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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加工銷售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2-05 04:44:26

㈠ 生豬屠宰的經營范圍

生豬屠宰不單需要動物防疫合格證,還要定點屠宰的批准文件(證)、衛生許可證等,手續齊全的話可以

㈡ 1、國有肉聯廠(生豬屠宰)是否繳納增值稅 2、生豬屠宰企業免稅嗎

1、國有肉聯廠(生豬屠宰)不用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2、生豬屠宰企業初加工業務享受免稅優惠,其他業務不享受免稅待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的規定:

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

另外,肉類罐頭、肉類熟製品、蛋類罐頭、各類酸奶、乳酪、奶油、王漿粉、各種蜂產品口服液、膠囊不屬於初加工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生豬屠宰後直接作為冷鮮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圍規定,可以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屠宰後除冷鮮肉外,用於本單位後續火腿腸深加工的肉,其最終產品為火腿腸熟製品,不屬於初加工范圍,火腿腸銷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屠宰後除冷鮮肉外,用於協作單位深加工火腿腸,本單位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餡配置與本單位無關,則仍然屬於肉類的初級加工,可以享受免稅優惠,而協作單位銷售火腿腸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肉聯廠多屬於屠宰、加工銷售一條龍作業,初加工業務享受免稅優惠,還要注意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2)生豬屠宰加工銷售是什麼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二、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後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㈢ 請問公司的 「食品衛生許可證」 到期了應該在什麼部門哪個窗口辦理換證,許可范圍是;生豬屠宰加工銷售。

我們也遇到過這樣的問題,應該去衛生廳辦理的

㈣ 生豬屠宰

這里有相關條例,你慢慢看,一定能找到你想要的結果

【標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實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牧業; 衛生
【文號】
【所屬庫別】行政法規
【正文】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3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鄉鎮屠宰廠(場)生豬屠宰活動的具體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五條
定點屠宰廠(場)由市、 縣人民政府根據定點屠宰廠 (場)的設置規劃,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定點屠宰(場)應當將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於顯著位置。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七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
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
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
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
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
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第八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經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放行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四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生豬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 牛、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 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屠宰廠(場),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其定點資格不再重新審查、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逾期仍達不到的,應當停止屠宰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已經1997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六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7年12月19日

㈤ 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增值稅抵扣問題

1、按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開具的普通發票購方可抵扣13%
2、屠宰加工回只是初加工,銷售稅率答還是13%
3、政策決定了會產生這種現象。收購時是按買價直接抵13%,銷售時還要換算成不含稅價再乘13%。比如購進價100,可抵扣100*13%=13,如銷售110,銷售稅=110/1.13*0.13=12.65,進項大於銷項,也就是說賣價不超過113時是不會上稅的。
4、提高銷售價才能抵掉哈

機會成本呢、影響現金流這個我就不懂了哈。
「我的設想是能不能通過發展別的利潤率高的業務來增大銷項,抵扣豬肉的進項呢?或者直接把其他子公司的高利潤業務抽出來,並到該屠宰公司中,來抵銷項可以嗎?不相乾的業務之間可以互相抵嗎?」這個想法是可行的。一個企業申報當期的進項銷項公司的都是申報的總數,並不會要求單獨核算生豬有多少進銷項其他產品又有多少了,也就是說生豬取得的進項稅可以用來抵扣其他商品的哈,只要是屬於增值稅類的業務都可以。

㈥ 收購生豬屠宰銷售豬肉,是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還是僅就加工費收入征稅

免稅。

根據《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75號 )》第一條: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6)生豬屠宰加工銷售是什麼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二、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後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㈦ 生豬屠宰業的購進生豬用哪些會計科目

生豬屠宰業的購進生豬用原材料會計科目,屠宰出售的肉、排骨等是主營業務收入內。
原材料容‍即原料和材料。原料(raw material)一般指來自礦業和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產品;材料(processed material)一般指經過一些加工的原料。舉例來講,林業生產的原木屬於原料,將原木加工為木板,就變成了材料。但實際生活和生產中對原料和材料的劃分不一定清晰,所以一般用原材料一詞來統稱。

㈧ 注冊一家以豬肉加工銷售和生豬屠宰為主的食品有限公司,需要辦理哪些前置手續

可以去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生產許可證的
多問問

㈨ 請問屠宰場和肉聯廠是一個意思嗎

一般屠宰場就是主要進行對家畜進行屠宰兼有銷售業務的。肉聯廠業務要比屠宰場要大。有肉類儲存銷售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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