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受託加工單位開的加工費名稱開什麼呢勞務費還是其他
❶ 委託加工的加工費會計上是怎麼做賬的
委託加工復的加工費會計上制一般是加入委託加工物資科目,也就是計入加工成本中。
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或
發出加工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加工完畢收回時:
借:庫存商品
貸:委託加工物資
(1)給受託加工單位開的加工費名稱開什麼呢勞務費還是其他擴展閱讀:
凡屬加工物資用於應交增值稅項目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 ,其加工物資所應負擔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不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凡屬加工物資用於非應納增值稅項目或免徵增值稅項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 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加工物資,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
凡屬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應計入加工物資成 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資用於連續生產的,應將所負擔的消費稅先記入"應交稅金 --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
❷ 關於加工費的會計分錄如何做賬
1、如果屬於委託加工,支付的加工費應該記入「委託加工物資」科目。回
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答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2、如果屬於受託加工,收取的加工費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結算收取加工費分錄: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3、半產品委託外加工,發生的費用記入委託加工產品成本。該類業務通過委託加工物資科目核算。會計處理:
(1)、發出加工物資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2)、加工費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應付賬款
(3)、收回加工物資
借:原材料
貸:委託加工物資
(4)、支付加工費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給受託加工單位開的加工費名稱開什麼呢勞務費還是其他擴展閱讀
(一)收到來料時,不編制會計分錄,只對「受託加工來料」備查科目中對應的材料明細賬進行數額登記。
(二)領取「來料」及其它材料用於製造加工產品時,對「來料」領取的處理同上,對領取其它材料則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貨記「原材料」等科目。
(三)完工時,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等科目。
(四)出口銷售時,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結轉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❸ 委託加工會計分錄
(一)委託方在委託加工過程中的會計分錄:
(1)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委託加工合同後,按合同向受託方發出委託加工物資: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對於發生的運雜費,做如下分錄: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2)受託方加工完成時,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加工費、消費稅等
借:委託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
——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3)運回加工物資過程中支付的運雜費: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4)委託加工物資運抵倉庫,辦理入庫:
借:原材料
貸:委託加工物資
(二)受託方的會計核算流程:
(1)收到受託加工的物資材料時,不需做賬,不需在賬簿中確認,只需要在備查簿中備查登記。
(2)在加工過程中:
對於發生的相關費用及人工成本,做如下分錄: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輔助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等
(3)加工完成後,交付給委託方時,做如下分錄:
①確認加工勞務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
――應交消費稅
②結轉加工過程中發生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生產成本
③將原來備查登記的受託加工物資注銷。
(4)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❹ 收取的加工費按什麼稅率計算增值稅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准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