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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如何增加工資

發布時間: 2021-02-22 06:40:12

『壹』 薪金增加,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你現在的情況有兩種解決方法:
1、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對合同中的相應條款作回詳細約定,尤其是工答資待遇、勞動保險等內容,而且,續簽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你的工資水平,且應當明確在合同中。
2、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重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重要的是要明確你現在的工資待遇問題,也就是把你所主張的薪金變動內容明確在合同之中。
3、在上述情況行不通的情況下,也就是你們單位不同意你的主張的情況下,你需要保留好你變更工作前的工資證明(工資條)以及你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相關證明,以備你在以後訴訟當中需要。

『貳』 企業續簽勞動合同後才提出增加工作量,但是工資不增加!,我可以拒絕增加工作量嘛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抄的相關規定襲,續簽勞動合同內容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才可以簽訂的,如果勞動合同的調解低於原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拒簽,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2、現在單位增加了工作量,沒有增加相應的勞動報酬,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這個你最好先跟單位協商解決,不成的話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叄』 續簽勞動合同工資改變問題

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回單位沒有降低待遇的情況答下,勞動者拒絕續簽訂則單位可以不用支付離職的補償金。反之,則用人單位應得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肆』 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工作,公司不提這件事,我想續簽合同並且想要要求漲工資,該怎麼辦

如果合同到期一年抄都沒簽新合同,可以去仲裁申請單位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伍』 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

當然可以要求加薪了,你隨時都可以要求加薪,這跟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兩碼事,當是沒有必然聯系的。你要是覺得之前的工資太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有權拒絕的。這個勞動合同呢,是你到期了,要在維持原來合同的條款的基礎上,你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的。如果是因為商量加薪不成,員工選擇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果員工衡量過了自己的個人能力和為公司帶來的經濟效益的話,對漲薪有比較大的把握,也不妨在續簽合同的時候提出漲薪,因為你的突出能力,單位是有很大可能會同意的,但是要明白,這跟你的能力有關系,而不是時機。

『陸』 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回,是合法的答,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柒』 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加薪的可能

根據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可選擇勞動合同續訂即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在續簽合同時,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合同終止不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反之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公司只要維持原待遇,並及時主動執行勞動合同續簽,那麼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面對在職人員提出的加薪申請,公司可以有權拒絕,並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想利用續簽合同藉以加薪,還是要慎重考慮。保險起見還是勞動合同續簽後,總結自己的加薪籌碼,遞交一份正式的加薪申請,並與你的上級和人力資源認真的進行一次溝通,表明你需要並應該加薪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續簽合同的時候如何提漲工資

當然可以要抄求加薪了,你隨時都可以要求加薪,這跟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兩碼事,當是沒有必然聯系的。

要是覺得之前的工資太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有權拒絕的。這個勞動合同呢,是到期了,要在維持原來合同的條款的基礎上。

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的。如果是因為商量加薪不成,員工選擇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8)勞動合同續簽如何增加工資擴展閱讀: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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