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用食品加工鹽如何適用法規
『壹』 與餐飲業有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07月20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辦法共由六章組成,每章若干條例,達到監督管理餐飲服務行業的目的。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是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內容涉及餐飲服務場所、食品處理、清潔操作、餐用具保潔以及外賣配送等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的標准和基本規范。
6、《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認真總結《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
7、《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食(飲)具消毒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細菌指標、采樣方法及衛生管理規范。
本標准適用於賓館、飯店、餐廳、食堂等飲食企業的食(飲)具,也適用於個體攤點的食(飲)具。
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
9、《食品安全法》
本規范規定了餐飲業選址及環境、加工經營場所、餐飲具與工具設備、衛生管理、原輔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准則。
本標准適用於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等。
『貳』 鹽業部門可以將食品安全法作為執法依據嗎
食品安全法 -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
1、正確把握食品安全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基本體制制度,對於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應當與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專門性法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又如產品質量法,是規范和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則是規范食品安全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食品的安全監管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關於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食品安全法。
2、正確把握綜合協調與分段監管的關系。
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綜合協調和分段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一方面,沒有強有力的綜合協調,部門監管缺乏聯動,就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具體監管中會出現缺位、錯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隱患。綜合協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賦予的六大職責,結合各環節監管實際,從制度上確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連續性和統一性,使各部門形成合力,不斷鞏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沒有職責分明的分段監管,就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鏈條長、監管資源多的監管特點,不能有效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也難以形成應對諸多復雜問題的合力,容易造成監管不力。因此,各監管部門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確職責,理清思路,加強職責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又要在綜合部門的統一協調下,發揮各自監管優勢,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標而努力。
3、正確把握地方政府負總責與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統一負責的制度,目的是強化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克服地方保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干擾。縣級以上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是為了強調各自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權責一致的職責體系。地方政府負總責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是高度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它要求各級政府必須把食品安全作為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支持監管部門正確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也要求各監管部門恪盡職守,密切配合,責任到位,相互銜接,形成完整的監管鏈和責任追究體系。
4、正確把握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與政府行政監管問責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更加嚴格地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使食品生產者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制度與政府行政監管問責制度並行不悖,共同形成一個科學合理、層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為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和補償食品安全問題受害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叄』 目前食品安全法對餐飲業食鹽使用有何相關規定請大蝦們指教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 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肆』 工業鹽做食鹽銷售按食品安全法如何處理
1、《抄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襲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2、《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伍』 工業鹽當食品鹽用了在法律怎麼判
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陸』 求助有關生產飼料用鹽方面的法律法規,謝謝
我查了好幾個網站沒有查到關生產飼料用鹽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查到了我在告訴你。
『柒』 原鹽加工食品犯法嗎,請專家給回答下
原鹽用於食品加工肯定是不行的,因為原始的鹽中除了含有基本的氯化鈉(鈉鹽)外,還含回有答很多其他鹽類物質,而你如果你沒經過專業的過濾提純,直接將原鹽用於食品生產加工的話,首先你的食品就無法通過檢測這關,而在無法通過檢測這關的時候萬一你在售賣食品的時候發生了食品安全事件,那你的行為就屬於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這不僅是違法的,而且被查到還會被從重處罰
『捌』 工業用鹽加工食品違法嗎觸犯什麼法律。。處罰是什麼/
已違反《食品抄安全法》,可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觸犯刑法,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如下:
1、《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2、《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玖』 請問下食品加工使用未加碘食用鹽合法嗎
最近十年以來,圍繞食用鹽加碘、不加碘的爭論,從廟堂到民間,一直在持續,近年來國家對鹽業專營制度也在進行市場化改革。使用未經加碘的食用鹽生產銷售食品是否入刑,是否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直以來也是困擾相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疑惑。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由於本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犯罪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即構成犯罪既遂,本罪客觀方面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是否實施了相應危害行為?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行為構成要素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第9條的規定。本罪危害行為主要有三類:第一類為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第二類為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葯、獸葯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第三類為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葯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1、未經加碘的食用鹽是否是第一類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按照人們的普遍常識,結合食葯監部門的管理要求,食用鹽屬於食品原料。按照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和《食用鹽衛生標准》GB2721,這里的食用鹽含未經加碘的食用鹽。因此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是第一類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未經加碘的食用鹽是否是第三類中有毒、有害物質?筆者檢索相關資料後,發現對涉及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質並無統一規定。目前明確的主要有原勞動部對有毒、有害物質的分類、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1-6批)、國家食葯總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以及農業部公告(176、193、199、632、1519、1586號),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並不在上述文件公布的目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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