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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如何退換

發布時間: 2021-02-27 14:08:37

① 急!急!!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退換貨後再出口時應該報什麼貿易方式

再出口的時候應該按進料成品退換出口。核銷時用進口報關單核銷。
報關貿易方式報錯不好修改,如果還有訂單的話,下一批正常出口的可以報為進料成品退換。

② 誰有有關進口料件手冊備案方面的政策。進料加工手冊登記、備案、變更、核銷等一系列問題

給你海關總署的195號令,專門講加工貿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2004年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發布,根據2008年1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9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 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 未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
第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准。
第二章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 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並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後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之前已向海關提供不低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的,經營企業無需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以及申請外發的貨物屬於涉案貨物且案件未審結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第二十五條 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六條 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專料專用。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之間、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但料件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 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 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③ 進料料件退換與進料料件復出退出報關時要准備什麼資料

進料加工料件復出(0664),是指進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回退運,以答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剩餘料件退運出境。可以不再進口相同貨物,進料加工料件退換(0700),是指進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境,更換料件復進口。是還需要進口的,對於這兩種貿易方式,其實要求的資料都是差不多的,
基本資料如下:電子帳冊表頭 備案清單,裝箱單 發票,原進口報關單正本及復印件
區別在於不同海關對細節上有所要求,需要看你是為什麼要退,對於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的一般海關還要求提供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但這兩種貿易方式出口均與正常出口不同,是不需要辦理出口貨物通關單的,盡管該貨物監管條件有B(出境貨物通關單)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還有問題,請繼續追問,

④ 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⑤ 加工貿易進口布質量有問題需要退回怎麼操作

和供貨商聯系退貨,達成退運協議。
海關申報:
加工貿易申報進料料件退換。
1.雙方版達權成書面退運協議
2.正常貨物通關所需的單證
3.原貨物進口時的進口報關單
4.外匯管理申請書(已核銷)
5.商檢局不合格證書
如果需要索賠那要趕緊聯系商檢出具證明。

⑥ 加工貿易手冊的進口料件項欠一項沒進料,而又急於做轉出,該如何解決

糾結

⑦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為什麼不得串換

1、首先你要先理解一下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的區別兩者都屬於加工貿易,即從國外免稅進口料件,國內組裝或加工,再返銷給國外。不同的是進料加工需要向國外支付料款,國外支付的是成品金額且出口有退稅,企業掙的是差價;而來料加工無需支付料款,國外支付的是加工費且出口沒有退稅。以下是二者定義: 進料加工。又叫以進養出,指用外匯購入國外的原材料、輔料,利用本國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加工成成品後,銷往國外市場。這類業務中,經營的企業以買主的身份與國外簽訂購買原材料的合同,又以賣主的身份簽訂成品的出口合同。兩個合同體現為兩筆交易,它們都是以所有權轉移為特徵的貨物買賣。進料加工貿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國際市場上要有銷路。否則,進口原料外匯很難平衡,從這一點看進料加工要承擔價格風險和成品的銷售風險。 來料加工。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國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按照雙方商定的質量、規格、款式加工為成品,交給對方,自已收取加工費。有的是全部由對方來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對方來料,一部分由加工方採用本國原料的輔料。此外,有時對方只提出式樣、規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當地的原、輔料進行加工生產。這種做法常被稱為「來樣加工」。2、理解料件串換的條件:經營單位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申請企業內部進行料件串換的,需提交書面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稅料件和保稅料件之間以及保稅料件和進口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的條件。(二)保稅料件和國產料件(不含深加工結轉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關稅稅率為零,且商品不涉及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條件。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因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發生串換,串換下來同等數量的保稅料件,由企業自行處置。經海關批准不用交稅。3、舉個案例吧我司備案A料件10000個,出口B成品10000個。然後,我司先保稅進口了A料件5000個。因交貨緊急,我司用非保稅A料件5000個頂替,生產了B成品10000個出口。最後,在手冊核銷時,還是核注我司出口成品10000個,正好消耗保稅料件10000個相信通過以上三點,你就可以知道料件串換的全部意思

⑧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報關進口後發現短裝當如何處理,客戶補貨要如何清關,對手冊核銷會有什麼影響謝謝!

可能不能核銷
手冊方面如果有問題
可以和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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