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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進口來料加工要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24 05:41:21

Ⅰ 來料加工需要在海關辦理什麼手續要備什麼案

要工廠有進出口權,辦理加工手冊。
然後進口貨物報進手冊生產,完成後出口,手冊核銷。

Ⅱ 來料加工報關有什麼要求

1、來料加工手冊、台賬

2、發票、箱單、加工合同

3、進出口經營權

其他流程跟一般貿易一樣,具體業務可以咨詢欣海報關

Ⅲ 怎樣向海關辦理對外來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手續

凡經批准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分別訂立專合同,對開信用證屬,不動用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對外加工有關公司和加工單位的《應怎樣向海關辦理申請進出口權的一般程序商務,加工單位與外貿辦理對外來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手續?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在海關補發《變更時應怎樣辦理海關手續?如果已.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手續,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 二、 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單證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1)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2)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3)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4)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文件。(5)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6)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海關核准後,向經營者登記備案的來料加工合同,在其貨物進出口時,不能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政策,應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若加工項目不需要從境外進口設備,也要向。

Ⅳ 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需要辦理什麼備案手續

口企業在進料加工貿易下,在料件進口(減稅或免稅)前,持經貿部門批準的進版口批文和「權進料加工登記手冊」、進料加工進料合同(協議),向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公室辦理備案登記。進料後持「進料加工手冊」、「進料加工進料合同(協議)」、「進料加工國內加工協議」、「增值稅專用發票」向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公室領取「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並按表中要求填列相關數據,然後交回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公室經分局領導簽署意見後,簽發「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Ⅳ 來料加工出口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要求

來料加工的手續一定要掌握好時間的界限,在原材料進口通關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經貿委(現在統一合並為商務局)辦理開展加工貿易的申請,辦理加工能力證明。《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為一年。
然後是在電子商務加工貿易的網上申報系統作合同審批。
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辦理加工貿易的批准證:
(一)、經營企業出具的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的《加工貿易批准證申請表》。
(二)、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准文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五)、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寫加工貿易手冊
三、手冊在海關備案
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單證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 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2. 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3. 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
4. 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文件。
5. 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6. 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
以下是進口料件通關以後的操作
四、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手續
(一)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填有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規格等項目等項目並帶有經海關認可的報關單位簽章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1式3份。
2.《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3.進出口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4.出口外匯核銷單。
海關對上述單證進行審核,
(二)接受查驗。
根據《海關法》規定,海關查驗貨物時,報關員應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拆和重封貨物包裝。
(三)辦理繳納稅費手續。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進口稅;①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用於加工成品復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直接用於企業加工生產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業生產自用發電油;③進口合理數量的用於安裝、加固機器設備的材料;④為加強工業生產管理,由外商提供進口的微型計算機、閉路電視監視系統、電話機等管理設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章徵收進口稅費;①為加工生產進口的辦公用品;②超出海關規定免徵進口稅范圍的加工貿易貨物;③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料件、設備等按規定繳交海關監管手續費。
(四)按受放行。
企業妥申報、按受查驗和繳納稅費手續,並領取了海關簽章的報關單核銷聯後,可將貨物運離海關監管現場。
五、到有關退稅分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單證要求為:
⑴來料加工登記
a、海關來料加工登記手冊
b、外經貿委加工貿易批准證
c、進口料件報關單
d、來料加工合同
e、《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式四聯
出口企業必須先到有關退稅分局領取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再按照實際進出口數據正式填寫,蓋企業公章後,帶前述a-d四份單證一起交由退稅分局辦理。
以上單證必須是正本。應注意的是:在辦理來料加工登記之前,貨物必須先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由海關在登記手冊上登記出口數量並蓋有驗訖章。
⑵來料加工核銷(退稅局的核銷)
企業在貨物出口後,在規定期限內,即必須在海關手冊到期三個月之內向退稅分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核銷手續,單證要求為(以下均為復印件):
a、進出口報關單
b、外經貿委加工貿易批准證
c、來料加工合同
d、海關來料加工手冊
e、外銷發票
f、結匯水單
g、海關手冊結案單或保證金台帳聯系單(結案聯)
h、《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單第二、第三聯(正本)
如果出口企業辦理逾期核銷手續或來料加工進口料件轉內銷手續,除攜帶上述單證外,還須攜帶《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第一聯(正本)。
六、來料加工海關核銷手續
按照我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 6條:加工裝配合同必須在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後的一個月內,憑當地稅務部門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2)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結案表)。
(4)對損耗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生產用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5)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Ⅵ 我公司是個對外貿易公司,現想辦理來料加工的貿易。請問要辦哪些手續

先到當地的商務部門申請核准《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因為是貿易公司委專外加工,所以需屬要提供已加蓋「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印章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復印件送退稅部門審核簽章;
然後到海關辦理手冊和保證金台帳;
在第一筆進口料件前,應持以下資料向退稅部門辦理進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
1.進料加工合同復印件;
2.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書;
3.與國內承接加工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合同應註明是作價加工或委託加工)
4.進口料件、出口產品申請備案清單;
5.《外貿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然後正常進出口;
如果是有有生產經營范圍的則不需要辦理第二步.

Ⅶ 來料加工需要哪些報關材料

前期備案,正常進口、生產、出口,後期核銷。備案時所需資料:加工貿易合同備案申請表,單耗報備表,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加工合同,加工指示書,生產能力證明,介紹信。如是代理辦理還需要代理報關委託書。
進口原料時:進口提單,經授權的電子手冊數據(料件第幾項),發票,箱單,報關委託,如是法檢貨還需要入境貨物通關單等監管單證。
出口成品時:發票箱單,報關委託,核銷單,經授權的電子手冊數據(成品第幾項,如果無紙化手冊還要提前更改單耗申報狀態),如是法檢貨物還需要出境貨物通關單等監管單證。
手冊核銷時:核銷報告,核銷申請表,核銷預錄呈報表,進出口報關單全套正本,手冊正本,如是代理核銷還需報關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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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 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 未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
第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准。

第二章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 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並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後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之前已向海關提供不低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的,經營企業無需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以及申請外發的貨物屬於涉案貨物且案件未審結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第二十五條 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六條 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專料專用。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之間、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但料件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 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 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如何辦理來料加工手續

辦理來料加工審批手續

辦理來料加工裝配合同(協議)審批手續

一、主辦單位:加工科
二、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三、申報材料
1、福建省加工貿易項目申請表一式二份;
2、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一式四份;
3、進口料件預錄入呈報表一式二份;
4、單耗預錄入呈報表一式二份;
5、出口成品預錄入呈報表一式二份;
6、對外簽訂的對外加工裝配有效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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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商首次來料加工裝配手續

一、主辦單位:加工科
二、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三、申報材料:
1、外商公司的商業登記影印件;
2、外商公司的銀行資信證明影印件;
3、外商公司委託書影印件;
4、外商回鄉證或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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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內企業首次承擔對外加工裝配手續

一、主辦單位:加工科
二、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三、申報材料:
1、有效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2、有效的稅務證明影印件;
3、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村料各1份。
註:首次承接加工裝配的企業,須先由外經貿委與海關一同驗廠。

Ⅸ 來料加工貿易申請程序

1/ 辦理電子口岸。
2/ 商務廳備案。
3/ 海關開立賬冊。
4/ 進口/出口

每一項都有很多工作,第一次做建議委託報關員(有經驗,服務態度好)來進行,防止出錯。
一般開一個賬冊費用約1000元。

Ⅹ 來料加工報關程序

進口報關的基本程序:
合同備案→進出口報關環節→接受申報→審核單證→查驗(由海關抽查的)→結關放行→手冊核銷。
1.用換來的提貨單(1、3)聯並附上報關單據前去報關。
報關單據:提貨單(1、3)聯海關放行後,在白聯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進口方作為提貨的憑證。手冊,正本箱單、正本發票、合同、進口口報關單一式兩份、正本報關委託協議書、海關監管條條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注意事項:
(1)接到客戶全真單據後,應確認貨物的,然後查閱海關稅則。確隊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麼監管條件,如需做各種檢驗,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正本箱單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兩份。
(2)換單時應催促般舶代理部門及時給海關傳艙單,如有問題應與海關艙單室取得聯系,確認艙單是否轉到海關。
(3)當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貨物,應提前與場站取得聯系,調配機力將所查箱子調至海關指定的場站。(事先應現場站確認好調箱費、掏箱費。)
2.若是法檢商品應辦理驗貨手續。
如需商檢,則要在報關前,拿進口商檢申請單(帶公章)和兩份報單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報關單上蓋商檢登記在案章以便。驗貨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
如需動植檢,也要在報關前拿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去代報驗機構申請報驗,在報關單上蓋放行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可在通關後堆場進行。
3.海關通關放行後應去三檢大廳辦理三檢,向大廳內的代理報驗機構提供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由他們代理報驗。報驗後,可在大廳內統一窗****費,並在白色提貨單上蓋三檢放行章。
4.三檢手續辦理後,去港池大廳交港雜費。
港雜費用結清後,港方將提貨聯退給提貨人供提貨用。
5.所有提貨手續辦妥後,可通知事先聯系好的堆場提貨。
注意事項。
(1)首先應與港池調度室取得聯系安排計劃。
(2)根據提箱的多少與堆場聯系足夠的車輛盡可能按港方要求時間內提清。以免產生轉棧堆存費用。
(3)提箱過程中應與堆場有關人員共同檢查箱體是否有重大殘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設備交接單上簽殘。
6.重箱由堆場提到場地後,應在免費期內及時掏箱以免產生滯箱。
7.貨物提清後,從場站取回設備交接單證明箱體無殘損,去船公司或代理部門取回押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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