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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加工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3 00:35:32

加工合同糾紛

且A以給付B工資,B無權留置定作物 協商不成 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版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權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Ⅱ 加工合同糾紛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嗎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買賣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質,不能混為一談。

《合同法》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定義】(引用文檔:案例(133726)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2)篇 案例評析(4)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內容】(引用文檔:案例(576)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引用文檔:案例(1938)篇 案例評析(3)篇)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引用文檔:法規(2)篇 案例(2977)篇 專業文章(3)篇 案例評析(2)篇)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合同的定義】【法條提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長林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長治市夢聖娜婦兒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典型案例
1.吉林冶金設備廠訴煙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6期)
2.羅某與雲南某機床廠破產管理人修理合同糾紛上訴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雲高民三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
(引用文檔:法規(1)篇【司法解釋(1)篇】 案例(35382)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1)篇 案例評析(7)篇)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方法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合同的主要條款】(引用文檔:案例(743)篇)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人的義務與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檔:法規(1)篇 案例(3072)篇)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Ⅲ 加工合同糾紛發院開庭要原告提供與被告的流水干什麼的

可能是需要提供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付款的相關證據。

Ⅳ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當產生復糾紛兒當事人有協商不成的時制候,訴訟就成了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但是加工承攬合同涉及多個地點,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呢?小好律師為您做出解答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何為加工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 綜上所訴,有權管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法院為: 1、被告所在地(此為一般民事糾紛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為地(加工承攬合同所特有); 3、糾紛當事人約定的地點。 由此,您大概已經了解了當遭遇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時,應該向哪個法院主張己方的權益。但是小好律師提醒您,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區別對照適用。

Ⅳ 如何判別加工合同糾紛與建築工程合同糾紛

2、合同的主體受到限制,只能是法人。3、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其訂立、履行的國家干預色彩較濃。4、合同具有要式性,即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作為一個區分承攬合同和建築工程合同性質的典型案例,一出台就得到了全國法院的廣泛關注,但由於錯誤的歸納區分要素,導致了各地在理解適用上存在了極大的偏差。究其原因就在於未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內容、合同主要義務與合同性質的關聯性等內在本質發掘合同性質的認定標准,而只是將兩類合同的外部特徵簡單羅列即作為劃分的依據。 誤區一:人為的將合同完成的義務的過程替代合同指向的標的物本身。將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虛化為工程過程,從而導致在理解中存在凡是合同最後產生的產品為不動產的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合同性質;凡是合同最後產生的產品是動產的均可認定為承攬合同。 誤區二:將建築工程合同的主體作出人為限定,忽略了不在國家限制的大型建築工程范圍之外的建築工程的主體多樣化的客觀事實。 誤區三:將建築施工合同的外部特徵誇大為區分合同性質的本質區別。不可否認,建築施工行業受到行政監督、干預的力度的確較大,但是卻不能以此區分承攬合同,因為眾所周知,一些承攬合同同樣受到較強的行政監督與干預,如特殊設備(鍋爐、軍需用品)的定作、特殊製品(金、銀等稀有金屬)的加工等。 誤區四:對建築工程合同的要式性要求認識不足,未充分考慮建築工程合同在未有書面合同簽訂情況下的效力問題。雖然《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建築工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卻將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建築工程合同情形排除在無效合同的三種情形之外,從鼓勵經濟交易的角度,宣布了無書面形式的建築工程合同同樣可以得到司法的認可。 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與加工承攬糾紛如何區別界定的誤區由來已久。在學理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主流觀點認為建築工程合同系特殊的加工承攬合同,兩者無本質區別;另一種觀點認為建築工程合同有著顯著的特徵,已經擺脫加工承攬合同的范疇獨立成為合同的一種類型。審判實踐中對於兩者的區別與聯系著眼點一般並不在實體審理中 ,而在於合同性質的認定事關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由哪個法院取得管轄。由於在認定這兩類合同糾紛的認識上存在著諸多模糊的地方,加之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般涉及的標的額較為巨大,受理法院往往傾向於採用長臂管轄的態度,故在該類案件的管轄確定上始終存在著眾多誤區。 建築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三個種類,即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的種類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對於承攬合同的內容,則主要有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方法等方面。 筆者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合同性質的批示中明確的規定,合同性質無法確定的,應當以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履行的主要義務綜合因素等考慮合同的性質。

望採納

Ⅵ 定作合同糾紛中主張的是加工款嗎

您好!不一定是加工款,這需要看具體糾紛內容。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以下是生活中關於承攬合同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
1、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把定作工作轉托給第三人
我國《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承攬人接受了定作人的委託,應當以親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有約定,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沒有按合同製作衣服
雙方簽訂了承攬合同後,作為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62條的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公司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
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設工程,建設工程一般有勘察、設計、施工階段,所以對建設工程要求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Ⅶ 加工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甲方理由不成立,合同是公司行為,已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沒簽字或者變更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且乙方已按時交貨,甲方已接貨。
2、可起訴

Ⅷ 承攬加工合同糾紛,都應負哪些責任乙應該怎麼做請高手指點迷津,謝謝!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的相關規定。

Ⅸ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

1、因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判版決。
2、承攬合同是權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3、依法成立的加工承攬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雙方均由約束力。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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