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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加工證據

發布時間: 2021-01-21 04:12:04

A. 什麼是一般證據

一般抄證據是指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和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發生刑事案件撥打110,警察會立即出警。報案越及時,收集證據月及時。司法實踐中,延誤證據收集多是因為當事人報案不及時。時間久了,傷害現場已經不存在,目擊證人難找到,傷害行為與精神病的因果關系難以鑒定。公安機關取不到有罪證據,無法立案。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

發生兇殺案,先要在與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過排查逐漸縮小懷疑圈,確定重點嫌疑人。

(1)什麼是加工證據擴展閱讀

有數個證據材料證明同一事實時,法院就要判定其證明力的強弱,一般遵循以下規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據

B. 想要告發一家手工外發加工公司需要些什麼證據

最基本的是人證證明什麼,物證證明什麼

C. 要加工費打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需要給對方幹活兒的證據。一句話說不清。建議委託律師辦理
證明加工事實,加工費數額證據。
證明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

D. 什麼是證據,什麼叫合法證據

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手段,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刑事證據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訴訟證據具有以下特徵:(1) 客觀性。客觀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者是人對於客觀事實的反映。它是證據最基本的特徵,是首要的因素。(2) 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有關聯並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3)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必須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收集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證據必須經過合法程序查證屬實。

E. 什麼樣的證據是有效的呢

您好:
1、證據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標准如下:
2、《民事證據專根據最高人屬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F. 加工證據

會計報表

G. 什麼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包括哪些

直接證據是指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

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這里所說的證明關系,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

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也就是說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

其一,當事人的陳述。

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

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

(7)什麼是加工證據擴展閱讀:

直接證據的特點

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截了當的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范圍並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韻范圍大,有的證明的范圍小。

2.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因生理狀況的影響和限制而可能出現差錯,.其表達能力直接證據也是因人而異;當事人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系而往往誇大其詞,或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

證人被收買、拉攏或受到威脅、欺騙,就會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較為困難。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直接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的查證核實。

3.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較窄,數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這一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由於犯罪分子實施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因而缺少這方面的直接證據。

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是如何實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抓獲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參考資料:網路-直接證據

H. 什麼樣的證據是有效的

您好: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的「三性」看似簡單,實際上真正的理解適用是非常復雜的,在法庭上對證據質證主要是圍繞「三性」進行,最終,法院也通過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而決定是否採納。通常,民事訴訟是當事人的利益沖突、心態對抗的一種法律形式,而民事證據在訴訟中起著推動或制約訴訟發展的作用,它既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繼續進行的推進器,還是引導訴訟走向終結的決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說,民事訴訟實質是雙方證據的對抗過程,可見,民事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證據的審查與判斷是司法裁判的基礎和依據,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的「生命線」。筆者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的體會,略談對民事訴訟證據「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有時,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偽造的,但其中的內容卻是不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同樣不具有真實性,即真實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兩者出現不一致時,形式上的真實必須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例如:一份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但該合同雙方所指的標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買100噸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雖然這份合同是雙方所簽,具有形式上的真實,但內容不是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份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雖然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偽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實性,但因其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而不具有實質上的真實性,不能證明雙方就買賣100噸大米達成合意這一待證事實。因此,該份證據是不具有真實性的。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簽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譬如,一份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某某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出具該證據的主體沒有認定某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沒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鑒定書,因出具該鑒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注意。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筆者認為依據聯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在庭審時,有些當事人對證據質證時講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講該證據與舉證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每一個案件,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因案件而異甚至因案件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講,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例如,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果賣方為原告,原告的訴訟訴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話,必須對如下待證事實提供證據:(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訴訟主體;(2)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標的物達成買賣協議。(3)原告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4)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說明的是同一份證據可以證明不同的待證事實,幾份不同的證據可以證明同一待證事實。
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是指法官運用規則對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的結果所涉及的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證據材料加以審查認定,確認證據的可采性及證據證明力的大小與強弱並據此作出裁判的標准。證據判斷標準是法官認定證據材料能否作為定案根據時所必須遵循的依據。我國《證據規定》第65、66、67、68 等十餘條規定,確立了我國法官審查判斷的證據的標准。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包括對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審查判斷。證明能力是指某項證據材料可以提交法庭進行法庭調查所應當具備的資格,因此又稱「證據資格」、「證據的適格性」。而證據力,又稱「證明力」、「證明價值」,是指法庭調查所得證據資料具有的對要證事實具有的積極價值。具體而言,即審理事實的人依據證據事實,對於待證事實所置信其真偽、成否的力量和程度。換言之,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明案情事實的能力或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或功能。法官對於二者的認定,是通過對證據「三性」的審查判斷來實現的。只不過對於證據能力而言是個定性問題,其通過對「三性」有無的判斷來實現;證明力則有強弱大小之分,必須通過對客觀性和關聯性的程度判斷來實現。所有的證據在被確定為定案的根據之前都必須被證明是客觀真實的,具有可采性。而在理論上認為,法官對證據的認定與採信,實質上是對證據證明力大小與強弱的認定,是對證據力的價值的評估與判定。並且證據的證明力反映為證據的關聯性,只要此證據在邏輯上能一定程度地證明當事人所主張的待證事實,該證據就有證明力。法官的審查判斷過程,就是通過排除一些非法證據,確認證據力的大小強弱,對案件事實形成心證,並據以作出判決的過程。因此法官對證據能力的認定屬於對證據材料所進行的形式要件的認定,是一個定性認定;而法官對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屬於對證據所進行的實質要件的認定。二者的統一構成法官對證據進行認定與採信的完整內容。

I. 什麼是技術證據(訴訟法)

技術證據是技術人員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通過收集、獲取、檢驗、鑒定犯罪嫌版疑人在犯罪過程中形成權的各種痕跡、物品、物質、文書,為刑事案件的偵查破案、檢察 起訴、法庭審判提供的一種科學的司法證明,即科學證明 (scientific proof)。它是科學技術產生和發展的產物,在司 法證明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 證據中涉及刑事技術證據的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 資料(audiovisuals),具體門類包括痕跡檢驗、法醫檢驗、理 化檢驗、槍彈檢驗、文字筆跡檢驗、刑事聲像、司法會計鑒定 等。隨著當代科學技術高速性、綜合化、與人文社會科學結合 趨勢的發展,司法證明正逐步改變和取代以「人證」為主的證 明的歷史。

J. 什麼樣的證據是有效證據

首先訴訟材抄料要作為證據必須符襲合證據的「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其次,在具體訴訟中,證據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標准如下:
《民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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