雙方。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對人事仲裁裁決不服,不應打行政訴訟官司而應以原爭議雙方為當事人打民事官司。在沒有設置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地方,可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參照適用《勞動法》。
本案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糾紛暫無法律依據,因當地沒有設置人事仲裁機構而又無法受理,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也無可非議。但遺憾的是,本案撤訴了,沒形成判例。筆者拙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受聘人員可以單方面解聘合同」,以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如果A君因考上研究生而離開B高校,只需依《勞動法》提前30天通知單位,在雙方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必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Ⅵ 考上公務員後原單位不放檔案怎麼辦
1、報考之前沒徵求原單位同意很難辦,屬於違背誠信報考。
2、尤其是原單位有編制的,更是難辦。一般的工作辭職也就行了,有編制體制在,很難。
3、還是多溝通,多申請,實在不放也是沒轍。
Ⅶ 辭職後單位不給轉移檔案怎麼辦
辭職後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檔案的,勞動者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回動監察投訴答該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7)參加工作後原單位不提檔案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